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风暴(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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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界丁屋曾荫权区载佳 |
分类: 建筑游记-香港/澳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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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终于有时间静心下来写这个题目的完结篇,在这几个月来香港不同的高官都因自身/
丁屋问题
首先,根据第123F
因为根据第123F
另外,《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守则》(Code
of practice
MOA)
再者,如果屋主是使用开放式厨房亦同样需要屋宇署和消防署的批准,否则亦属违法。
简单来说,丁屋业主就算在建筑面积上能够得到额外批准,过得了屋宇署的一关亦未必能过得了消防署的一关,过得了消防署亦未必过得了其他部门,总之就需要过五关斩六将。
坦白说,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就算丁屋业主能够得到建筑事务监督的特别欣许,消防署都绝不会松手,因为消防安全是完全凌驾一切的考虑,所以丁屋业主都最好面对现实吧
曾荫权祖屋僭建问题
曾荫权祖屋的露台原是有一个栏杆,但是他拆卸后并加建落地玻璃,这就明显地犯了建筑法例,因为任何工程如果触动建筑物的结构就必须要经过认可人仕(Authorized
person)
区载佳露台僭建问题
这个问题就更复杂,因为这部份面积计算入建筑面积,而他没有更改大厦结构部份,另外这工程是在《小型工程监管制度》实施前进行,所以不用入则。而且该客厅亦同时满足了第123F
不过,他的单位有可能违反了第123F
总结来说,如果小业主置业时,就必须查清楼宇现况与入则情况是否一样,否则该单位便很有可能是违法建筑,而新业主便需要完全承担一切风险。
写这两篇文章的原因其实是有一些国内的网友打算在香港置业,但又害怕自己所买的单位是犯法楼,所以希望我简介一下。
简单来说,如果发现单位有以下情况就很可能是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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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各位小业主能安居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