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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宝昌律师的酸甜苦辣

(2009-12-20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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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ok镜

消费纠纷

邱宝昌

蜀国演义

文化

分类: 法治人物

邱宝昌律师的酸甜苦辣

邱宝昌律师的酸甜苦辣 

■    李蒙

 

   提起消费者维权,人们很容易想到一位律师的名字——邱宝昌。生于1965年的邱宝昌1993年开始执业,正好赶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颁布,他开始代理消费维权诉讼。而“消费”行为几乎能涉及到所有的民事行为,17年下来,邱宝昌代理的诉讼也涉及医患、汽车、房地产、电信、美容、保险、教育、铁路运输等等非常广泛的领域,在获得“十佳维权律师”“3·15贡献奖”等诸多社会荣誉的同时,邱宝昌也饱尝了酸甜苦辣。

 

付出与成功

 

邱宝昌代理的第一个案子,是一位消费者到某鞋城去买鞋,鞋出现一些问题,在交涉时消费者被保安打了,颈椎部骨折。商家认为是消费者语言过激保安才出手伤人,但消费者语言再过激,也是来购物的,动机肯定不是来闹事的。后来派出所组织进行协商,鞋该不该退,该不该赔,怎么赔偿医疗费用,派出所做了一些调解工作。但商家不服调解,消费者只好去法院起诉,最后经过法律判决,商家赔偿了医疗费用,也退了鞋。这个案子使邱宝昌意识到,当时消费者维权太不容易了,不仅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很可能也受到侵害。当时还发生了商场怀疑消费者是小偷就搜身引起的案件,轰动全国。邱宝昌意识到消费维权的艰巨性,从此下决心帮助消费者维护他们的权益。

1998年,葛先生到医院进行常规身体检查,却被医生带进一间检测室,在头顶、胸部等部位接上电极后,医生开启了仪器,通上瞬时电流。葛先生顿时觉得肢体麻木,大脑失控。就这样被电击20多次后,医生终于停止了操作,并将10元人民币递给葛先生。葛先生后来经过询问才知道,此次测试被称为“经颅磁刺激诱发电位测试”,不属正常的体检项目,葛先生竟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了“试验品”。测试二天后,先前没有任何器质性病变的葛先生出现严重的身体不适,持续头痛头晕,且失眠健忘。经检查,葛先生患上了高血压病,并将终生挥之不去。轰动一时的人体测试纠纷案由此引发,邱宝昌律师义无反顾地代理了这起医疗诉讼纠纷。此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葛先生一个人的权益和尊严,更为医疗部门敲响了依法行医的警钟,亦为我国尚处雏形的人体测试实验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此后进行的人体测试,医院都要与受试者签订合同,并明确告知受试者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损害。

邱宝昌律师代理的具有代表性的医疗纠纷案还有“婴儿尸体失踪案”、“北大医院多收费案”等。在“北大医院多收费案”胜诉后,患者到北大医院就医,院方都会为其出据一份详细的收费清单;而就诊的患者也会留意医生的处方和药品的记录,做到明明白白就医。全国不少医院也随之纷纷仿效,医患关系的明朗化开始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1年7月,邱宝昌受中国法学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指派,代理了全国首例OK镜产品质量案件并取得了成功,不但为因此而遭受巨大痛苦的家庭找回安慰,还为后来全国其它地方的OK镜伤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相应的范例。2002年,他成功代理三家电脑公司状告中国消费者协会案,维护了电脑消费者的利益。邱宝昌还成功代理过多起坑农害农的假化肥、假种子案,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倾注了心血。

17年下来,邱宝昌代理的消费维权案上百起,包括“食品安全、手机漫游、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宾馆过12点钟收费、小灵通转市、电脑黑屏”等等社会热点问题,不论是多收一角钱公用话费的细小纠纷,还是上千人的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的集团诉讼,他都认真对待,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他凭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一颗善良的心,为在消费过程中遭受侮辱、名誉权受侵害,为因各种医疗行为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消费者争得应有的补偿,给他们遭受创伤的心灵以抚慰;面对强势的国家垄断企业,他不怕取证的困难,顶住压力,为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找回公平和平等。

  邱宝昌还借助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普及消费法律知识。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以案说法;在电台、电视台做佳宾,评述投诉焦点、指明消费误区;他还在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栏目做随行律师,帮助陷入困境的消费者排忧解难。在多年的法律实践中,邱宝昌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独创性、可操作性的消费纠纷法律预防方案。如在福乐事件发生后,邱宝昌律师明确提出:诸如暖气片之类的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应进行强制性保险,以充分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避免由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商家破产的可能,从而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无奈与遗憾

 

但是在多年执业生涯中,邱宝昌也对有些问题感到很无奈,觉得律师真正能为消费者提供的帮助是很少的。律师代理的案子毕竟是非常有限的,更多的维权案件,只能是在电话或电子邮件中给予一些意见。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也往往不可能尽人如意,留下不少遗憾。

有一个案子,一位消费者买了一辆奔驰车,在去上牌的时候修车师傅认为车好像是用过的,不是新车。用检测设备检测,电脑数据显示已经跑了三万多公里。消费者诉诸法律,却在“新车”“旧车”的界定上出现问题。法院要求鉴定这个车是新车旧车,而鉴定却没有国家标准。原告曾找了公证部门,全程公证摄像都有,但法院依然没有认可。按照通常的理解,一辆车跑了三万公里不可能还是新车,这是常识性的问题,但法院还要鉴定,因为国家没有规定跑了多少公里就算旧车。到底是法律的规定没有细化,还是法官的法律素养有问题,还是其他一些因素?类似这种情况的确引人深思。

在1997、1998年间邱宝昌经手过一个房产纠纷案,是关于北京亚运村北部地区15处违法建筑的,邱宝昌感慨:“明明是违法的,但却只能眼看着它们逃脱法律的制裁。”那场官司打得“很艰难”,一是因为《消法》的条例在房地产领域很难适用;二是此前已有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的建筑不视为违法。而归根结蒂,在房地产纠纷中消费者难以维权的最大阻力,来自于房地产行业在当地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模糊地带。

  此后,邱宝昌开始比较频繁地受理房地产方面的法律纠纷,到如今已近10年。生性耿直的他“一直很困惑”,“任何法律都不能以保护不法开发商、保护某个产业的盈利,而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房地产纠纷的增加,集体维权成为一种新兴的诉讼方式。但是让邱宝昌困惑的是,自己经手的所有集体维权纠纷中,没有一起胜诉的。除了常见的鉴定、取证困难外,“集体维权形式往往在没进入诉讼程序时,就已经被转为个体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案子可以共同诉讼,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成行,法院的判决往往避重就轻。1999年前后,邱宝昌曾代理了一个危改房项目以商品房形式销售的案子。当时法院仅仅判令原告(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对被告(开发商)的处罚。“即便是退房,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因为退房就意味着消费者拱手让出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升值和其他可得利益。”

  2006年前后,邱宝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物业和车位纠纷的关注中。对于物业纠纷,他认为解决的关键在于业主委员会的顺利诞生,为此“政府的行政部门应该是帮助而非设卡”,“要建立畅通机制,加快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速度”。至于地下车位的买卖,邱宝昌认为关键在于能不能卖,地下车位应该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才能买卖,如不涉及公摊面积、不涉及人防工程设施、是否有销售许可等。他还强调,卖车位还得解决一串连锁的问题:按何种标准缴纳契税,是卖产权还是使用权等等。

 

风险与职责

 

2001年,邱宝昌在江西南昌代理了一起医患纠纷案件,最终导致一个非常优秀的医生被抓起来,最后判了刑。当时医院所有的人都去旁听庭审,下午开完庭以后,邱宝昌走不了了,许多人将他包围起来,将饮料瓶往邱宝昌身上扔,指责他。情势一度很危急,后来转危为安。那次事件让他体会到了一个道理,在危险面前律师必须要保持镇静,同时要更加严谨地工作。邱宝昌有时想到那个医生,也为她惋惜,本来是很优秀的医生,就因为一个疏忽就断送了前程进了监狱,改变了人生轨迹。但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作为律师,维护法律的尊严是至高无上的使命。

还有一次,邱宝昌到西部一个省份去代理刑事案件,当时刑诉法刚刚颁布,去做前期介入。晚上住在酒店里,有人敲门、谩骂。开始感觉很紧张,后来也有惊无险。他体会到,如果你要举报一些问题,黑恶势力的那些人他们肯定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你的代理,阻止你的辩护,采取很多方式。作为正常人,害怕肯定是有的,但是不能因此放弃工作,越是有风险越要把工作做好。

2007年,北京蜀国演义餐厅发生“福寿螺”事件,一些消费者因为食用福寿螺中毒。邱宝昌受聘担任蜀国演义餐厅的代理律师。受害人杨某某以“四海之外”网名在邱宝昌开设的网上博客中留言,侵害他的名誉,邱宝昌在劝告无效之后,提起法律诉讼。最后法院判令杨某某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以及经济损失4400元。

这起名誉侵权案后,邱宝昌曾公开声明:他的职业是律师,服务的领域不仅限于消费者领域,他从来没有认为自己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律师为自己的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对律师的职责要求。当服务的企业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时,他主张企业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与消费者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建议经营者向消费者倾斜,要对消费者负责,诚信对待消费者是明智之举。

 

关注与建议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迫在眉睫,邱宝昌非常关注,并在一些报刊上公开发表了自己的建议。

在消费者的权利部分,邱宝昌建议增加消费者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亲自参加或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参加所有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的起草、制定、修改活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的消费方式出现,非现场消费如网络消费纠纷增多。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建议赋予某些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一定的试用期,以试用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针对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维权难,经营者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他建议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诉讼的主体资格,让消费者保护组织能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违法的经营者,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受损害了的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他建议增加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具体是“增加消费者保护组织以模拟消费方式进行取样、封存、送检并公示的职能”;“强化消费者组织有权向相关部门就有关消费问题进行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原来消法第四十九条出现惩罚性条款,是消法的亮点之一。邱宝昌建议对惩罚性赔偿应当细化。建议将原来的加倍赔偿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严重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

邱宝昌还建议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所得用于补偿受侵消费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他还建议,应借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立专门的消费纠纷仲裁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邱宝昌说:”我最欣赏德国法学家耶林的法学名言——为权利而斗争。为了提高亿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愿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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