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评论
(2009-12-21 1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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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被害人性关系交警部门醉驾杂谈 |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日益发展,法律名词也是与时俱进,不断翻新。这不,最近流行法律新词汇——临时性。真可谓“不是我不明白,这个世界变化快”!
我们不妨来看一则《泉州晚报》最新的报道:11月初,台州椒江区潘家兄弟为救邻居老潘,醉驾救人。台州路桥交警部门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看完这则报道后,笔者当时就陷入了情感和法律抉择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为台州交警部门的人性化处罚拍手叫好,另一方面又为这样的处理因玷污了法律的神圣和公正而感到担忧。
我们姑且称此次事件为“临时性不正当醉驾”。如果单纯从社会公德方面来讲,潘某当时的行为的确情有可原,毕竟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而且笔者也深信,当时的情况已经到了非醉驾不能救人的地步了,是万般无奈之下所出的下下策。既然如此,当然可以从轻处理。只不过从法理方面来说,笔者窃以为还是有点欠妥。因为这个口子一旦打开,难保以后不会再有张氏司机或李氏司机也借救人之名行醉驾之实,从而逃脱本应受到的严厉处罚,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所以,笔者反复斟酌,以为此种做法合情而不合法,还是应该及时叫停。至少也应责成相关部门提供令人信服的病情报告,以免造成以假乱真,让那些想蒙混过关的醉驾者逃脱应有的处罚。
如果说以上“从轻处罚”的决定还可接受的话,那么今年6月10日晚发生在浙江南浔的一件事,却着实让人颇费思量,难以理解。据中国新闻网报道,当地二协警邱某与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在宾馆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南浔法院后来的判决认为,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好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我们何不更大胆一点,索性称之为“临时性不正当发生性关系”,也许会更加冠冕堂皇!按照该案法官的逻辑,邱蔡二人虽未经陈某同意就“与她发生性关系”,但当时陈某并未提出异议,即可看作默许(事实上当时陈某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此种方式冠以“不正当”的命题,应能成立,再无异议。这样,邱蔡二人因“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次性质恶劣的轮奸事件就巧妙地被“临时性”了,看起来顺理成章,有何不可?
只是今后,我们是不是可以举一反三,衍化出如下结论:贪污受贿或盗窃抢劫就是“临时性不正当收取或借用他人财物”,凶杀事件就是“临时性不正当用凶器碰到被害人”,诽谤就是“临时性造成他人名誉上的损害”……
我想,只要不是白痴,一看即可明白其中逻辑是何其荒唐。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这个事件既不合情,更不合法。只不知相关部门会不会“临时性”重新研究一下,还法律一个公道?
闲暇之际,也来“临时性”评论一下。就让“临时性”来得更猛烈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