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郫县司法局马立局长一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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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郫县司法局马立局长一席谈
■本刊记者
记者:马局长,经过这几天的调查走访,我的感觉是郫县的社区矫正模式制度设计突出,独创性比较强。我想问的是,如何保证审前评估的客观公正,保证好的制度不被人为扭曲呢?
马立:“审前评估”作为社区矫正的一个探索,在国内许多地方都做过不同程度的尝试,而郫县的特色是将审前评估进行了比较科学的“量化”,要填一个《量化统计表》。由于进行量化统计,单个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以及个人,不足以对调查结论起决定性的影响,因此保证了调查评估的相对客观。这样的量化评估表交到矫正办,矫正办也必须根据量化后的综合意见给出评估结论,这就保证了公正。当然,量化评估还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将来会越来越客观公正。
记者:审前评估的实质是让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获得了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司法建议权,那会不会影响法院独立判案呢?
马立:对法院而言,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仅仅是法院判决的一个参考而已,一般由法院、检察院委托才会启动,评估结论也只供法院判决时予以参考,因此不会影响法院独立判案。以前法院判案,只能根据案情来判断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背景和情况并不十分了解,而被告人所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和群众其实最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审前评估对法院判案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法官都欢迎审前评估,法院对这项工作是非常支持的。
记者:我看到“双担保”制度深受基层社区组织的欢迎,他们一点都不觉得是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和负担,原因何在?
马立:社区矫正要想搞好,一定要调动基层社区组织,主要是居委会和村委会的积极性。自愿担保的制度设计,改变了以往政府部门老是把居委会、村委会这些基层自治组织当做下级单位的习惯性的同时也是错误的思维方式,而是彼此放在了完全平等的地位。基层自治组织觉得受到了政府部门的尊重。同时被告人亲属要请求居委会或村委会来担保,也提高了他们在社区的权威,让老百姓觉得居委会村委会还是很“有用”的,对促进社区的民主生活也有所助益。
社区矫正也是“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的重要体现。现在,许多法学专家建议,应该扩大管制刑的使用范围,尤其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这样的建议是很好的,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但也要求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回答一个问题:这些人放在社区到底管不管得住。郫县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只要制度设计符合实际,有一支良好的司法行政队伍,并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他们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是完全管得住的,而且帮教的效果也完全可能比在监狱服刑更好。
记者:作为郫县的司法局长,通过几天接触感觉您也是一个有理想的法律人。社区矫正也寄托了您的一份理想吧?
马立:个人是非常渺小的,工作是大家做的。几年来通过抓社区矫正工作,确实调动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成效是明显的。司法权主要包括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现在,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比较明晰统一,没有争议。而执行权却被分割得四分五裂,判了徒刑的刑事犯被关进了监狱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短期刑在看守所服刑由公安机关负责,但死刑犯又由法院负责执行等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出了一些问题,社会不满意,制度根源是执行权没有统一。社区矫正将监外服刑人员的管控交由司法行政单位主要负责,应该说,是对统一执行权的有益补充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