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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水“登记制”,社会组织无谓成本或降低

(2012-05-07 21:06:02)
标签:

杂谈

分类: My时评&学术

5月6日,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出台《关于实施“广州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参照广东省社工委的有关规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3年以内的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另据悉,今年1月1日以来,广州市已大力推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预计今年9月,广州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全部实现信息化。(5月7日《广州日报》)

参照舆论反馈,《方案》备受关注之处有二,即勾勒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实践与愿景,以及明确公职人员任上、退休后,应当恪守的利益回避原则。之所以引发轮番关注,无非源于某项改良之际,民众对往昔状况的情绪回弹。确乎,繁琐、复杂的“前置行政审批”,一直是困扰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另一方面,权力者以权“参股”,借公权现货或权力余热“变现”,也时常置“社会组织”于身份可疑、不被信任的境地。

围绕“社会组织”,再反思和再定位,已在广州逐步发生,且五月以来,上述趋势明显提速。《方案》的出台,实是对既有尝试的经验总结,并以成文规定的形式,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系统化、固定化。公众一个基本的判断是,除了特定领域,“前置行政审批”,显然不是管理“社会组织”的必要动作。原因很简单:多数“社会组织”,不以“逐利”为目的,而是基于行业、传统、记忆、理念等形成的凝结。对此类“泛文化”行为的管理,历来“宜松不宜紧”、“适用报备不宜审批”……

公共治理当有针对性,对不同的对象,应取不同的管理思路。就此而言,对经济组织、市场主体,严格的行政审批是必要的,因为“不具资质的入市者”,注定扰乱良序、遗害深远;但是,管理“社会组织”显然是另一种逻辑。本质来说,“社会组织”的特点在于,以自我认同为基础、倾向于保守内收。且,其影响力只能源自,社会成员的真诚认可。“理性人为自我行为负责”,社会组织无疑是个体选择的“集合”——公权力过度介入私域,终究是值得三思的。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最大意义,便在于折射出公职部门履职思路的纠偏。除此,就现实效果而论,这也是一个双赢的选择。经此而后,管理者压缩了审批范围,有限的行政资源,当可配置到更为需要的领域;“社会组织”将面临更少的规则阻碍,“审批变登记”后减少的“时间成本”,很大可能会转化成长久的活力。众所周知,人为的、无力创造价值的、由制度壁垒形成的无谓成本,例如“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审批”,当然应被最先消除。

尽管,社会组织倾向于自律、自净。但,变审批为登记,其后可能衍生的乱象,也需要事先预判。那么,诸如具化“公职人员回避原则”等一系列举动,不仅应当坚持,且更需由此及彼、周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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