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彰案:十八年里的二十一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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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5期——
卢玉彰案:十八年里的二十一份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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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出生的卢玉彰在上世纪90年代本是河南省安阳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职工,1992年底,他向单位团委提出留职停薪,自筹资金筹办青年信息中心,该中心挂靠在单位团委。该中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与单位无关,也就是当时俗称的“红帽子”企业,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这个青年信息中心成立后,发展壮大,生意红火,短短两三年时间就有了上千万的资产,在当时已经可以说是富得流油了。但好景不长,1995年5月,卢玉彰被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立案查处,1996年被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之后的事情更令人匪夷所思,到2013年的十八年间,卢玉彰案历经从文峰区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四级法院,13次重审、再审,7次判决,作出21份司法裁决,至今尚未走完司法程序,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又一经典案例。
案情简单,争议明显
1996年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的第一份判决,关于卢玉彰的犯受贿罪的事实是如下表述的:“被告人卢玉彰与被告人赵鸿兴原系同院邻居。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月间,被告人卢玉彰任主任的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在本市开发区征地建设住宅楼。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鸿兴到本市县中街3号楼市经协总公司干部张立家,恰逢市华殷建筑公司王东贵也来到张立家,言谈中,王东贵提及市青年信息中心建设住宅楼的事情,想通过关系与被告人卢玉彰联系,被告人赵鸿兴即给被告人卢玉彰打电话,约定次日在本市人大四楼青年信息中心办公室面谈。次日,赵、张、王三人到青年信息中心卢的办公室洽谈承接住宅楼事宜,基本商定王东贵承建三栋楼,造价360万元后,卢、赵二被告人到办公室外合谋向王索要好处费12万元。当被告人赵鸿兴向王东贵提出后,王提出先付一半,被告人赵鸿兴称不交齐12万元卢玉彰不让进工地,王东贵怕受骗,没有接该工程。后经张立之妻的姨表弟李文平介绍,由安阳县永和建筑公司荣天顺承接这三栋住宅楼。由被告人赵鸿兴及张立与荣谈妥,荣同意付12万元好处费。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荣天顺以安阳市建筑安装公司第四分公司名义与青年信息中心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底、十一月初,分别通过转账、交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次交给被告人赵鸿兴12万元。被告人卢玉彰分得7.5万元,被告人赵鸿兴分得4.5万元。”
安阳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总公司团委及当时总公司的总经理都出具书证,证实卢玉彰创办青年信息中心是个人申请、留职停薪、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与总公司团委仅仅属于挂靠性质,总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投资,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案卷中公诉方找了一些理由,如卢玉彰的注册资金、启动资金是借的,卢玉彰的人事、工资关系还在总公司等等,试图证明卢玉彰出任青年信息中心主任仍是国家公职人员。“红帽子”企业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的刑法也没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北京知名律师魏汝久认为:犯罪主体存在问题;1992年搞市场经济,红帽子企业当时能够得到税收的优惠,能够在经营中获得一些政策,但已经不再是国有企业,企业的负责人当然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
荣天顺给了赵鸿兴12万元,他自始至终没有给过卢玉彰钱。对于赵鸿兴是否给了卢玉彰7.5万元,有赵鸿兴的供述,也有卢玉彰在侦察期间的供述,但卢玉彰后来说,自己在侦察期间曾遭受刑讯逼供。卢玉彰后来减刑出狱了,但自始至终没有认罪。赵鸿兴的供述是否是孤证,有没有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卢玉彰曾收了赵鸿兴的7.5万元呢?
卢玉彰是否遭受过刑讯逼供?据卢玉彰本人说,他曾被铐在暖气上,蹲式,双手平伸,连续铐了好几天。这样的姿势,如果打瞌睡,向前倒,双手被拉痛,会醒;向后倒,背部贴上暖气片,也会醒。而安阳内衣厂员工宋某某、青年信息中心职工刘某某出具书证,均证明曾见到过卢玉彰双手被铐在靠墙的暖气片管道上。
案卷中也有一些其他人看到赵鸿兴给卢玉彰送钱的证据,如赵鸿兴妻子朱梅娣的证言。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看来,因朱是赵的妻子,她的证言可信度不高,法院不应采信。
王嫣然当时说,10月28日这天她在北京上学,人都不在安阳,更不可能看到赵鸿兴给卢玉彰送钱。但她还是被迫写下了证明看到赵给卢当天送钱的证言,而王当时的同学均可作证,那天她确实是在北京上学。
正因为赵鸿兴给卢玉彰送7.5万元的直接证据似乎不太充分,所以卢玉彰上诉后,安阳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而文峰区法院再审后的判决与第一次判决基本一致,卢玉彰再上诉,安阳中院二审改判,将卢玉彰的刑期从14年缩短为10年。在这份判决里,对赵鸿兴是否给卢玉彰送钱作了如下推断:“1、安阳县永和建筑公司负责人荣天顺确实给过赵鸿兴十二万元;2、被告人赵鸿兴确实收到荣天顺的十二万元;3、被告人赵鸿兴供述这十二万元给卢玉彰后,分得四万五千元;4、被告人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5、被告人赵鸿兴、关系人王东贵、证人荣天顺均证实,不先付十二万元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伍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
七次判决,二十一份司法文书
安阳中院二审改判后,卢玉彰还是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申诉审判庭将卢玉彰的申诉材料转交河南省高院。
1998年3月,河南省高院发函,指令安阳市中院再审。
安阳市中院于1998年4月向省高院请示认为:"原判认定卢玉彰犯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身份和受贿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互有矛盾,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但是安阳市中院1998年12月19号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卢玉彰仍不服,于2003年再次向安阳市中院申诉,安阳市中院于2003年3月11日再次做出裁定书:"驳回申诉,维持本院(1997)安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
2008年,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开展大接访活动,卢玉彰和他父亲卢绍卿再次到河南省高院,河南省高院刑庭法官认为本案有问题,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安阳市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安阳市中院接到省高院的通知后,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刑事裁定和判决,撤销文峰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文峰区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卢玉彰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3年8月20日,文峰区法院作出的还是有罪判决,与1997年11月18号安阳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一致,又回到了起点。
此案,目前正在二审阶段。安阳市中院将作出有关此案的第22份司法裁决,但不知会不会是最后一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应具有终局性,不能对被告人反复审判,这个案件确实匪夷所思。这个案子也说明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负责制问题等多种因素才导致这个案子在18年里会有21份司法裁判文书。这个案子二审应公开开庭,公开讨论,让被告人卢玉彰和赵鸿兴当庭对质,让被告人有陈述理由的机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最终给出一锤定音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