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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这半年

(2013-07-16 22:35:53)
标签:

环境诉讼

分类: 法治事件

    对于环境诉讼来说,2013年的上半年,肯定会在历史上留下深刻的印痕。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正式生效。而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但是,环境诉讼立案难、诉讼主体难、鉴定难、审理难、执行难、管辖难等问题,还是依旧。这半年,民间组织在寻求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突破口,热心环保公益的公民也纷纷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诉讼。这半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希望将污染企业和责任人绳之以法,但在湖北钟祥,却发生了受害农民身陷囹圄的刑事案件……
  本期封面,我们选择了"半"字。不仅因为讲的是2013上半年的环境诉讼,还因为中国有句俗话,"行百里者半九十"。环境诉讼,无论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都极为艰难,每一小步艰苦的跋涉,都需要付出无比艰辛的努力。只要没有抵达胜利的彼岸,就决不能停下前行的步履。

  本期封面话题关键词:环境诉讼

  《环境诉讼这半年》封面话题之一

  环境诉讼这半年

  █  本社记者  李蒙


 

  公益条款生效,诉讼依然"立案难"


 

  2013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正式生效,为2013年的环境公益诉讼吹响了号角。受这一条款的鼓舞,中华环保联合会先后在山西忻州、山东潍坊和重庆提起了三起环境公益诉讼,却都遭遇了"立案难",如兜头一盆冰水,将刚刚燃烧起来的激情又浇凉了。
  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山东潍坊市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立即停止对周围几个村饮用水源的污染行为,并赔偿受害村民700万元。
  2012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多次接到山东昌乐县农民举报,第三猪场排出的污水污染了周边几个村的饮用水源,时间长达9年,地下水粪大肠菌群指标超过国家标准50多倍,村民们只好买桶装水喝,为了节约买桶装水的花销,已经不敢轻易煮粥喝。
  没想到,潍坊市中院既不说给立案,也不说不给立案,而是答复: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拿不准",要请示上级法院,而上级法院一直没有答复。
  也是在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公益诉状,请求法院责令山西原平市住建局立即停止侵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水排放对原平市新原乡柳巷村周边环境造成的破坏。
  原来,在2012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多次接到柳巷村村民的举报,原平住建局在修建当地一条公路时,未妥善处理好排污管网问题,导致上游地区的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的排污废水直接排放到柳巷村所在地区,致使柳巷村臭气熏天,污水遍地,居民生活痛苦不堪。
  对于这一起诉,忻州市中院的答复是,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还没有司法解释,退回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立案材料。
  两个月后,相似的话语又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嘴里说出来。5月2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对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唇枪舌剑了一下午,立案庭法官却以不变应万变,就是那么两句话:最高法院没有司法解释,不能接受立案材料。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最大的民间环保组织,具有半官方色彩,在2009年到2012年间,先后完成了八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连它都遭遇立案难,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将会是什么遭遇,可想而知。看来,尽管有了公益诉讼条款,环境公益诉讼依然"立案难"。
  不管有多难,还是要不断地尝试。2013年1月9日,河北邯郸市冬泳协会举行委托律师仪式并召开媒体通气会,对"12﹒13"苯胺泄露事故造成河北境内的漳河受到污染发布起诉书,起诉肇事企业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索赔标的2000万元。
  这起诉讼的起因是,2012年12月31日,位于山西长治的天脊煤化工集团发生苯胺泄漏,污染物流入浊漳河,其下游河北邯郸、河南安阳境内流域水体受污染,并导致邯郸市这座拥有超百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主城区发生大面积停水,冬泳爱好者受害更直接。
  多位环保专家和律师认为这一起诉存在一定瑕疵,成功立案的机会并不大。但不立案并不等同于没作用,邯郸冬泳协会在立案前高调召开媒体通气会,利用"起诉"这一行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污染企业形成了舆论压力,有利于促成这一环境污染事件的解决。
  公益诉讼往往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但诉讼过程本身就能动员全社会关注环境污染,形成环保合力,预防环境污染,解决污染问题。而起诉,是诉讼的起点;立案,是进入诉讼程序的门槛。不管有多难,也要在全国各地多方尝试,寻求突破口。
  
  公民提起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值得提倡


  除了民间组织,一些个人也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多为行政诉讼,且多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上。
  3月19日,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广州市环保局逾期答复陈女士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陈女士是北京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的工作人员,也是一位环保爱好者,2012年7月20日,她通过广州市环保局网站在线提交了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申请公开广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广州市环保局不仅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陈女士,更没有依法提供其应当提供的数据和报告,2012年10月26日,陈女士以广州市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将其告上法院。
  越秀区法院一审虽判决陈女士胜诉,但没有责令广州市环保局向她公开其申请的四项信息,陈女士认为,这与她的诉讼预期相背离,4月1日,她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她看来,一审形式上是胜诉了,诉讼目的却没有达到。
  另一位走上法庭的公民,是离陈女士万里之遥的新疆石河子青年李翔,3月26日,他起诉当地环保局的行政诉讼在石河子市法院开庭。8年前,李翔从中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进入石河子市的司法机关工作。2012年初,李翔想了解石河子北工业园区里的两家高污染企业的环评公示情况,请求石河子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但没有结果。今年1月5日,李翔一纸诉状将石河子市环保局诉上法庭。
  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答辩时认为,按照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石河子市环保局在征求了两家企业的意见后,认为这两家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全文涉及商业机密,不能对社会公开。同时,由于其中一家企业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企业,石河子市环保局没有义务对上级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进行公开。
  石河子市环保局副局长粟志峰亲自到庭应诉,宣读答辩状之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市民环保问题向李翔道歉。庭审结束后,他主动上前与李翔握手,欢迎他以后对该局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副市长库尔班艾力·艾则孜一直在庭外,对此案很关注。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会加大,也希望更多市民加入监督行列,关心环保问题。
  这一南一北、一男一女,只是今年上半年公民提起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的沧海一粟,全国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公民越来越多,政府部门以"涉及商业机密"等理由拒绝公开的现象也很普遍,但公民的行动正形成不可抗拒的洪流,使得环境信息越来越公开的趋势无法阻挡。


  起诉环保部门未果,上书国务院请求认定


  这半年,公民起诉环保部门,还是胜诉的少,败诉的多。
  江苏省海安县谢河村四组村民谢勇,他的家离江苏省海安垃圾焚烧厂只有200米远。2008年5月12日,谢勇的儿子谢永康出生,但很快就被医院确诊患上脑瘫、癫痫。经过大量调查,谢勇认为海安垃圾焚烧厂排放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是导致儿子脑瘫的原因,向环保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2年3月8日,环保部告知,谢勇申请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待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后再予答复。
  2012年5月24日,谢勇对环保部提起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环保部向谢勇提供了相关环境信息。谢勇仍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环保部违法,法院最后裁定谢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予以驳回。谢勇再次起诉,法院未作出是否立案的答复。谢勇再向环保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环保部认定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不属于商业秘密;环保部听任企业滥用权利、自说自话,造成了行政管理的不正常拖延。
  2013年1月12日,环保部复议确认,原告知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程序规定,超过了30个工作日的法定最长答复期限。但谢勇认为复议目的未达到,1月30日,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最终裁决申请书,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认定环保部以征求相关企业意见为由不及时向其提供环境监测报告等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截至记者发稿前,谢勇尚未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回复。但一直关注此事的环境公益律师夏军表示,环保部的复议决定书有积极意义,应当肯定,它首次明确了信息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要在两个月内完成。
  无独有偶,5月5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国务院法制办邮寄了《行政复议终裁申请书》,请求国务院法制办裁决环保部的行政行为违法。
  今年1月30日,董正伟通过在线提交和发送电子邮件否认方式,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另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
  2月24日,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2月26日,董正伟再次向环保部邮寄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8日,环保部签收,但一直没有做出复议决定,也没有告知延期。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上级复议机关有权利监督、指导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追究其不履行复议职责违法违纪责任。国务院法制办有权利监督、指导全国的行政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正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董正伟请求国务院法制办督促环保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将在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督促环保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或者确认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违法、判令环保部重新公开土壤污染调查信息。
  这半年,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请求认定行政违法,逐渐多起来。


  两高出台新解释,两污染受害农民被控刑罪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变为了行为犯。
  显然,这一《解释》是要加大对污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刑事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了污染企业及其负责人没有被送进监狱,污染受害农民却被送上被告席的事。4月26、27日,在湖北省钟祥市法院,两位受污染侵害的农民涉嫌敲诈勒索案开庭审理。污染企业在签订了赔偿协议一年多后,突然提出刑事控告,声称遭到了受害农民的敲诈勒索,于是,两农民因而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理。
  这半年,好消息很多,坏消息也不少。这是一个充满希望的时代,也是一个备受煎熬的时代。对于环保公益人士来说,保护环境不仅是一份工作,一项事业,更是一种信仰。而对于每一个人,水不安全谁安全,环境被污染,没有人是赢家!
  5月17日,本社记者听到美国资深环境律师菲利普·伯克赛尔(Philip  Boxell)在三联韬奋书店图书馆的一次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上,说了一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话--"不要失去你内心的信念,因为在隧道的尽头肯定是有光的。"是的,当我们行走在隧道中,不要因为还没看到光,就半途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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