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盘锦人王树杰因拆迁冲突被击毙。
无独有偶。10月8日,据人民网报道,网传温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李某在追捕小偷时,开枪将其击毙。据说追捕时在李某鸣一枪示警的情况下,嫌犯并没停下,李某又开两枪,终至嫌犯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有一位网友“杭州in芸陌”的一条微博引发网友热议:河南省温县(焦作市)将永不再有小偷小摸。不管承不承认,该网友的观点至少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心声。毫无疑问,开枪击毙给那些心怀侥幸的罪犯们带来的心理震慑力将是巨大的、无与伦比的。
根据李某所言,该案犯既是累犯,又驾车逃窜,逃窜过程中撞坏几辆警车,在被包围的情况下仍反抗拒捕,并持械企图攻击警察。按照他的逻辑,且毙之无妨!
然而,笔者对此还是有点疑惑。按照我国法律关于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定,“在嫌犯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诚然,按照相关规定,对那些负隅反抗者,适当使用武器不失是自保乃至让其迅速失去抵抗力的绝佳办法。
只是笔者在想,武器并不仅限于枪支一种。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除了枪支,还有没有其他的武器?警棍、催泪瓦斯、高压水枪等“不致命”的武器,是不是也可以成为当下警察们执法的一种选择?使用枪支是否为最后的没有其他选择的选择?果或是,我等当极力拥护。如果不然,两位执法警察的做法则值得斟酌。毕竟即使是一名心狠手辣、杀人越货的恐怖分子,在还未受到审判前,其生命的权利也不应该如此轻易被剥夺,更何况是一介村民和一个小偷。
古人说,乱世用重典。我们有幸生活在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最好时代,笔者相信还远没有达到乱世的程度。因此,击毙不应成为执法中的常态。大凡击毙,必是罪犯们对公众安全构成太大威胁时,事态已经朝着无法控制的方向发展,且各种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做出的决定。这个度当然很难把握,需要警察同志们临场作出正确的决断。
不管怎么说,笔者还是希望,以后警察同志办案,武器的携带上应多几种选择,毕竟能让一般人失去抵抗力的武器还是有的,甚至不止一种。这样,他们的执法才不会再引起这么多的争议和不解。
对生命的尊重乃至敬畏是大国文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什么时候我们真正懂得其中深刻的内涵,我们的社会才有资格称之为文明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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