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安琦强奸案
(2009-06-27 14: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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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评论 |
新闻来源:安琦强奸疑案真相调查 派出所长称强奸嫖娼均无证据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11:04 体坛周报
特约记者陈闻南京报道
14日,一条“安琦涉嫌强奸被拘”的新闻震惊了大江南北。当晚,又传出因证据不足被释放的消息。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本报在事发地南京展开了深入调查。
开门时两人都没穿衣服
8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派出所采访,此时事发已三四个小时。通过相熟民警,记者了解到凌晨事件的详细情况:5时30分,110接到一女子电话报警,对方称她现在在南京国瑞大酒店601房,一男子要强奸她。派出所得讯后很快出警,但他们来到该酒店601敲门时却没任何反应。后来他们听到对面602房有响动,敲开门一看,里面有一男一女。开门的男的是名身材高大的年轻人,身上没穿任何衣服,只围一条毛巾;女的也很年轻,躺在被单下面,后来得知也没穿衣服。
见到警察,该女子承认是她报的警,慌乱中把房间号说错了。于是,他们一同被带走。随后一个光头男子及另一年轻女子也被带到拘留所。几乎在见到这个青年男子的第一眼,警察就认出了这是安琦,此前一天刚在南京打了场中甲联赛。那个光头后来得知是长波队的体能教练孙日鹏。
接受调查时,报警女子自称姓张,在南京嘉年华夜总会工作。她回忆说,8月13日晚,她和同事刘某一起在坐台,大概在0点多的时候,53号包间来了5个男客人点小姐,她和几个伙伴就进去陪客人喝酒。凌晨5点多,一名光头男子和一名高大男子扶着她和刘某出了夜总会,4人来到了国瑞大酒店602房间。由于喝了不少酒,进房间后不久刘某就说自己不行了,光头男子就扶着她出了房间。房间里只剩下她和高大男子,一开始他们各坐在一张床上,但过了一会他叫她把衣服脱了,她不肯,高大男子就凶恶地看着她。她很害怕,就以洗澡为借口到卫生间用手机打了110,报警说那人要强奸她。她从卫生间出来后,身上也没穿衣服,高大男子已经脱光了衣服坐在床上并抱住她,并动手抚摸了她,还让她也抚摸他。她称自己并不知道这人就是安琦。
派出所里,安琦称当时醉了
在张某做完笔录后不久,安琦也做了笔录。上午10点25分,做完笔录的安琦和孙日鹏呆在了派出所的滞留室里。记者和他有了这么一段对话:
记者:“你昨天和谁一起到嘉年华玩?”
安琦:“和几个在南京的大连老乡去。”
记者:“当时有几个小姐陪你们唱歌?”
安琦:“大概有五六个。”
记者:“你是不是喝了很多酒?”
安琦:“是的。我晚上先到湖南路狮子桥吃饭,喝了不少啤酒。后来(到嘉年华夜总会后),我又喝了2瓶红酒和一瓶芝华士,我喝醉了。”(谈话间,孙日鹏离去)
记者:“那你怎么带小姐回酒店?”
安琦(情绪激动):“我当时醉了,什么都不知道。我不认识她,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离开嘉年华回到酒店的。我到酒店后就睡着了,直到警察敲门我醒来开门,才发现有个女的在房间。我怎么会强暴她?”
记者:“就是说强暴一事是她捏造的?”
安琦:“我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怎么会强暴她?上午警察问我,我才知道她竟然报警说我强暴她。我不怕去做检验。”
接受完采访后是10点35分,由于教练不在又没带手机,安琦借记者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告诉对方把他的行李物品收拾好。打完电话后,安琦告诉记者:“我们准备坐11点40分的大巴去禄口机场,坐飞机回大连。”记者告诉安琦,他要想在一两个小时内离开派出所恐怕很难。
派出所长:强奸嫖娼均无证据
快11点钟的时候,记者终于在派出所见到了当事人张某。这是个年轻的大眼睛女孩,个子大约在1.60米左右,留着一个小辫子。做完笔录后,她就匆匆离去,记者通过派出所得到的她的手机号,却一直也打不通。另一名女子刘某在留置室呆的时间较长,不停地哭泣。
接下来的时间里,越来越多的记者来到鼓楼派出所,但值班民警开始封口。一辆挂北京牌照的小车在派出所门口驶来驶去,好像在打探着什么。有的记者发布内线消息,称当时安琦和张某间最大的分歧是价格,张某提出的价格是1500元,而安琦只愿意给800元,于是张某不同意,而受酒精刺激的安琦已经失控欲用强,于是张某才报警。大家一致的感觉是,虽然以强奸或强奸未遂来给安琦定罪比较难,但由于被“抓了现行”,警察入房间时两人都没穿衣服,因此嫖娼罪肯定难免。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到下午却传来消息称安琦已被释放,因为强奸证据不足。而张某也称自己并非卖淫女,所以安琦也不存在嫖娼一说。晚上9点左右,记者与鼓楼派出所周所长取得了电话联系,他证实安琦于当天傍晚6点左右因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当事人报警我称安琦将其衣服撕掉准备强奸一事,警方经调查无充分证据。至于安琦是否涉嫌嫖娼,现在也没有充分证据,因此没有对他进行治安处罚。”据悉,当晚安琦就飞回了大连。
毫无疑问,本案有猫腻。我们不管猫腻,只研究案例。
如果传言属实,当嫖客与小姐之间就服务价格发生争议,小姐拒绝提供性服务,而嫖客强行为之,算不算强奸?
当然算。强奸罪的定义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这个妇女是不是专门的性服务提供者,她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她都有自己的性权利。卖还是不卖,都是她的权利。她要是强卖,还不构成强奸,因为男人没有性权利。但是你要是强买的话,理论上已经构成了强奸。
但是,这里又存在一个司法实践当中比较麻烦的问题。比较具有可比性的:婚内强奸。其实,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婚内强奸也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少很少出现这样的判例。那么,嫖娼与婚姻是不是可以类比一下呢?
婚姻的内容是,夫妻双方对于长期的经常性的发生性关系有一个契约,这是一个不成文的约定,即使夫妻闹了别扭,也得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就等于违约了。而且这种性的契约是无偿的义务。当然,丈夫或者妻子要给另一方交工资、扛煤气罐,那另当别论,不属于付费的范畴。所以,婚内的强奸,属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强制其履约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刑法管不了。当然,要是从传统道德的角度,更可以扯很多。要是真把婚内强奸当回事来说的话,大多数已婚男人都是强奸犯,包括法庭上正襟危坐的法官。所以,不能把婚内强奸纳入强奸罪范围。那只是一种强制履约。
回到小姐因价格不合适而拒绝提供服务这个问题上。尽管双方有发生性关系的订立合同的意向,但是这只是一个订立合同前的准备过程,合同尚未订立。双方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男方强迫小姐进行交易的话,不但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更是对女性的不尊重,是对其性权利的侵犯。小姐也是人,也是和大家一样的女人。在没有任何契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暴力征服一个女人,获得其肉体,不仅要受到谴责,还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换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咱们更进一步:
假设这个男人假惺惺答应了小姐提出的价格,以1500元成交,并享受了小姐提供的性服务。付费的时候,不肯给1500,只给800,如果小姐报警,该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强奸呢?
嗯,好好思考一下。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该服务合同属于欺诈订立的,小姐可以撤销该合同。小姐的报警行为就是对该合同的撤销,小姐与嫖客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前提是价格合适,价格不合适就是不自愿的。因此,嫖客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
再深一步。
假如,这对男女就费用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服务也提供了,费用也支付了,这时候,小姐见男人钱包鼓鼓,想趁机再索取额外的小费,如果遭到男子的拒绝,小姐觉得划不来,因而报警,该行为是不是构成了强奸呢?
易胜华律师
20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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