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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辩学记四  刑辩律师前三年可现端倪

(2010-09-15 02:16:13)
标签:

李贵方

北京

宋体

刑辩律师

非法证据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北京刑辩学记四  刑辩律师前三年可现端倪

 

9月14日,开学第四天。上午前来授课的是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在其PPT的介绍上还有“博士”头衔,外形谈吐也有学者风范。李博士的主讲内容为“两证据规定的具体应用”,虽然是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去理解两则证据规定,得出一些新的办案依据,但是,一部新规定即使被律师运用充分,没有公检法部门的落实执行,那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何况,还有教授指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内容本身就起不到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李博士还指出某律师上网公布案件证据、借助媒体办案都是不可取的,显然,我对这样的说法保留意见。李博士还是有些理想化,某些案件公布非法证据、借助媒体舆论监督都是迫于形势的无奈之举,不可一概而论。

下午授课的罗力彦律师来自大连,是目前唯一一位女律师,其主讲“未成年人犯罪辩护技巧”从女性独有的角度,介绍了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应注意的特别问题。她提到大连已实现无障碍会见,让在座的来自全国其他地方的律师羡慕不已。但如此争取来的权利,因为部分黑律师的违规操作也引发了一大堆问题。罗律师曾承办了许多全国性影响的大案要案,但她说自己从不对外主动宣传,因为这样符合当事人的信任支持。虽然之前不认识罗律师,但听了她下午的演讲,可以看出其身上集中了一位成功刑辩律师所应具备的条件,沉稳不失激情,正气兼备敬业。

下课后,跟成都的韩律师、江苏的李律师一同去了鸟巢,水立方,品尝了全聚德烤鸭,这是此次北京之行唯一一次外出吹风的机会。

 

李贵方:律师不该向网络公布非法证据

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每个案件事实、每个量刑情节和事实都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这比刑诉法规定更直接明确。

2、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要求得以细化,只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推翻,《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最大的亮点也是实际操作中最有价值的一个方面是具体明确规定了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一些具体情况和内容。如被告人所有供述和辩解必须全部入卷,否则因完整性而影响准确性真实性;不用去证明视听资料室假的,只要怀疑其真实性即可。

3、《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4条,被告人提出审批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不赞同由律师提出,更反对律师向法院以外的部门或者通过网络发布的方式。

4、瑕疵证据的补救范围过大,很容易造成非法证据合法化。证人证言的询问起止时间、地点都可以通过办案人员补正的规定,给变相刑讯逼供提供空间,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也可以补正的规定,与第13条规定询问证人未个别进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相矛盾。

5、瑕疵证据可以补救必须不影响证据真实性、必须进行补救或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

 

罗力彦:刑辩律师的成长曲线

1、不同于一般的刑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必须要加强与未成年嫌疑人的沟通,取得他的信任后再慢慢谈及案件情况。需要引导嫌疑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

2、注意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死刑证据规定》40条规定了以户籍证明为依据。要积极为未成年人争取缓刑处理,判决后,社会职责并未结束,需要做好回访。

3、刑辩律师必须具有更高的职业素养,刑案来源主要得益于社会关系、专业水平、一定知名度、时间积淀和业界良好的口碑。一位刑辩律师的成长经历,三年看起色,五年见成效,八年高定位。刑辩律师维持应有的职业尊严,不为名利所动,更不可一味屈就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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