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的超级混乱,行长们最怕谁?
(2013-07-20 07:27:50)中国金融领域的监管超级混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央行、各省的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检察院
按国际惯例,监管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实际中国的监管机构,任何一个领域的监管机构都是不具备独立性的。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一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昧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
人民银行之前作为银行监管者,其有识之士很早就在研究监管定位和独立性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银行监管者就应当管风险(合规监管实际上也是为了管风险),而管好风险就应当保障监管独立性,特别是相对于地方政府经济扩张冲动的独立性。这个结论总体上方向是正确的。以此为指导,1998年人民银行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行的体制,大胆实行改革,在全国成立九大区域性分行,即俗称的“大区行“。
经过多年实践,大区行制基本失败,到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承担银行业监管主要职责之时,各地派出机构的设置模式又回到按省区市统划的老路上来,各省级机构称银监局,地市机构称银监分局。
我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独立性还存在问题。
首先,履职独立性不够。在我国银监会体系下,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事业单位,直接受国务院领导,代表国务院履行职责,不具有独立性。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银监会完全没有独立性。而我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商业银行又都采用总分行体制,如果在中央层面上没有独立性,银监会仅具地方独立性,其意义不大。其次,人事独立性不够。由于银监会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拆分组建起来的,其在人员组成上基本上吸收了中央金融工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局的成员,还有一部分是从国有商业银行抽调的。因此,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一方面这类人员在行使监管职权时容易在思维惯性的作用下形成以管理代监管的局面。另一方面这种人员构成和政府、央行、被监管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银监会很难做到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被监管机构的影响而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中国根深蒂固的熟人文化更使得这个问题严重到无以复加。再次,财务独立性不够。银监会的预算和财务来源直接受制于国务院,本身缺乏相应的独立性。最后,地方分支机构独立性不够。因银监会地方分支机构的各项利益关系均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在银监会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博弈过程中独立性可能无从谈起。
当前,银监会以一纸《指导意见》的非法授权,将本应由自己执行监管的职责推给了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又根据这一非法授权的《指导意见》又非法授权给金融办或其它机构来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其结果,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营运监管的主体出现了空前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