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毒品案件辩护策略
(2022-09-28 08: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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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毒品犯罪 |
电子烟毒品案件辩护策略
李有法律师
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列管,一批电子烟毒品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辩护人应当充分运用证据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展开充分辩护。
在2021年7月1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之前,国家对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部分列管,且系不同时间列管了不同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比如,2014年1月1日列管了五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2015年10月1日列管了四十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2018年9月1日列管了八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列管了五十三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相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对应的折算比例发布时间往往晚于该物质列管时间,所谓折算比例系国家禁毒委委托国内专业机构调研论证后发布的各个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依赖性比较形成的折算比例,比如,5F-ADB列管时间是2018年9月1日,折算比例发布时间是2019年1月16日,其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是1:14,即1克5F-ADB相当于14克海洛因。
了解上述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时间、折算比例发布时间,辩护人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差,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
一、如果案发时,涉案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尚未被列管,也就是说案发时间在前,涉案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时间在后,则从法律意义上说该物质就不是毒品,贩卖该物质不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吸食该物质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吸毒行为。
分析一个判例,2018年6月11日,警方查获一包重约一克含有5F-ADB成分的“无相草”,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六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六个月。而5F-ADB管制时间是2018年9月1日,案发时5F-ADB尚不是毒品,遗憾的是公检法辩均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
二、如果案发时,涉案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经被列管,但该物质的折算比例尚未发布,也就是说案发时间在前,涉案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折算比例发布时间在后,则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物质的折算比例不应当适用于本案,除非适用该折算比例相对来说对当事人有利,该折算比例才可以适用于本案。举个例子,2021年7月15日,警方查获含有ADB-BUNITACA成分的烟油800克,含量为0.3%,该物质折算比例发布时间是2021年11月12日,折算比例是2:1。如果适用折算比例,涉案烟油相当于400克海洛因,被告人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适用折算比例,涉案毒品数量属于少量毒品,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不适用折算比例有利于被告人。
三、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毒品数量是以毒品的质量计算的,不是以毒品体积计算的。
司法实践中,起诉书中确实出现了以查获毒品的体积作为毒品数量起诉到法院的,有的法院直接以一毫升烟油为一克折算毒品数量,比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8毫升烟油,法院就认定被告人贩卖了8克烟油。法院这样认定既不符合物理知识,也不利于被告人。通常来说,油比水轻,比如,汽油密度是0.70、石油密度是0.76、煤油密度是0.80、苯的密度是0.88,水的密度是1。法院是按照水的密度折算烟油的质量,显然对被告人不利。我们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相应的专业质疑,尤其是涉案毒品数量达到或者刚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十克)、数量大(五十克)临界线时。举个例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贩卖含有ADB-BUTINACA成分的烟油20毫升,如果法院按照一毫升为一克认定,则涉案烟油为20克;再按照ADB-BUTINACA与海洛因折算比例2:1折算海洛因为10克。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海洛因达到10克,属于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如果烟油密度小于水,则烟油质量小于20克,折算后海洛因质量小于10克,属于少量毒品,被告人量刑起点是管制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