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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心原创】中国古代调控房市政策赏析(新浪推荐11年第86篇)

(2011-04-21 07:58:00)
标签:

中国

古代

房市

调控

政策

分析

杂谈

分类: 原创

                    【用心原创】中国古代调控房市政策赏析(新浪推荐11年第8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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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心原创】中国古代调控房市政策赏析(新浪推荐11年第8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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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心原创】中国古代调控房市政策赏析(新浪推荐11年第8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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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房价居高不下、房市泡沫充斥的境况,国家痛下狠心,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政策,实施调控和打压并举的做法。前段时间北京出台了住房限购令,要求在首都买房的居民必须拥有北京市户口或者五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同时对购房数量也有限制。继北京之后,全国许多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也相继出台了严厉程度不等的住房限购政策。可以说,一场轰轰烈烈的限购“运动”正在大江南比风起云涌。

    如果我们沿着历史长河逆流而上,会惊奇地发现限购的大风,并非是现代独创,在古代中国也曾刮过。

    西汉的“不比其宅”

    据史料记载,西汉吕后二年,曾出台过一道限购令:“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它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比方说,小明、小强和小红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强住,小强挨着小红住,在小明和小红当中隔着一个小强。那么,小明可以买小强的房子,小强也可以买小红的房子,但小明却不能买小红的房子,因为他和她“不比其宅”。

    这种政策,显然是限制得很死,也不讲人性化,对如今现实来说,已不具有丝毫借鉴意义。 

    卖房的“遍问亲邻”

  自唐朝开始,尤其是宋朝买卖房子,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就是签合同,再输钱(既交契税),最后印契(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才算是手续完备齐全。但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遍问亲邻”。

    唐朝规定:“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你亲戚和邻居是不是同意。

  宋朝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的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跟元朝相同,这里不赘述。 
    事实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解放前夕,还有人在买房之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如有意见赶紧提,别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账(参见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报》第一版《国立浙江大学置产征询》,上海《申报》、重庆《新民报》、广州《民国广州日报》等民国报纸也经常刊登类似启事)。

    可见,当时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容许,正规的做法是“依账取问”,就是拿一个小本子列个“问账”(元代叫问贴),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并写明我想卖房的理由,以及想卖多少钱然后先交给卖房人的亲戚,如果他们拒绝,再去找邻居,问问他们是否愿买。总而言之,问账上密密麻麻列满了大家的签名,才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否则就是违法,族人四邻就有可能去举报。

    这类的做法,也有利有弊,利体现在亲戚邻居之间不会因为房产事宜闹出纠纷,一切都在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阳光下”运作,不仅为买房者避免许多意想不到的难题,甚至起到查看房主为人处世品德、选择良好居住环境的作用;弊表现在买卖手续繁复,操作不易,有时可能会劳民伤财、效率低下。

  帝制时代的廉租房

  古时也有廉租房,但大多是民间性质的。唐宋时期,廉租房主要来源于寺观。寺观因土地是政府划拨,建房资金是信民捐献,加上历年的房产维护费用可以从香火钱里冲销,行善较为简便。据悉,唐宪宗元和年间,白居易进京赶考,前后两个月,就一直租居在一个叫华阳观的道观里,皆因那里房租便宜。宋朝的辛弃疾,早年赴金朝中都燕京应试,为了省钱,住的是现在北京的悯忠寺。

  明清时期,廉租房的来源增加了会馆。会馆是异乡人在客地建的聚会场所,凡是像样的会馆,都有戏台、议事厅,以及客房。客房是为旅居在外没有住处的同乡准备的,租金非常便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后唐的楼市调控

  史书记载,后唐时代曾经在这方面有过不少有益的尝试与实践,很值得我们今人学习与借鉴。

    其一,不得闲置土地。后唐庄宗李存勖颁发过一道赦令:其空闲有主之地,仍限半年,本主须自修盖,如过限不见屋宇,亦许他人占射。后唐明宗李嗣源也有类似规定:诸色人等置到田地,并限三个月内修建盖造,须见次第。这两条很像我们国土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只不过我们规定的闲置时限是两年,后唐规定的是半年和三个月,更为严格。

  其二,严禁囤积土地。后唐通过禁止捂地来平衡供需,收到了打压房价的奇效。盛唐时期,有位叫马周的人在长安购买房基一亩,竟花了铜钱200万,而他在后唐的首都洛阳,购买连店基地,才每亩价钱七千,房价大幅下降,可见一斑。

    泱泱文明大国,文化源远流长。我国古代许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经过数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实践检验与完善,确实饱含着值得汲取的精华养分,当能为我们今日在工作中借鉴。

    (作者:用心沟通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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