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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22-07-07 14:59:34)
标签:

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被判

分类: 毒品犯罪

受人雇佣运输毒品,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唐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刑初115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德,男,20001111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道县,无业,2020116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2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井峰,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7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10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振耀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及其辩护人黄井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0113日,受云南毒犯东哥指使,被告人唐德将一装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景洪邮寄至陕西西汉中,并欲前往汉中接收快递后送至重庆。20201156时许,唐德乘坐8L9909航班从西双版纳前往昆明,后转乘3U8527航班前往西安。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咸阳机场将刚下飞机的唐德抓获。117日,公安人员在唐德配合下在汉中市汉台区XX将装有毒品的包裹查获,从中提取到白色晶体物四包,共计净重994.9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提取、称量毒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德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唐德对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德是被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的,系运输毒品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德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和上线联系,虽然最后没有成功抓获上线,但仍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唐德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113日,被告人唐德受云南籍毒犯东哥(姓名住址不详)的雇佣,将一个装有毒品的包裹从云南景洪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陕西汉中,再前往汉中接收毒品后欲运输至重庆。同月156时许,唐德乘坐8L9909航班从西双版纳前往昆明,后转乘3U8527航班前往西安。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咸阳机场将唐德抓获。117日,公安人员在唐德的配合下在汉中市汉台区XX将装有毒品的包裹查获,从中提取到白色晶体物四包,共计净重994.9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201151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接到陕西省XX电话指令,称唐德有重大涉毒嫌疑。同日,公安人员在咸阳机场将唐德抓获,唐德供述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毒品从云南邮寄至汉中。同月17日,在唐德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在汉中汉台区XX将唐德收取的快递查获,从中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四包,共计净重994.93克。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和封存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唐德身上扣押登机牌两张,分别是西双版纳到昆明和昆明到西安的,航班号分别为8L99093U8527;查获手机一部,该手机为双卡手机,一张卡号为1878798****;从汉中市汉台区XX将唐德收取的快递查获,从纸箱的夹层中查获白色晶体可疑物四包,经称量毛重分别为301.47克、301.72克、304.16克、267.39克;从该快递包裹上查获单号为77610002157895、寄件人唐德1569701****、收货人周霞19176XXXX56的快递单。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四包疑似毒品毛重共计1173.84克,净重共计994.93克,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分别为76.6%77.0%77.2%76.2%

4.手机和快递单。经当庭出示扣押的手机和快递单,被告人唐德确认是其使用的手机和所发的快递单,并称快递单上所留两个手机号都是他的手机号。

5.视频截图照片和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唐德于2020113日在云南省景洪市一处申通快递点邮寄了一个正方体的纸箱。该照片经被告人唐德指认,照片上的男子确系其本人;被告人唐德指认其接收快递的地点是汉中市汉台区XX沙县小吃附近。

6.民航信息和登机牌。证明被告人唐德乘坐8L9909航班于20201156:35从西双版纳飞到昆明,7:40抵达昆明,后乘坐3U8527航班9:30从昆明飞到西安,11:50抵达西安。

7.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截图。证明被告人唐德于2020115日和QQ号为3530623231东哥联系,约在重庆见面,对方问唐德有钱没,包车多钱,说要给唐德存钱,还让唐德坐出租车、发沿途的照片。飞飞在微信上和唐德联系,让唐德发定位、照片。

8.通话清单和移动数据清单。被告人唐德登记寄件人电话为1569701****,该号码机主为张靖雯,该号码于2020110日至14日多次与“东哥”(机主信息杨滨)的16687XXXX01号码通话,被告人唐德持有的号码为19176XXXX56(即所留的收件人电话)的手机移动数据清单显示20191231日至2020118日,该号码的漫游地在云南昆明,通话记录显示该号码于202011日、14日、17日均在西双版纳自治州接打过电话。

9.账号转款单据。证明2020115周某某向被告人唐德账户转入1000元人民币。

10.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被告人唐德混杂辨认出周某某是让他运输毒品的人。

11.住宿信息。证明202011日,被告人唐德入住云南省景洪市XXXX酒店

12.证人朱某某(申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20117日上午,他负责投递一个从云南西双版纳寄到陕西汉中的快递件,发件人叫唐德,收件人叫周霞、电话19176XXXX56。快递是一个四方的盒子,货单上写的是日用品。他打收件人电话约好在沙县小吃等,一会儿来了一个男子来拿快递,收货人签收的姓名是唐德,他看到发件人也是唐德,就叫对方重新签,对方重新签的还是唐德。他混杂辨认出8号男子(唐德)是接收周霞快递的男子。

13.被告人唐德的供述。证明2019年年底,他在手机上看到老乡周某某发的照片,觉得好看,就和周某某联系,周某某让他去云南景洪找其玩,并给他转了六七百元的路费。他就去了景洪,在曼听公园正门附近的一小旅馆住的。有人打电话让他去曼听公园,去公园后一个人叫他,并让他把身份证、手机交给对方。他不给,并给周某某打电话,周某某的电话是东哥接的,东哥说是周某某让把身份证等交给这个人。他就把身份证和手机给了对方,对方给他了一个诺基亚手机和一千元钱。后对方又给他换了几个酒店住,都不是用他的名字登记的,又给了他一千元钱。有一天,“东哥”打电话给让他去曼听公园,到了公园后,有一个小伙拿一个纸箱交给谁他,“东哥”打电话说让他把这个纸箱寄到陕西省汉中市区,并给了他一百元邮费,还说再给他两千元。他就拿箱子去曼听公园正门小巷子里邮递,给他纸箱的小伙跟他身后。在去的途中,他撕开箱子看了一下是一些零食,黑色的像牛肉干一样的东西,还有其他的一些食品。他猜想这快递是可能藏有毒品,不然不可能给这么高的费用,也不会收手机和身份证。在快递点收快递的人打开箱子看是食品,就收了。邮费花了六十几元。发件人他留的名字是唐德,收件人的信息是他编的,叫周霞,收件人的电话是19176XXXX56,这个卡是他家办宽带给的副卡,卡主是他姐姐唐某某14日下午,又来一个人给他两千元。他和周某某见了一面,问周箱子里是不是毒品,周说不要问,做就行了。14日晚,东哥打电话说他换机场附近的宾馆住,给他买了15日凌晨6:35的飞机,让他每到一个地方给其说一下,并让他包车经巴中、广安到重庆,还说不能改变规定的路线,到了重庆再联系,完成后东哥给他1.4万元。然后有人给了他一张房卡。他到了凌晨四点退了房,去机场时,东哥的人在机场外一个路口等他,把之前给他的诺基亚收走了,又给他一部黑色红米手机和他的身份证。他用这个手机里到有快递的信息和周某某的身份证照片,登录了QQ和微信。他从景洪坐飞机到昆明,在昆明机场中转飞到咸阳机场,到了咸阳机场就被公安人员抓了。从公安人员把他抓了后,他就听公安人员的安排。到了汉中,东哥给他发信息,打电话,他都是按公安人员说的回信息和通话。东哥大约30多岁,电话是16687XXXX01

1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唐德20001111日出生,犯罪时已经达到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德系运输毒品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是由被告人唐德交付邮寄的,且毒品已经从云南省景洪市运至陕西省汉中市,运输毒品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唐德是被他人雇佣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德确系受他人雇佣,但为牟取高额利润,具体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系主犯,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唐德被抓获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上线联系,虽然最后没有成功抓获上线,但仍具有立功情节之辩护意见,经查,未成功抓捕到同案犯依法不成立立功,但考虑到被告人唐德被抓获后确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和同案犯进行联系之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德运输毒品994.93克,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其受他人雇佣、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德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115日起至20351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整(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姚   斌

审 判 员  李 欣 烨

人民陪审员  卫 有 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志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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