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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适用语境,探讨“以房养老”才有意义

(2013-12-25 13:35:31)
分类: My时评&学术

14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又称“以房养老”,是指老年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定期获取一定的养老金直到去世。民政部相关人士介绍,“以房养老”的试点方案有望于明年一季度拿出。(915日央视)

作为“养老服务业”一揽子促进方案中的一项,以房养老的提法,无疑引发了最广泛讨论。一时间舆论喧嚣,或弹或赞之声皆有。力挺者言之凿凿,谓此举拓展了养老金筹集渠道,必将有助于建构更立体的养老格局;与此同时,却也有看衰者忧心忡忡,直指该政策本质乃“政府推责”,定会衍生无穷恶果……两个阵营唇枪舌战,条分缕析着实颇费思量。

事实上,在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社会,养老模式的商业化,确乎是大势所趋——这也恰是,官方所谓“以房养老是国际通例”的话语背景。按照纯粹的理论推演,“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可谓好处多多:一方面,能盘活沉淀的存量住房,提高整体性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老年人更便捷地增加“财产性收入”,从而优化自身经济状况、改善晚年生活品质。

然而,即便有种种优势,“以房养老”还是遭遇到广泛质疑。甚至有极端观点认为,该政策一股脑将赡养老人责任推回民间,所传递的不过是,职能机构对过往“养老靠政府”一类承诺的彻底背叛。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似乎,推动市场化养老试验,与政府履行相关义务,并无任何矛盾之处。同样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亦包含了不少扩大国家养老投入的条款。

从此角度看,评判“以房养老”政策,理当跳出“国家与民间责任推诿”的视角。毕竟,“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所推销的乃是适用于有产者的改善型养老方案,而非真正取代由养老金、退休金、公共福利体系所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所以,当我们探讨“以房养老”的利弊得失,理应界定清楚其有限的影响范围,避免在“夸大事实”的语境里凌空虚蹈。

必须厘清的是,作为一个金融产品,分析“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潜在风险,也应顺着市场和商业的逻辑。在此框架内,“以房养老”的隐患可谓显而易见:首先,该政策定牵涉到一系列的估价、签约与法律权责的确认,力有不逮的老人,怎能与专业的金融业者对等“周旋”?再者,既然名曰“反向抵押”,本就是一项相对复杂金融产品。其运作链偏长,安全性难免随之下降;更致命的是,国人尤其是老年人一贯谨慎,能否接受这个新事物,也是一大疑问。

即便未来充满不确定性,走出第一步总是没有原罪的。一个健全的社会,既需要有基本的公共养老体系兜底,也有必要开启产业化、商品化之路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元、更高阶的选择。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前者测度着政府的道义良心,后者则考验着金融业和监管者发挥智识、控制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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