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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火罪论处自焚的权力单向度趋势

(2010-05-13 2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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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两名自焚未遂者。其中,男子王某因不满原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携汽油至单位办公楼自焚。法院认为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解放网 513报道)

 

自焚的惨烈,是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之下的悲情选择,因其以毁坏生命为代价,方式本身存在巨大的缺陷,并不宜过度阐释以至于引发社会效仿。作为博弈走向极端化的下下之策,不为则利益受损,为之又肌肤涂炭,这即是身体维权难以消解的悖论。当自焚成为一种普遍选择的维权路径时,其能够获得的社会关注与权力容忍都在逐渐丧失。

 

当权力对自焚脱敏时,身体维权就会逐渐成为一种挑战行为。如王某因工伤赔偿纠纷而自焚,却被法院厘定为危害公共安全,进而苛以放火罪。这其中的逻辑,无非认定对王某自焚进行了有罪判定,将其对于自己的戕害,想象成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进而挑战了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所以,王某纵然点燃自己未遂,却也触及了维稳刚性的底线,成为被制裁的对象。

 

但是,对于自焚维权的罪化处理,却存在几个明显的逻辑漏洞。首先,不能考察自焚者的诉求合理性,从而以消解动机来纾解矛盾。不理会自焚的动因,无疑不能换来公正的判定。其次,自焚只是利益受损者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没有办法的办法”,作为遭欺辱的弱者不能得到保护却因为维权被治罪,司法在这里充当了撒盐者的角色。再者,当自焚进入放火罪的视野时,必然存在打击面的扩大化。防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但自焚者明明是危害自己的身体,却成了危害公共安全,岂不是“冤大头”?

 

如此浅显的常识,却依然没有动摇权力在处置自焚事件时的决绝。弱者被反复放逐的现状,彰显着官民认知的鸿沟正在逐步加大。官民之间的不信任与不理解,让原本的互动协作关系转化成了权力对民众行为的防范与规避。社会学家马尔库塞曾提出“单向度”一词,来批判现代发达工业社会无一例外地只存在单一的价值取向,单一的判断标准。其实,刚性维稳逻辑之下的权力又何尝不是单向度的呢?只要民众诉求被认为触犯了维稳硬杠杠,就会立即受到来自权力方面的压力,这种趋势正在进一步扩大之中。

 

其实,维持稳定的最后的方法莫过于疏浚利益诉求通道,纾解矛盾以求得和谐稳定。权力把维稳需求看的过于敏感也过于简单,容易形成了对民众维权的单向度压抑惯性,甚至是惩罚。“皮鞭换不来心悦诚服的顺从”,只有全面充分考虑民众诉求,并做好制度安排,才有可能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实现动态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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