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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政府”源于权力把自己想得太委屈

(2010-05-06 21:4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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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山西吕梁临县兔坂镇农民马继文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没想到被判“敲诈政府”获刑3年。当地政府称,马继文多次上访,“索要赔偿150万元,至少不低于80万元”。 当地法院院长郭建林认为,“公民使用权利应该有个度”。(中国青年报 56报道)

 

一百五十亩土地权益,成为十数年等不到的正义,却在收到当地机关总计7500元的钱财后,乾坤逆转,原本的受害者成了待罪之身。直道如铁,终难敌他翻云覆雨手,同一件事情和同一个的法院,却有着前后霄壤的厘定。或许,当地官员觉得有委屈,给了马老汉钱,其还接连上访,带给地方巨大的压力。日久生烦心,情势已经顾不了受害者的凄楚,为了清静必须让马继文“闭嘴”。

 

惩罚一个刺儿头,对于权力来说并不难,只是“敲诈政府”罪名,着实存在巨大的逻辑漏洞。一则,马继文虽然收了当地政府一些钱,这相对于其损失无疑杯水车薪,他所宣扬的赔偿款项也不过是嘴上一说,并没有落地成为现实。可以说,相对于马继文要求的正义而言,当地政府的“付款”并没有形成实际上的经济损失,敲诈又从何说起呢?再则,当地政府称马继文是以“上访”的形式达到“敲诈”目的,那么无疑就鉴定了“上访”的有罪性。而实际上,上访正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维权合法途径,马继文通过当地法院维权失败,自然会通过上访申诉。

 

所以,这样一个“敲诈政府”罪名实际上等同于“莫须有”,一切只是权力来裁定“有还是没有”。而对于权力来讲,一个农村老汉十余年的维权韧性,所形成的压力已经严重挑战了自己的容忍耐性。这时候,当地法院院长所言“公民使用权利应该有个度”中的“度”,已经不是法律赋予的正义,而是官员们心中容忍的刻度。所以,马继文就戴上了“敲诈政府”的罪名,得了三年的牢狱之灾。

 

犹记得,吴保全案中为了给当事人必要的惩罚,当地法院最后生造“诽谤政府罪”这一名目,先判了吴一年,吴保全不服上诉,结果换来加刑一年。这跟马继文的“敲诈政府”罪名有异曲同工之妙,前者言语冲撞了当地政府的权威形象,而成为遭打击的对象;后者对于自己受损的利益过于执着,以至于超乎了当地官员的忍耐。这其中,都能明显看出权力运作的痕迹,并往往能够逆民意而达成所愿。

 

而这些案件中,当地政府无一不是以受害者的面目出现,委屈得像个妇孺一般楚楚可怜,声称自己收到了诬陷或者敲诈,名誉利益遭受损失。可笑的是,这些作为强势装起弱势来轻车熟路,振振有词,在惩戒这些不合作者的时候,却立马显示出冷酷无情的特征,越重越迅疾就越能彰显权力的锋利与快感。只是权力似乎忘记了,造成这些个人申诉的原因就在于权力本身,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习惯性的强势者总有着矫情的理由,以至于觉得自己太委屈而弄权自赏,一意孤行。其内在的脉理不过是,民众一点都不能忤逆,从而让权力感觉不舒服。马继文的悲剧,再一次提醒权力逞强时动人的伪装,犹如一袭生了虱子的华美袍子,外面光鲜却暗藏污垢。

南方都市报 “敲诈政府”的离奇与权力受害妄想症  5月7号

http://gcontent.nddaily.com/c/ed/ced398e2e89ba5d2/Blog/c71/7ad1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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