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费与赞助费,危险的概念切换
(2013-09-29 22:58:01)分类: My时评&学术 |
近日,江苏省姜堰一洗浴中心老板实名举报辖区所属的城南派出所所长收取赞助费,且不开具票据。此外,该所长还常年收受他人礼金及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收取保护费。28日,姜堰公安局作出回应,收赞助费的是派出所,金额达100多万元,“均开具了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并及时入账”。(8月29日《南方都市报》)
面对实名举报,姜堰公安局的回应,不可谓不及时。其陈述要点大致有三:其一,城南派出所收保护费一说,与事实上不符;其二,该所确有收取赞助费之行为,但已开具票据且及时入账;其三,该所还存在违规预收消防罚款等情况,现已予以纠正和追责……这一番发声堪称高明,既博得了及时回应质疑的声名,又避重就轻,迅速淡化了事态性质。
只不过,素来有深究精神的公众,又怎会就此轻信当事方的一面之词呢。当地派出所收取的,到底是保护费还是赞助费?不同的措辞表述,对应着截然不同的事件定性。若是前者,则涉公权寻租、公然徇私,明显违法性质恶劣;而若属后者,则颇有些“打擦边球“的意味——警方收赞助费,虽未被法律所明禁,各地也多有推行,却终究不那么理直气壮。
此事中,最令公众担忧之处,恰在于此。当警方垄断了“解释权”,而能够在“保护费”与“赞助费”间自由切换,这之后罪与非罪的边界,势必变得模糊不清。据举报人所言,“每年底,城南派出所人员会到各家宾馆、洗浴中心等,提醒业主注意防火防盗,并暗示缴费。否则,就会以各种名义让其停业整顿”。可见,此类“灰色收费”,手段隐蔽、取证难度大,纵被举报也极易“解套”。
其实,无论是保护费还是赞助费,但凡是强迫收取所得,皆有理由被定性为权力寻租、非法索财。从此角度看,倘若姜堰城南派出所想要自证清白,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用以证明那100多万的收入,的确是当地商户自愿给付!而现在,姜堰警察部门口说无凭,有结论而无证据,又怎可令人信服?必须重申的是,将一切事情推到“赞助费”身上,并不能自动洗清违法嫌疑。
预收罚款、赞助费、保护费,凡此种种不论如何命名,其本质都颇有相通之处。也即,它们都是执法机关“创收冲动”的衍生物;它们都有“出卖”执法独立性、公平性的风险;它们都或多或少突破了既有的程序约束……在过去,因为运营经费紧张,各地多有派出所收取“赞助费”之事。然而在公共财政殷实的今天,仍还继续做出那种“无奈之举”,于理于法总归说不过去。
姜堰的派出所赞助费风波,无疑是再一次的提醒。当一些地方公安机构,已经对“创收”产生路径依赖,实在有必要堵上存在已久的规则后门。彻底实现赞助费的入罪化,惟其如此才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否则,任何乱收费都假“赞助费”之名以行,不仅令得针对具体案例的追责无法展开,更会从一开始就败坏道德人心,其害之大不可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