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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妓女抢嫖资'

(2009-06-27 14:01:34)
标签:

卖淫女

嫖资

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律师

杂谈

分类: 法律评论

新闻来源:嫖客拖欠嫖资遭卖淫女强抢 到派出所报警求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2:04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雷娜) 蒲某嫖娼欠30元嫖资赖着不给,被小姐抢去200元后,竟跑到派出所“求救”。前天,2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顺义警方治安拘留。

  8月11日,蒲某到木林派出所报案,称被周某抢走200元钱。当民警询问抢钱过程时,蒲某前言不搭后语。原来,去年4月,周某和蒲某发生了性关系。本来双方约定的“价格”是50元,但事后蒲某只给了周某20元钱。今年8月10日,蒲某再次找到周某。周某向蒲某索要30元“欠款”无果后,抢走其200元。觉得吃亏的蒲某便跑到派出所“求救”。



易胜华律师看法:

    在这个案件当中,顺义警方的做法不完全正确。因为嫖客的做法却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但是该小姐的做法已经构成了犯罪--抢劫或者抢夺。

    尽管嫖客与小姐之间就有关服务订立了口头协议,但是该协议因违法而无效,该债务因非法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小姐抢走嫖客钱的做法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毫无疑问已经符合抢劫罪或者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在这个新闻里面,从道义上,我们当然要批判两个人,尤其是消费了还赖帐的嫖客。但是,从法律上说,小姐尽管值得同情,但是她的行为应该触犯法律更严重。

    警方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嫖客给予治安处罚,对女方进行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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