《刑诉法》修改建议:增设“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权”
(2011-09-26 14: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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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死刑罪犯会见大兴灭门案亲属会见律师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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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
增设“死刑罪犯执行前会见权”
一、建议内容:
将现行《刑诉法》第212条第一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并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罪犯近亲属在交付执行死刑前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安排会见。”
2003年8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司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施意见》,对“安排死刑犯临行前会见家属”作出了明文规定。“大兴灭门惨案”罪犯李磊在被处于极刑前就安排与亲属见面。据报道称,自从北京市实行死刑会见制度,至少有6成的死刑犯与家属见了最后一面。
但是,由于该制度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些地方在死刑执行前不安排罪犯家属会见,罪犯家属在死刑执行完毕后才得到通知,对司法机关的做法极为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此,我们郑重建议,通过本次《刑诉法》修订的机会,将这一已经成熟的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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