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见义勇为“实利”,人性的道德终将遍及
(2012-07-27 11: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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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意见要求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包括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优先就学,公益行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等。(7月26日新华社)
为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兜底,国务院的新“意见”可谓全面而周到。借着新规的出台,“做好事者”长期面临的尴尬处境,想必可获得一定程度的改善。因为在过去,职能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治、奖励、扶持等,历来处于“各自为政”的混乱境地:不仅如何“救助”缺乏统一规定,且“助”与“不助”,本身就弹性极大、随意性极强。所以,此次自上而下发布明确“指导”,当可有助于相关政府义务的确立,以及推动一种新社会传统的形成。
从古至今,见义勇为在我们的文化思维内,都被视作自我牺牲、利他主义的典型形式。其隐含的道德期待或许是,“助人”、“救人”是高尚的,且理所当然不求回报。有鉴于此,相当长时间内,见义勇为者一贯“羞于谈论报偿”,且民众也心安理得地,默默围观着这群人的“美言美行”。当然,政府层面对见义勇为人群的补偿一直存在,只是这个过程多少信奉着,“做则加分,不做无罪”的狭隘逻辑——摇摆的官方态度,造成民众心理预期不定,导致见义勇为风险极大!
历史行至当下,某些事情已在松动。事实上,在“意见”发布前,各地针对见义勇为的奖励规定,零零总总、各有侧重,纷纷择机颁布。这股“立法”新潮,固然与世风日下、美德不彰关系密切——社会治理者,隐隐试图以实利“购买”、刺激美德与义举的回归;另一方面,强调政府对见义勇为的奖励、救助义务,也更符合现代文明的精神基因——人人生而平等,谁也不比谁高贵,谁也没有义务为他人牺牲。“见义勇为”,带有一定程度的“利己心”,是绝对合理的。
国务院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最大的意义或许在于,将各地的零碎尝试捏合成型。试想,新规推行开去,“见义勇为是否该求回报”的争论,从此便被搁置起来了,或者至少不再有拿来讨论的迫切性——既然法律层面,已经确定了政府的“回报”义务,再争辩该与不该,又有什么意义?“意见”旨在营造一种既定事实,巧妙避开无谓的口水论战,从而保障见义勇为者“虽不求利,利自来矣”……
“见义勇为”稀缺的时代,降低见义勇为的道德负担,是必须而为的动作。以“意见”出台为符号的一系列努力,无非是为配合某种去“高尚化”的趋势:这个社会,终于放弃了对“英雄”的乌托邦式想象,认可见义勇为者,获得利益回馈的天然资格。自此,“羞于言利”,或许仍是“助人者”的自我信仰,却不再是外部世界对他们的畸形重压。也许可以说,除了“见义勇为”,不对见义勇为者要求更多,才是产生更多见义勇为者的前提。
“见义勇为牺牲,至少补43万”、“所得奖金、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凡此种种最直接的影响想必是,令见义勇为一定程度上免去后顾之忧;更深层的信号则是,社会治理者的心态终于成熟,从迷恋“神话的道德”,转而呵护“人性的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