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查获毒品10.4662克、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毒品再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2022-07-08 08: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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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毒品犯罪 |
现场查获毒品10.4662克、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毒品再犯,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碑检二部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9日17时1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在本市雁塔区XX园XX路XX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2小袋(经鉴定,净重10.466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前科记录查询表、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书书及结论告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