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以假释---刑罚与执行变更
(2022-07-09 17:54:04)
标签:
予以假释---刑罚与执 |
分类: 经济犯罪案件 |
予以假释---刑罚与执行变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川07刑更295号
罪犯朱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0日,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满日期:2020年04月26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2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0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假释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限过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02月26日起,至2020年0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剑苹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张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