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罚与执行变更
(2022-07-09 17: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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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经济犯罪案件 |
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罚与执行变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川07刑更339号
罪犯罗某,男,生于1980年08月09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四川省绵阳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1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满日期:2025年03月07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绵阳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三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管教干警证明材料、“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4年10月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红玉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牛 仙
书 记 员 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