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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行性

(2009-11-10 22:16:16)
标签:

股权激励

金融企业

国有控股

薪酬

中国

杂谈

分类: 工作日志

作为长期激励的一种模式,股权激励是所有者激励经营者,希望经营者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为所有者创造价值,同时也希望经营者能够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利益。为实现上述目的,所有者实施股权激励,使经营者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可见,让经营者分享经营成果是所有者用来激励经营者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在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一般是由老板发起,无论是自己设计方案还是聘请外部顾问,都可以与老板——真正的所有者进行深入的沟通,准确把握老板的管理理念和发展思路,据此设计激励方案。而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尽管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仍没有根本上得以解决,在现实中,往往是经营者率先提出股权激励的建议,而他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分享经营成果。很显然,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们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与民营企业老板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民营企业里的手段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

作为外部顾问,必须正视国有企业老总的诉求,同时又必须认识到单方面满足其诉求的危险性。设计股权激励需要把握所有者的意图和期望,但在国有企业,常常不知道谁真正代表所有者,因此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困难不在于如何设计方案,这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关键是识别谁能够代表所有者。
无论是实际的股权还是虚拟的股权,也无论是现股(权)还是期股(权),都会涉及到所有者的意愿,因为往往会牵涉到国有股权的稀释,也会牵涉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流失,而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没有哪一个表面上的所有者代表会为激励经营者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鉴于经营者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希望参与经营成果的分配,也即剩余价值的分享。实际上,无论上述哪种模式最终都体现为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因此在为国有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与其将时间和精力花在激励模式和约束条件的选择上,到不如转换思路,通过利润分享计划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更为实际和可操作。
 

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2号
颁布时间:2009-1-13

各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外金融企业普遍调低了负责人薪酬水平。目前,国内各金融企业正在着手清算2008年薪酬总额和拟定2009年薪酬计划,部分金融企业已主动调整了负责人薪酬。在当前特殊的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带头保持员工队伍稳定,规范薪酬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根据当前形势,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薪酬,避免进一步拉大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以及企业内部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要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当前经济形势、行业发展以及自身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二、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重视薪酬管理工作,加强对薪酬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治理要求确定相关人员薪酬。

  三、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切实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纠正和坚决遏制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逐步缩小直至取消职务消费。

  四、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公布之前,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按本通知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所管理的金融企业薪酬情况,2009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

  六、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财政部
二00九年一月十三

 

 

 

尽管尚无明确时间表,但叫停近一年的国有金融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有望重启。
6月3日,知情人士透露,随着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日臻完善,由财政部拟定的金融机构高管规范性文件将于近期出台,该文件将对股权激励作出方向性的界定。
该人士称:“文件的出台最迟不会超过今年。财政部还将颁布一个真正的金融高管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松动?
“该股权激励办法会在《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简称《薪酬办法》)正式颁布后再予推出。”知情人士说。
该人士并未透露财政部拟制定股权激励办法的思路,仅表示这份文件完全是中性的,旨在对股权激励进行全面规范。
一位财政部人士称,大致原则是,尽管股权激励符合市场规律,但要强调国情,平衡收入差距。现状是无论国有金融机构怎样市场化,均是国有控股,其高管是行政干部,与西方职业经理人尚有差距。因此,“照抄”职业经理人的激励机制有失公允。
但一位国资委人士透露,目前担纲制订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保部),相关文件的框架正是借鉴了国资委的薪酬激励样本。国资委股权激励额度控制在薪酬总额的30%左右。
这是否意味着,在人保部总体薪酬管理办法框架下,财政部多少都会参考国资委的股权激励办法。对此,财政部相关人士并未正面回应。
股权激励之所以高度牵动业界的敏感神经,在于其有着极为强烈的内在需求。
5月25日,中国
工商银行[4.47 -0.22%]的一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公告,被市场解读为重启股权激励方案,弄得工行颇有些无奈。
“这完全是误读。”工行新闻处人士说,“持股公告只是针对香港联交所修改上市规则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与薪酬、股权激励等无甚关联。”
提及是否有意重启股权激励,工行人士的表示有些不可置否。
“大家都在等政策。”一位金融机构高管坦言。
对此,一位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制度专业委员会委员说,目前,金融机构高管股权激励的政策导向应是约束性的,国家不予主张,因其高薪已备受各界质疑。
去年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通知》即65号文,规定国有控股上市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搞股权激励,对于准备设立和已经在做股权激励的企业予以暂停,等新政策明确后再定。
此后,交行、
中国人寿[24.20 -1.31%]、中国财险[6.00 1.01%]相继暂停其H股股权激励,工行、中行、建行、交行、中国人寿在H股IPO时设置的长期激励制度也全面搁置。
前不久,财政部更是颁布“限薪令”,旨在逐步规范金融高管的薪酬。
此次财政部酝酿股权激励办法也意味着可以对银行家们重新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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