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闯黄”条款,更是对修法规则的重申
(2013-01-10 2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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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下午,针对新交规“闯黄灯”条款争议,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称,目前闯黄灯的行为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但该通知中,并未明确新交规实施以来,已因闯黄灯被处罚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就此,武汉交管局明确表示将消除处罚记录,成都市交管局则未对此事进行回应。(1月7日《新京报》)
一片质疑声中,“闯黄灯”条款迅速软化,只表述为“以教育警示为主”了。众所周知,在充分的意见征求前,草草出台“黄灯条款”本就风险极大。所幸,相关部门及时“从谏如流”,也算弥补了之前的过失。制定任何公共政策,前置的论辩环节,与事后的纠偏机制,皆至关重要——“处罚闯黄灯”,跳过了第一阶段的合理性论证,终于在第二阶段完成了自我矫正。
“处罚闯黄灯”,为何不正义、不可行?连日来,已有各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论说!而如果在政策酝酿之初,制定者就能引入此类发声,如今断不会有“否定自身”的尴尬。须知,在现代社会,公众早已不仅是“既定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具备足够的智力资源,故而有能力参与“规则”的讨论;他们也拥有丰富的表达手段,具备与“制定者”深度互动的技术条件。在此背景内,“闯黄灯条款”竟还被单方面敲定,实在诡谲!
相较于之前种种,“闯黄灯暂不处罚”的新通知,无疑传达了对公众诉求的更多尊重。但也有媒体指出,“通知未明确,已处罚的闯黄灯案件如何处理”。诚然,这的确是“细节处的疏漏”,却未必成其为问题:一者,该通知的价值指向笃定。既然否决了“处罚闯黄灯”,旧案有何理由不消除?再者,“黄灯条款”推行不过数日、受罚者寥寥无几,“撤罚”的成本微乎其微。基于此,各地执法者所要做的,乃是最大化“新通知”的善意,而不是自找麻烦。
强化“交通安全”,民众与管理者,实际上目标一致,分歧仅在于达成目标的手段。“黄灯条款”风波中,新规制定者的一大失误就在于,默认只有自己能提供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案”,全然忽略了民智所能创造的“不一样的选择”。其实过去几天内,同有“杜绝因黄灯加速致车祸”的效果,民间就提出了很多可行性极强的建议。这些办法,都比简单的“处罚”靠谱许多。
包括“交规”修改,所有公共政策的制定、颁行,都必须吸收民意、民智。这不仅是一种伦理层面的要求,更是基于效率的考量。闯黄灯条款,在极短时间内翻来覆去,虽空耗了管理机构的公信,也算是“犹未晚也”。只是必须承认,此番折腾本原是可以避免的!由此看来,矫正“闯黄灯”条款的价值,就绝不止于优化了某条规则,而更是对“修法”应然程序的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