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采购,顾名思义就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基础上按照一定程序办法所进行的采购活动。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国家花大气力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各地也纷纷组织学习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检查与审计。按说,有正规的法律规定与要求,各地各部门对采购工作中的方法、程序、步骤,是应当没有任何异议与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却相当程度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有时甚至出现严重违规现象,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阳光采购”频频引发争议,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万元,可结算价却高达875万元,高出8倍还多。长沙市另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际结算价比公示价高出千万元。在此之前,昆明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被曝集体“高价采购”,而长春市购进一台电脑接近3万元……(据8月10日新华社报道)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阳光采购”不“阳光”,甚至出现“高价”采购的情况?下面我们做些粗浅分析:
一是法律制度存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的不确定性问题。
《采购法》似乎已就各个方面都做了原则性规定,致使我们执拗地认为,阳光操作就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对制度实施细节可能制造的暗箱操作掉以轻心,而现实再次嘲弄了我们的天真。“阳光采购”,冠以“阳光”之名,亦有一套“阳光”之举----采购信息公开,供应商平等参与,公开投标、开标、唱标、评标----一切看起来无懈可击,无机可乘,但播下龙种却同时也收获了跳蚤。
究其产生原因,其中不乏制度短板的制约。比如,政府采购统一平台,集中了采购过程的绝大部分权力,供应商要进入许可名录,就必须“拜码头”、“走关系”,以求榜上有名,如此一来给权力有了寻租的机会,二来也不同程度增加了运作成本,最终由公共财物埋单;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大多是相关部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倘若彼此“兄弟单位”,大家“心照不宣”,难脱“左手监督右手之嫌”;再者,相当多的专家评审成员,长期不变,与供应商“打成一片”,明里如朋暗处如友,一旦竞标难免打关系分、走关系户……如此这般,不一而足。
要扼住这种现象的蔓延,堵住存在的法律盲区,不让“灰色交易”有可乘之机,从而逐步刹住“歪风”,就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堵缺”,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不失是个好办法。
二是采购监督存在缺位与越位导致无法实现的问题。
一般的单位采购,都要走流程、过监督关,而有些本身就具有监督职能的单位进行采购活动时,监督就成为了“自病自医”,显然空泛无力,变为一句空话。如报道中披露的昆明市财政局采购过程中,财政局既是采购需求人,也是审批人,还是监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财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遭到质疑,就再正常不过了。
类似这种在“采购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做法,怎么可能有切实有效的监督到位?身份的混淆,角色的混乱,产生颇多弊端,也自然会成为诟病。
至于说到监督越位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比如,有的采购项目招标前,身为专家评审组成员单位的人,直接与采购单位联系,“推荐”品牌,建议购买等。这种事情不敢说很普遍,但绝不会只此一例。监督者尚且如此,其他相关方的“公关活动”岂不是更加活跃?
有专家建议,要让“阳光采购”充满阳光,还要改变“自病自医”的模式,将政府采购的审查权,从当事人和关联方,转移到中立的职能部门手中,惟如此,不正常的采购才可能被防微杜渐,不阳光的“阳光采购”才可能被查处。我看这种办法,极具公平性、可操作性,应当采纳。
三是采购活动存在认识上与管理上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
在具体采购活动中,由于监管水平低下,加上采购单位认识与管理不重视,容易导致黑幕丛生、“暗箱”不断。比如,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只是走程序,把关不严,结果猫腻多多。有些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从中捞取“好处”,早已不是秘密。在这种背景下,使“加价”买办公设备和“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怪象成为事实。
本来,采购单位的主管领导,认真负责的话,适时把关,是能够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只是在现实中,不少领导干部,为了避嫌,对采购活动往往怕说三道四,唯恐避之不及,高高在上,不管不问,任由属下胡作非为。
其实,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事关公共利益,不能麻痹大意,不能得过且过。把关严,要求高,既是为了采购工作,也是为了保护干部。严格财经制度,严肃财务纪律,是职责所需,更是义务所在。做好内部监督,防范违规事情的发生,不是不可为,而是大有可为。
综上所述,“阳光采购”为何不阳光?本质是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是制度漏洞给这些权力寻租者提供了寻租的机会。只要我们对症下药,在制定上堵住漏洞,在程序上强化监督,在方法上完善管理,在人员上优化队伍,辅以正确使用权力的教育,有效使用权力的审计,就能比较好地使“阳光采购”普照阳光。
当采购“只买对的,不买贵的”,当管理“身正不怕影斜”,当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阳光采购”自然也就真正阳光起来了。

(强国博客时政频道推荐: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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