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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入法与法之“倡导性”

(2012-07-16 23:26:31)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近日,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良序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由此,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7月16日《潇湘晨报》)

“良知入法”,又一诡谲的提议。众所周知,法律拥有强制力确保权威,故而通常意义上,“纳入法律”意味着必须遵守。而另一方面,法律也固有“倡导”的一面,诸多空洞、抽象的“理念”式规定,不时出现在法律文本内。且在日常的实践中,关于“是否该写入更多倡导性条款”的争论,早已是司空见惯的循环。

某种意义上,之于“法律的倡导性”,学界与舆论远未达成共识。很多人相信,“强制性”才是法律的魅力所在:无法以强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无异于浪费立法资源,消耗司法公信。且,就功能分工能说,道德与法律各有所属,已被众人熟稔、推崇的“言行法则”,又何须立法重复……然而,另一些人坚持,“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术的一种,在诞生初期并非定位“禁止”、“惩戒”,指引人心向善、散播美德良习,更是法之要义——岁月流变,法律的“强制性”成为强势标签,不能证明“其倡导性”不值一提,而恰好印证了人类理性的偏执。

如今,马贤兴的提议,连带着由此引发的争议,无疑是对上述讨论的延续。为此剖析是容易的,例如“不具可行性”、“模糊了法律、道德边界”、“法律本就体现良知”之类的说法,谁也不能说言之无理!只是,倘若据此就认定可了结是非,未免有些牵强。毕竟无论过去、现在抑或未来,倡导性的法条都不会绝迹于法律文本。试问,“尊重良知”,为何不能成为它们中的一员?

话语逻辑的底线是,不能转换话题——“良知”是否能以倡导性条文的方式入法,与倡导性条文本身该否存在,怎么看都不是重合的话题。但现实中,很多人恰以反对“倡导性法条”的逻辑,来批驳“良知入法”的提议,这当然难言公平。实际上,力证“良知入法”的种种不合理,本可遵循另外的思路。例如,“良知”作为最被认可的价值之一,不具备“倡导性规范”必须具备的稀缺、先锋等特质——通常意义上,只有“年轻”的道德,才需以“立法”的厚重方式,加以确认、推广!

马贤兴思维深处,或许多少隐藏着下述逻辑,“因为世人多无良知,所以良知是稀缺的,那么立法加以倡导,又何尝不可?”只是,行为的稀缺与认知的稀缺,又是两回事情了。众人皆知良知之贵之美,却不信之行之,其肇因早已超离法律的范围,自然也非立法倡导就可逆转。那么或许可以说,立法万能主义的狭隘,混杂了误判与错乱,最能衍生非议之论。前例既多,“新论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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