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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歌会之争尽显法律意识淡薄分析随想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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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刊登一则消息称,重庆将永久申办“中国红歌会”,今年11月将举办首届中国红歌会。而此前,江西已连续举办了四届“中国红歌会”,双方各自举办的“中国红歌会”还未正式对唱,各方的“唇枪舌战”已经先行开打。
笔者认为,“中国红歌会”品牌,不属于重庆,理由有四:
一是“中国红歌会”先由江西唱响多年,重庆纯属后来者。
2006年江西电视台创办了首届“中国红歌会”,至今已经成功举办四届,在中国大地掀起了一股爱红歌、唱红歌的热潮。“中国红歌会”已经成为江西的一张文化名片。
今年4月9日,重庆市政府官方网站刊登一则消息称,“通过我市积极申办,近日文化部正式同意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中国红歌会’,并永久落户重庆。”该消息称,重庆市将于今年11月30日重庆解放纪念日前后举办首届中国红歌会,并定于每两年举办一届,活动内容包括开幕式、比赛、闭幕式,以及音乐论坛、下基层演出等。
显然,在创办的时间上看,谁先谁后一目了然,不容质疑。
二是“中国红歌会”已由江西申办了相关手续,不能“克隆”。
据了解,2006年11月22日,“中国红歌会”已获得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14-2006-H-318),同年,“中国红歌会”还获得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商标注册受理。因此,未经江西电视台授权,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国红歌会”均属严重侵权行为。
虽然重庆方一再表明,重庆“中国红歌会”无论从主办方、节目形式、举办地点等都与江西“中国红歌会”完全不同,不存在“抄袭”“克隆”之说,但依据《版权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庆举办“中国红歌会”显然是一种“克隆”行为,与法不合,与理不该。
三是“中国红歌会”审批权不应政出多头,极不严肃。
我们再看看两地举办“中国红歌会”的依据,可以看出,一个是版权与商标的归属,一个是文化部的批准,似乎都合法,都应该。但就事论事地说,这样的政出多头、互相打架的现象,既是一种权力架构的不合理,又是一种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为什么要人为引发纠纷?凸显权力使用的不严肃,部门利益的不规范。
笔者认为,在唱红歌、扬红色文化这个问题上,全国的每个省份都有其权利,因为红色文化,红歌会是一个公共的国家文化资源,有共享性。但不能为了宣扬爱国情操,激发广大人民的精神气质,打造自己的爱国主义教育平台,就钻权力管理的空子,做出“借鸡生蛋”的事情来。
四是“中国红歌会”品牌之争,也暴露出我国文化版权意识的淡漠。
多年来,我国在普法上下了许多气力,投入了许多人力物力精力,但效果并不令人欣慰。“中国红歌会”的品牌之争,就说明了这个问题。版权保护、商标保护意识,还远没有深入人心,就连一些国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是一知半解,值得担忧。
倘若,文化部的审批人员,知道版权神圣不可以侵犯,懂得商标不容“克隆”,就不会贸然再批准其他地方举办相同的活动。权力的使用,不应是简单地大手一挥、红章一盖,而是要把握如何用得合法合理。
倘若,负责重庆“中国红歌会”活动事宜的重庆广电局社会文化图书馆处的彭处长等人,有点法律常识,就不会闭着眼说:他们不知道江西有“中国红歌会”这个品牌(对这点,我是万万不敢相信的,红歌会已经唱响四年,他竟然会不知道?)。显然是“掩耳盗铃”的推脱,是不负责任的说法。
这件事,不由让人联想到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的“名人故里”之争,其背后有太多的利益驱动因素。何必把别人已经四岁的孩子,硬要认作自己的孩子,博取虚无的名声?即使抢到了手,穿上自己的马甲,流的是别人的血,就没有愧意?要是有心,自己再创办一个新的品牌岂不是更好?“拿来主义”是不道德的,投机取巧也是走不通的“捷径”。
重庆,是个美丽的城市,千万别让这样的事情给美丽的外表,蒙上了一层不够美丽的薄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