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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建风暴(上篇)

(2011-06-15 07:49:07)
标签:

潜建

香港

新界

房产

分类: 建筑游记-香港/澳門

http://archtraveler.com/wp-content/uploads/2016/09/pm5S0iF1hEc.PQglK8KEww.jpg

这个月来香港一众高官和新界原居民都因为潜建问题而闹得一头烟,有些原居民更加声言不惜发一切,来保卫家园,但是大家又知不知道其实香港法律上是给予建筑事务监督什么样的权力呢 而潜建后的后果又可以怎样呢 ?


根据香港法律第 123  22 节:

(1) 建筑事务监督或获他就此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可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处所或土地,如有需要, 可在有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破门进入任何处所,以

(a) 确定任何建筑物、构筑物、街道或天然、经平整或人工建筑的土地是否构成危险或可变得危险;  1980 年第 72 号第 条修订 )
(b) 检查或测试任何地下水排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排水系统;  1959 年第 44 号第 条修订;由 1982 年第 41 号第 条修订 )
(c) 确定本条例的条文或根据本条例所发出的通知、所作出的命令或所订立的规例的条文是否获得遵从;
(d) 进行或安排进行他根据本条例获授权进行的任何工程。  1959 年第 44 号第条修订 )


根据香港法律第 123  23  :

建筑事务监督可借向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注册专门承建商、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或进行该工程的其他人 视属何情况而定 送达的书面命令, 规定停止该工程,直至命令被撤回为止。



根据香港法律第 123  24  :


(1) 凡有任何建筑物在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情况下建成,或有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曾经或正在于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情况下进行,建筑事务监督可借书面命令规定 


(a) 拆卸该建筑物、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 


简单来说,法律上是容许屋宇署任何时候破门入屋来检查你家中是否藏有潜建物,停止任何进行中的违例工程,甚至可以拆卸任何潜建的部份,而 建筑事务监督亦可以向物业持有人追讨相关的 清拆费用。

另外,就算该部份建筑物 工程是完全合法,但万一该部份建筑物可能会对公众做成危险, 建筑事务监督可以根据 根据香港法律第 123  26  :


(1) 凡建筑事务监督认为任何建筑物因火、风、雨、破旧、使用、缺乏走火通道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变得危险或可变得危险, 建筑事务监督可借向拥有人送达的书面命令,宣布该建筑物构成危险或可变得危险。 1993 年第 68 号第 15 条修订 )

(2) 该命令可 

(a) 规定拆卸整幢建筑物或其中部分;
(b) 规定使该建筑物一般而言是安全的;
(c) 指明为使该建筑物安全而必须进行的工程;
(d) 规定竖设撑柱,并可指明竖设方式及地点;
(e) 规定设置围栏或围板使公众受到保护;
(f) 规定将该建筑物封闭;及
(g) 指明须展开和完成命令所规定的拆卸、竖设撑柱、竖设围栏或围板、封闭建筑物或其他工程或事项的期限。 1966 年第 16 号第 条修订 )


香港法律第 123  27  封闭令 ) :

(1) 凡有下列申请提出 

(a) 建筑事务监督认为有以下情况而提出申请 

(i) 任何建筑物构成危险或可变得危险 ;或
(ii) 任何建筑物应予封闭 ,使他根据本部获赋权进行或安排进行的任何工程得以进行而不对占用人或公众构成危险;或  1983 年第 59 号第 条代替 )

(b) 拥有人遇有以下情况而提出申请 

(i) 建筑事务监督向他送达通知,根据第 26 条规定将某建筑物封闭;或
(ii) 建筑事务监督向他提供一份证明书,显示应该将某建筑物封闭,使建筑工程得以进行而不对占用人或公众构成危险,



因此,新界丁屋居民加建 1-2 层,甚至挖掘地库的话,就其实相当危险。 因为万一做成地下水流失,导致自身建筑物 四周道路 建筑物出现地陷或不平均沉降的话, 建筑事务监督是可以因为公众安全的考虑而 随时封屋、拆屋 ,相关的工程费用由业主承担,并且会被政府控告不同的罪名。 违例的业主不单会变得一无所有,而且还可能需要赔偿对四周环境做成的损失,如果因违例建筑物而做成人命损失的话,就更加罪加一等。

按照法理上 建筑事务监督是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来执行清拆任何潜建 违例的问题,只是在现实上是否执行。 所以有些小业主认为如果在家中潜建一些玻璃屋/小型工程是没有多大的问题,最多是只会被屋宇署警告,甚至被地政总署钉契 (在这个情况下,钉契的意思是会在地契上附上违例警告书的文件 ,就算被钉契 ​​楼宇都可以继续转售,只要新业主愿意,而银行又乐意提供按揭,大家便当作没事发生过。

不过,其实法律上并不是这样简单,万一政府强硬起来,小业主便随时可以变得一无所有,讲到底始终是小业主犯法在先,政府强硬执法起来便是理所当然的事。

下会继续。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AllChinDoc*123*100*123.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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