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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罗生门

(2013-11-16 22:56:36)
标签:

李某某案

分类: 法治事件

李蒙按:从今晚开始,将在本人的新浪博客、搜狐博客、微信公共账号“李蒙不蒙你”、搜狐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李蒙不蒙你”连续四天连载《李某某案众生相》。共四篇:《李某某案罗生门》《李某某案之舆论漩涡》《李某某案之律师大战》《李某某案之法治隐忧》,以迎接11月19日李某某案二审开庭。这一组系列报道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13年第32期作为“封面话题”刊发,共两万多字,内容精彩,错过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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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封面,开始想用个"众"字,众口铄金,三人成虎,引人深思。但想了想,最好还是用个"相"字。因为今天是"李某某",明天就可能是王某某、张某某,可能是你、我、他。没有程序的正义,就难以抵达实体的正义。今天,如果我们肆意践踏别人的程序正义,也许就有那么一天,我们会自食恶果。
  今天提到"李某某",全国人民都知道说的是谁。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本不该知道。这个著名的"李某某"涉嫌的轮奸案,如果不是因为他是李双江和梦鸽的儿子,本是一起相当普通的案件,没有多少媒体会觉得它有报道价值。
  但就是这么一起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和受害人隐私的轮奸案,已经在中国的媒体和网络上持续延烧了八九个月,多少人在为它添柴加火,熊熊火光其实又映照着每个人的面目和背影。
  李某某案是一面镜子,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拿来照一照当时的自己。
李某某案罗生门

  《李某某案众生相》专题报道之一

  李某某案罗生门

  

█  本社记者  李蒙


 

  一场年少轻狂的酒吧聚会

 

  2013年2月16日是大年初七,也是李某某和父母在海南三亚度假的第六天。李某某突然接到了初中同学大魏的电话,说他的表弟小魏从长春来北京玩了,他想找几个朋友聚聚,邀请李某某参加。
  李某某出生于1996年4月,当年父亲李双江57岁,母亲梦鸽30岁。出生于歌星家庭,李某某从小就受到良好教育,多才多艺。4岁拜名师学钢琴,8岁拜名师学书法,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曾获全国少儿钢琴比赛金奖,全国青少年书法大赛金银铜奖,13岁在国内读初一时,被送到美国沙特克圣玛丽高中并且学校就读,那是2008年。大魏就是李某某初一时的同学。
  2010年,李某某回到国内。2011年9月6日,李某某和朋友苏楠在北京海淀区西山华府小区南门口各驾驶一辆无照宝马、一辆套牌奥迪轿车行进时,与正在小区内开车的一对夫妇发生纠纷,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对方夫妇头部被打得流血,两人欲驾车逃离时被其他居民截停。因李某某是歌星之子的新闻效应,此事引起舆论哗然。后李双江及苏家家长到医院向受害人道歉,双方达成和解。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某某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一年。
  2012年9月,李某某收容教养期满,回到家中。10月,他到北京市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的GLOBAL夜半酒吧唱歌,认识了酒吧值班经理张伟。张伟真名张光耀,21岁。两人认识后,李某某每次到酒吧唱歌前,会先打电话给张光耀定包间,而张光耀自2013年元旦后,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邀请李某某来酒吧消费,两人以"阿天""伟哥"称呼对方。1月的一天,张光耀曾为李某某安排过一个包间和一个陪侍小姐,并在短信中提醒李某某别忘了给小姐消费。
  大魏出生于1995年,17岁,家境殷实,户籍在北京,但父亲是东北一家公司的经理,其母与梦鸽熟识,是好朋友。表弟小魏年仅15岁,还在念初三,父亲是个体户。
  接到大魏的电话后,李某某当即答应。他瞒着父母订了回北京的机票,到了机场才给母亲梦鸽打电话,告知他先走了。梦鸽想买机票跟儿子一起走,发现儿子的航班已无票。李某某劝妈妈放心,说是晚上跟朋友聚会一下就回家。
  下午17时许李某某回到北京后,与大魏约好后,即电话告知张光耀,当晚要在夜半酒吧跟朋友聚会,并且订了酒吧最豪华、空间最大的"天蝎座"包间,周末价格1980元。
  除了李某某和大魏、小魏,当晚参加聚会的,还有王程、李越和张某某,共6人。王程23岁,以前在友谊宾馆做过行李服务员,就是在宾馆为李某某服务中偶然认识成为朋友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家境一般。李某某多次邀他出来玩,一般都是李某某请客。李越也是李某某的朋友,已成年,是某高校大一学生。张某某是大魏的高中同学,16岁,家境普通,父亲是一名教练。
  当晚,大魏开着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李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奔驰车,李越也开着自己的车来到夜半酒吧聚会。本来定的是16日晚23时30分到酒吧,李某某一行是在17日凌晨0时十几分才到的,其间,张光耀曾多次电话催问,李某某表示一会儿就到。
  这场聚会是在欢歌、痛饮、猜拳中开始的,并持续了近4个小时。张光耀将酒吧里的"驻场兼职"子墨和晴晴介绍进包间来玩,自己也一直在包间里。子墨姓杨,就是这起轮奸案的受害人。晴晴姓徐。9个人一共喝了28瓶科罗纳啤酒、一瓶轩尼诗洋酒,张光耀又赠送了大半瓶"黑方"洋酒。晴晴因为在猜拳喝酒时"耍赖",引起了李某某的不满,被赶出了包间。李某某还在情绪激动时砸了几个酒瓶,满地都是玻璃碴,还差点砸到电视。
  聚会终了,李某某等人刷卡支付了1980元包间费和所有酒钱,也没忘记按"规矩"给晴晴300元小费。但子墨也就是杨女士的小费,当时却没有给。原因是,李某某等人和张光耀商量,要把杨女士带出去,"出台"。


 

  从酒吧、餐厅到地库的出台协商

 

  出台是谁主动提的,怎么商量的,各方说法不一。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认定,没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是否同意"出台",故不能认定被害人跟随众人离开酒吧外出吃饭就是同意"出台"。李越说,张光耀当时告诉他们,子墨"以前喝多后被客人"抬走"过几次。在李某某、大魏、王程、李越等人看来,这暗示他们可以靠自己的本事带走这个女孩。他们认为已经和张光耀谈妥了杨女士出台一事,包括出台的价格是1000元。但他们也承认,从没有直接问过杨女士是否可以出台。
  张光耀曾辩称,1000元指的是消费价格,不是出台价格。但夜半酒吧正常的陪酒女小费是300元。而梦鸽在《关于对张光耀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以下简称"梦鸽控告函")中称,杨女士在酒吧包间里"不时用手抚摸其中几名未成年人的下体,进行挑逗"。
  凌晨3时30分许,李某某等人觉得饿了,决定离开酒吧,另找个地方吃饭。大魏、小魏、李越先出去发动车子。酒吧监控录像显示,3时36分,杨女士左边搂着张光耀,后边被李某某扶着,后面跟着张某某和王程,走了出来。她的步态不稳,似酒醉状态,靠近她的李某某有一个甩手的动作。走出包间后,杨女士去更衣室换衣服,李某某等人继续往酒吧外走。
  张光耀在3时40分、45分、49分、51分给李某某打了4个电话,让李某某等人别走,说他马上就来。此时,杨女士和徐女士(即晴晴)正在酒吧更衣室换下比较暴露的酒吧"工作服",穿上日常衣服。更衣完毕后,张光耀和两个女孩儿追了出来,开始想上李某某的车,被李某某拒绝。后来,张光耀和杨女士上了大魏的Q7,徐女士则回到了酒吧。
  离开酒吧后,李某某等人开车来到了海淀区远大路1号的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在车中,大魏等人听到张光耀对杨女士说:晚上你陪他们,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今晚的事过去之后,再给你加1000元。杨女士表示:我听你的。因为酒醉,杨女士还在四环桥上让车停下来她出去吐了一次。
  视频显示,4时21分,李某某等8人均出现在金鼎轩饭店大厅内,坐在一圈环形座椅上,杨女士随即趴在桌上,自行点了一碗皮蛋瘦肉粥。4时30分,杨女士起身离开,提着挎包去隔壁的肯德基上了一趟厕所,36分返回,趴在与李某某一行相距几张桌子的另外一张小方桌上。38分,他向服务员招手要了一杯水,后来还有梳头发、翻包等动作。
  4时43分,因邻座一桌人老是朝李某某等人这边看,发生口角,对方一男子操起一把椅子扔过来,王程也操起一把椅子扔过去,身形高大的李某某冲上前去,很快发生肢体冲突,餐厅保安过来拉架。看到对方正打电话招呼更多人过来,4时46分,李某某等人决定立刻离开餐厅,既未吃饭,也未付账。在冲突过程中,杨女士一直坐着观看,手撩头发,后见众人离开,也背包起身,最后一个离开金鼎轩。
  出来后,张光耀和杨女士再次想上李某某的奔驰车,被已在车上的王程阻拦,李某某说"你俩,滚",两人只好再次上了大魏的奥迪Q7。
  三辆车都开到了李某某住的小区,即海淀区紫竹院路1号的人济山庄,将车停在了地下车库,张光耀记得车库墙壁上画着"熊猫和竹子"。李越回忆,下车后,众人发现张光耀和徐女士还跟着他们,都傻了:"她怎么还在车上呢?"张光耀回忆,杨女士一下车就蹲着。而人济山庄管理员刘某某回忆,杨女士并非一直蹲着,也站在人群里与大家交谈。李越回忆,张光耀与杨女士交谈了1分多钟,主要是说:你好好配合他们,有事明天跟我说,也可以给我打电话。张光耀也与李某某等人达成协议,出台费再加1000元,就是2000元。
  张光耀起初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否认了这种说法,他说:"我本来打算送杨女士回去,因为我看见杨蹲在地上抱着头像是酒劲上来了,后来李某某他说待会儿他们送杨女士回去,李越又说他顺路能送我回去,我就没管那么多就跟着李越的车走了。我走的时候没跟杨女士说。"但从公安侦查笔录和庭审情况看,张光耀的说法不实,当时双方确实有性交易的协商过程。


  进入房间前的暴力行为

 

  在人济山庄,张光耀和杨女士分手了,他搭乘李越的车离去。李越因第二天要送妹妹去天津,提前结束了与小伙伴们的聚会。杨女士留了下来,又坐上了大魏的奥迪Q7越野车。李某某将自己的车留在了地下车库,也上了奥迪Q7。大魏开车,小魏坐在副驾驶座,后排由左至右是张某某、李某某、杨女士、王程。李某某回忆,回到人济山庄后,他本来想回家休息了,但大魏拉着他说再去玩玩,他碍于朋友情面,就又上了车。
  途中,发生了李某某等人与杨女士的肢体冲突。一审判决书认定:"途中被害人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即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遂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王某等人摁控并殴打,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 冲突的起因,杨女士的供述称,"我不停地央求他们放了我,他们不同意。于是我就用脚踹了司机,之后和我一起坐在后排的三个人就开始用拳头打我。"

    李某某的说法最初是,"(杨女士)在车上一直嚷嚷要找张伟(即张光耀--记者注),还一个劲的用脚乱踢,我们怕她影响大魏开车,我和张某某、王程三人就上前制止她,不让她乱蹬。"他说没有打她,"只是用手捂着她的嘴,还按着她不让她瞎折腾。"

    后来的一次供述又说:"我和张某某、王程先是摁着她,但是她还在喊,后我们三个人就抽了她好几个嘴巴,后来她就不喊了。"

    张某某在一份笔录张有"李某某用手抽了那个女的"的表述,而大魏在9次口供中均一致供述李某某在车里打人,后来当庭亦如此供述。小魏在历次口供里都说"打了",但当庭说"记不得了"。
  对此,大魏的辩护律师李在珂认为:当时在车中杨女士闹起来后,李某某打电话给张光耀,张光耀给杨女士做工作,说明天给她加1000元钱,杨女士觉得5个人再加1000元也才2000元钱,还是不够,又不直说,就折腾起来。但这仅仅是李在珂律师个人的分析。
  李某某等人开着车,先找了两处宾馆,一处因为不隔音,一处因为房间已满(一说是王程曾在这里工作过,怕碰见熟人),都没有入住。其中一处是京国奥宾馆。该宾馆视频显示,5时整,这辆奥迪Q7车出现在宾馆大门外,大魏、张某某下车进入宾馆,王程、李某某也下了车,车中只剩下小魏和杨女士。5时20分,小魏也下了车,车中只剩下杨女士。此时,车旁有路过行人,杨女士既未呼救,也未逃跑。
  下车后,李某某给张光耀打了一个电话,没接通。5时21分、24分,张光耀给李某某回过来两个电话。据李某某供述,"我就问他:怎么回事啊,你和这个女的说明白了吗?张伟说:你就和那个女孩说,就说是我让她听你们的话,有什么事让她明天来找我。我把张伟的意思和那个女的说了,她就不像刚才那么折腾了。"据梦鸽控告函,张光耀让李某某转告杨女士,今晚务必玩好,有事以后再说。
  李越回忆,张光耀在他车上与他交谈时,叮嘱李越转告李某某等人,完事别忘了给杨女士出台费。
  大魏等人从京国奥宾馆出来,众人上车继续找房,来到湖北大厦门口。大魏用很早以前捡到的别人的一张身份证开了一个标间,8小时的钟点房。5时58分,张某某与大魏出现在湖北大厦酒店大堂的视频录像里。5时59分,李某某、王程与杨女士一起出现在大堂视频中,三人一起穿过旋转门走进大堂,他们身后跟着小魏,杨女士有一个右手搁在李某某左胳膊上的动作。
  杨女士起初向警方供述,称因在湖北大厦大堂内未看到服务员,因此没有呼救或反抗。而湖北大厦前台收银员和保安员多人均证实:他们最近时距杨女士仅5米,没有看出任何反常,还以为这几个人互相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4人进入电梯。电梯监控显示,杨女士用手抓着李某某的手,并将其搁在李某某的腹部处。李某某的右手曾有一次缓慢地扬起,再缓慢地落在杨某手上。李某某后来供述,"到了电梯上她还是折腾喊要走,我们就又抽了她几个嘴巴让她别吵吵。"但这与电梯监控视频明显不符,视频中没有杨女士被抽嘴巴的场面。
  一审判决书认定:"期间,李左手紧抓着杨右手臂,夹拉着杨前行,王在杨左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有击拍杨头面部动作。出电梯后,杨被李拉拽进酒店房间。"几名被告人后来还供述,在电梯里通过镜子看到杨女士脸上有伤,应该是在车里打的。


 

  房间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一行人从9楼出电梯,进入8915房间。他们关上了房间的主灯,只有卫生间幽暗的灯光通过玻璃幕墙照在6个醉意朦胧的年轻人身上。
  杨女士在报案时的说法是,5人强奸她时"都射精了",而且都没有戴安全套。后来她改变了说法,确定李某某和一个高瘦男子射精了,之后的三个人是否射精就"没感觉了"。事后,杨女士将当天穿的内裤换下来保存在一个塑料袋中,法医鉴定从内裤朝外的一面检出了王程和小魏的精斑,其他人的精斑未检出。检查杨女士的其他衣物,未发现李某某等人的DNA遗留物。
  杨女士称,当时几个人想强奸她时,起初她作了反抗,"但是他们打我,还威胁我,我害怕就不敢再反抗了。""在他们强奸我的过程中我一直就躺在床上,没有任何反应。"
  5名被告人在分别单独接受讯问时,均承认过与杨女士发生了性关系,且发生关系的先后顺序完全一致:先是李某某,然后是王程、大魏、张某某、小魏。但在是否殴打杨女士这一关键问题上,多次供述并不一致,各人的供述也有差异。
  李某某在首次供述时称,进房间后杨女士"自己脱光了衣服",他们中间没有人打过或威胁过她。第二次供述中又说,"我们几个人除了大魏全都又开始抽她嘴巴,同时王程还踹了那个女的头几次。后来那个女的就说别打了我听你们的,后她就坐在了床上,我们几个就把她的衣服全都脱光了。"
  在2月25日的一份证词中,李某某重复了上次打过杨女士的说法。3月7日晚至3月8日凌晨的一次讯问中,李某某又称"我没有打,其他人也没有打",仅承认杨女士被人"推了一下"。至于为什么和以前说得不一样,李某某回答说,"我困了,当时预审说什么我就认可了。"
  而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李某某不仅否认打过杨女士,还否认与杨女士发生过关系,仅说是"想不起来了,睡着了"。
  其他几名被告的口供中,张某某首次接受讯问时的口供中称,"(在房间里)李某某就急了用手打了她一下","(完事之后)那女子站起来就要撞墙要自杀,但被王程拦住又将她推到床上。李某某上来又抽了那女子3个嘴巴子。"

    大魏在首次讯问时也称,"王程用脚踹了那个女孩,李某某抽了那个女孩的嘴巴。"小魏也有过类似口供。对于是否打骂过杨女士,王程在首份笔录中的说法是"我没有,别人有没有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称:"被告人均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被害人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衣的事实。"
  "证人李某(即李越--记者注)证言证明,其事后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时,李某某说'不让就打呗',还说王某等人打了被害人"。
  "部分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证实在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有用头撞电视柜或墙壁的动作,符合被强行发生性关系后的反应特征。"一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有的还供认实施了猥亵行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五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明确、具体,不仅相互印证,而且与被害人陈述、证人李某描述的情况基本吻合,尤其是在发生性关系的顺序、过程,各被告人的方位、动作和对话等主要事实上,内容具体、稳定,足以认定。"

    同以上这些相反,梦鸽控告函的说法比较突兀、惊悚:"进入宾馆房间后,由于未成年人喝酒过量,除王某外,年龄均在15至17岁之间,杨某某主动帮助他们手淫,以促成性交易行为。"

    6个人在房间内呆了大约一个半小时,湖北大厦酒店走廊的监控显示,7时26分,李某某等一行人从8915房间出来,陆续进入电梯。7时29分,李某某等人离开酒店,当时杨女士由王程扶着离开。
  退房时,湖北大厦客房服务员郭某某进去查房,发现还有一名客人在房间内(就是王程),与其简短交谈过几句。他翻看被子和床单,均未发现任何污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没有任何擦碰痕迹,卫生间无杂物。服务员赵某某则在卫生间里发现一小块卫生纸,别的没有任何异样。
  关于李某某等人事后是否给了杨女士2000元钱,除杨女士本人起初否认、后来含糊地说事后发现皮包里多了三四百元外,其他人都说给了2000元钱,一审判决书也予以认定,但未说给的是什么钱。


 

  "私了"不成后报案

 

  走出湖北大厦后,杨女士仍和5名被告人一起坐上了奥迪Q7越野车,车行驶至魏公村路口时,她下了车。根据杨女士的陈述,应该就是在下车后,7时39分,杨女士给夜半酒吧一位值班经理"思佳"打了电话,说了自己被强奸的事。之后便来到思佳家中,并在思佳的陪同下,去京华友好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不久,酒吧副总经理丁文宇得知了此事,打来电话,建议到三甲医院做检查,说是只有在三家医院做,检查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思佳于是带着杨女士又去了北医三院检查。
  下午14时许,杨女士给张光耀打了电话告知此事,张光耀当即一连给李某某打了几个电话,根据张的回忆,李某某接电话后态度冷漠,"他不回答我,说他睡觉呢,让我别烦他。"另外知道此事的还有夜半酒吧股东岳萌,酒吧里的人一起商量这个事情怎么办。

    当天晚上,李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自称是酒吧的大经理,说我们摊上事了,要我考虑考虑自己的影响,说这次的事可不像上次打架的那次那么容易解决了。我就骂了他一句就把电话挂了。"

    李越在一份证词中称,由于李某某不再理张光耀,张光耀在2月17日下午曾给他打过电话,让他劝李某某解决这件事。李越问张光耀对方到底是什么意思,"张光耀就说无非就是要钱。我就又问张光耀要多少钱?张光耀说,怎么着也得一人10万元。"

    与李某某直接沟通无果,酒吧里的人只好再想别的办法。按丁文宇的说法,他们从"文艺圈"的朋友处得到了李双江司机小张的电话,并与之联系。从2月18日下午14时到2月19日下午16时,岳萌先后四次与小张通电话。小张接到岳萌的电话后,当即将此事电话告知了仍在海南的梦鸽,梦鸽马上给李某某打电话,据梦鸽回忆,"儿子说,妈妈没有事情,是他们敲诈我们,她是自愿的,给了她2000块钱。"
  当晚,李双江和梦鸽夫妇飞回北京。梦鸽回忆,当晚接到酒吧许多人打来的电话,对方提出"每家出10万,李家先出50万"的要求。"我们回来的当晚,对方说我们要跟你们见面,在艺海洗浴中心等我们,杨和张还有他们的经理都在洗浴中心等,让我们下飞机给她钱。"梦鸽说,"我们没有上当。"
  根据李越所做的一份证词,2月19日凌晨,他和李某某、王程、大魏、小魏一起商量这件事的时候,听李某某说,他父亲带他去找过检察院的人,说这事就是赔钱,没什么大事,给钱了就是嫖娼。他们曾商量说:对外都别说打那女孩的事,就说她的伤是自己喝多摔的。
  在李双江、梦鸽未如约到艺海洗浴中心谈判后,丁文宇用杨女士的手机编发了一条短信,直接发送到李双江司机小张的手机上,内容是:"请问你是否李双江本人,关于你孩子李XX为首的轮奸事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体等。都不希望事态发展过大而不受控制!是否低调处理看你最后态度!希望大家都良心未泯。并能够理智冷静处理。"

    2月19日晚,杨女士在酒吧人员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2月21日凌晨,北京警方在朝阳区四元桥旁的顺景温泉酒店等地将李某某等人陆续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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