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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2022-07-07 1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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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数

分类: 毒品犯罪

以邮寄方式运输毒品数量大,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王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  西        院刑事判决书

                                   (2021)01刑初49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雷,男,19923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2052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宇睿,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1Z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雷犯运输毒品罪,于20211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雷及其指定辩护人朱宇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522日,公安民警发现从云南省瑞丽市优速快递一件发往陕西的包裹(收件人:王松,收件电话1879243****,收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XXXXXXXX街道,单号518882676090)内可能藏有毒品。2020527日,办案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新市XXXXXXXX街道菜鸟驿站快递点将提取该快递的被告人王雷抓获,在王雷收取的用黄色胶带缠绕的黄色纸箱邮件内查获疑似毒品3大包。经鉴定:3包检材净重分别为232.52克、231.93克、232.5克,总净重696.9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2.8%51.7%51.6%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毒品提取、称量等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雷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雷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王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雷辩护人提出:1、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且该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王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5月,被告人王雷通过网络联系一微信名为“tezhongbing 云南毒贩(姓名住址不详)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提供了邮寄地址、联系人及方式。522日,云南毒贩通过优速快递将藏有毒品的收件人为王松,收件电话1879243****,收件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市XXXXXXXX街道,单号518882676090的快递包裹寄给王雷。527日,王雷通过电话询问优速快递公司得知该快递已寄至西安市临潼区新市XXXXXXXX街道菜鸟驿站快递点。王雷在该快递点将提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某某收取的黄色纸箱中查获用黄色胶带缠绕的毒品三包。经鉴定,3包检材净重分别为232.52克、231.93克、232.5克,总净重696.9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2.8%51.7%51.6%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通报等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云南公安机关在邮寄的快递中查获藏有毒品的包裹和抓获被告人王雷的经过;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姚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王雷通过1879243****手机号码查询藏有毒品的快递及伙同刘某某收取单号518882676090快递的事实;提取、扣押、称量、封存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某某收取的快递中查获毒品696.95克、扣押手机一部;鉴定意见证明查获的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2.8%51.7%51.6%;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王雷用1879243****手机号拨打快递站02962920302电话查询快递;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王雷通过微信方式和其毒品上线联系情况;被告人王雷的供述证明他通过微信与云南毒贩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提供了邮寄地址、联系人及方式,并前往快递公司收取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被告人王雷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排除特情引诱,且该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属于犯罪未遂之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通报及被告人王雷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王雷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与毒品上线联系购买毒品,且提供邮寄毒品的地址、联系人及方式,已就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交易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显然不存在特情引诱,虽然王雷因毒品在邮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但该邮件毒品行为已经完成,王雷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达到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所提王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雷通过邮寄的方式从云南瑞丽运输毒品海洛因至陕西西安696.95克,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惟考虑被告人王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527日至20355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姚斌

审判员  邓少波

人民陪审员  陈知贵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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