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罚与执行变更

(2022-07-09 17:58:08)
标签: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

分类: 经济犯罪案件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罚与执行变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川07刑更339

罪犯罗某,男,生于19800809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满日期:20250307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4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三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10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