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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追责效率,乃捍卫幼女权利前提

(2013-12-25 22:23:29)
分类: My时评&学术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从重处罚;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10月24日新华社)

一段时间以来,性侵幼女案频发,已成正常社会不可承受之重。此番,最高法等联合发布针对性《意见》,显然意在以法理层面的正本溯源,来为未成年群体构建最坚实的维权地基。事实上,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生活,历来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治理路径。具体到“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而言,无论是对相关罪名的二次解释,抑或是对罪名认定尺度的必要收紧,无疑都会给现实的法务实践带来极大帮助。

通观此次《意见》的行文措辞,其所传递的最强烈信号,乃是宣示了对幼女的“绝对保护”,也即“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在此背景下,今后案件审理环节,犯罪嫌疑人辩护难度势必陡增……而众所周知,拉升犯罪成本、降低入罪门槛,对于震慑犯罪冲动、减少发案概率,一贯作用明显。须知,这绝非是“重典治乱”逻辑,而是综合考虑到,性侵幼女事件中双方的行动力、认知水准、举证能力等等因素,而预留的理性倾斜。

法律既是对稳定道德观的确认,更是一套提供明确预期的缜密规则体系。从此角度看,最新的《意见》,相较于旧有文本表述,纠偏补漏之意味可谓十足。比如,“不以给付金钱财物与否,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以财物引诱奸淫幼女,以强奸论处”一类说法,显然是一种很有价值的修正。因为,在过往的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一再被滥用,甚至成为犯罪者谋求减罚的后门。故而收缩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对相关案件中的司法追责,注定是一大利好。

《意见》的出台,必将导致嫖宿幼女罪的弱化。一方面该罪名被边缘化,从而事实上成为,极少会用到的例外条款;另一方面,环绕“幼女性侵案”的法律架构归一化,以“强奸罪”为主线的诉讼秩序,被进一步确立。经此梳理之后,警方破案、检方起诉、法院审判都变得更为简单和明确。更重要的是,法律体系实现了逻辑自洽和清理完善——常识是,逻辑自洽乃法律“有效”的前提之一;而对立法文本的清理与完善,则意味着司法实践的效率提升。

事实上,提升性侵幼女案中司法追责的效率,实乃此次《意见》出台的主要考量之一。这通过罗列出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体现得尤为明显。以“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重处罚”一条为例,其显然考虑到此类行为多半涉及滥用职权等情况,用将之列为“从重情节”的方式,或可实现合并追责的目的……凡此种种,《意见》所流露的人文关怀,以及对司法追责高效化的发力,对于捍卫幼女权利,都定然是一个好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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