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处刑罚
(2022-07-07 14:45:53)
标签: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 |
分类: 毒品犯罪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其远,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集美区,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凯、郭之瑶,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丕琼,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同安区,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聪明,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同安区,农民。2019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祥敏,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郓城县,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李影、卞乔瑛(实习),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达金,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连城县,农民。2014年9月5日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18年11月6日被福建省三明市禁毒系统登记为制毒技术人员。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群熙,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连城县,农民。2019年4月19日向连城县宣和乡人民政府签署涉麻制毒犯罪承诺书。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航、惠柳青,陕西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家根,男,1983年9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安市,农民。200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艳、童铭(实习),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昌桔,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永安市,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长海,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团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集美区,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代艳艳、李文强(实习),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全得,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厦门市集美区,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锟,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耀勇,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白河县,农民。2019年5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栋、王淑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吴群熙、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犯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吴群熙、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及其辩护人周凯、王**、周**、杨李影、刘文、惠柳青、何艳、张长海、代艳艳、吴锟、王栋、王淑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其远出资并纠集被告人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刘昌桔、邱家根、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在渭南市澄城县王庄镇内信村的一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因故未果。
2019年4月底至5月初,由陈其远再次出资、纠集各被告人并租赁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一养猪场作为生产场地,以陈丕琼为生产场地负责人,陈聪明为技术负责人,樊祥敏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吴达金、吴群熙为技术人员,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为具体操作工人,在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同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蓝田县韩岭村麦田将邱家根抓获,根据邱家根的引领和指认,将躲藏在韩岭村沟下半坡的陈其远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养猪场将陈丕琼、樊祥敏、吴达金、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塑料桶及部分工具,塑料桶内有大量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新房村内一路旁,将吴群熙抓获。次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天台路和天台四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的莱顿酒店8207房间将陈聪明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质中,有29个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共净重7610.64千克,甲卡西酮的含量为11.8%至35.6%;现场查获的物质中,有98个检材中检出麻黄碱,共净重6870.74千克,含量为2.9%至59.6%。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吴群熙、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称其要生产的是麻黄碱,不知道甲卡西酮是何种物质。
陈其远的辩护人提出:1.陈其远等被告人的目的是生产麻黄碱,检出的甲卡西酮成分是生产麻黄碱过程中必然产生的中间体,不应将甲卡西酮评价为毒品,故其行为应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该生产制毒物品的犯罪并未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陈丕琼的辩护人提出:1.陈丕琼等被告人主观目的是生产麻黄碱,甲卡西酮是生产麻黄碱时伴随产生,因此被告人无生产毒品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生产的含有麻黄碱化学物质还未最终完成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犯罪未遂;3.陈丕琼属从犯。
被告人陈聪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称其不知道生产的是什么物质。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聪明系受陈丕琼雇佣到西安给其开车,在养猪场干零活,其不知道陈丕琼在养猪场所实施的是制毒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樊祥敏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不知道生产的是什么物质,其只是送货的司机。
辩护人提出:本案无证据证明樊祥敏在主观上明知同案陈其远制造毒品而为其联系购买和运输原料,检察机关指控樊祥敏明知陈其远生产麻黄碱而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实不能成立。
被告人吴达金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称他们生产的是麻黄碱,不知道能生产出甲卡西酮。
辩护人提出:1.从本案查获的物质看,仅有制毒物品而无毒品,被告人仅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2.吴达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3.涉案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危害较小,且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吴群熙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辩称其不知道生产的是什么物质。
辩护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生产麻黄碱而非甲卡西酮,也不知道生产麻黄碱的过程中会产生甲卡西酮,含有甲卡西酮物质的混合物也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结果,故不能认定吴群熙等被告人具有制造毒品甲卡西酮的故意;2.吴群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3.涉案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
被告人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未作辩解。
邱家根的辩护人提出:1.检察机关指控邱家根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定性错误,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2.邱家根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陈其远,有立功情节;3.邱家根系从犯。
刘昌桔、陈团强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刘昌桔、陈团强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3.涉案毒品原料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际危害。
洪全得、杨耀勇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2.本案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洪全得、杨耀勇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陈其远出资并纠集被告人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刘昌桔、邱家根、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在渭南市澄城县王庄镇内信村的一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因故未果。
2019年4月底至5月初,由陈其远再次出资,纠集各被告人并租赁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一养猪场作为生产场地,以陈丕琼为生产场地负责人,陈聪明为技术负责人,樊祥敏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运输,吴达金、吴群熙为技术人员,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为具体操作工人,在养猪场内非法生产麻黄碱。同年5月9日,公安人员在蓝田县韩岭村麦田将邱家根抓获,根据邱家根的引领和指认,将躲藏在韩岭村沟下半坡的陈其远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养猪场将陈丕琼、樊祥敏、吴达金、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塑料桶及部分工具,塑料桶内有大量刺激性气味的物质。当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新房村内一路旁,将吴群熙抓获。次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天台路和天台四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的莱顿酒店8207房间将陈聪明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质中,有29个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共净重7610.64千克,甲卡西酮的含量为11.8%至35.6%;现场查获的物质中,有98个检材中检出麻黄碱,共净重6870.74千克,含量为2.9%至59.6%。现场查获原料盐酸1312.94千克、片状氢氧化钠3500千克、硼887.5千克、甲苯3935.5千克、晶粉625千克、甲醇120千克、乙酸乙酯722.84千克。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警方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材料。证明2019年3月24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禁毒大队接西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报线索,有一批制毒原料即将运往临潼区。接报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发现该制毒原料运往临潼区北田街办温梁村温某轩家中,遂展开侦查。数日后,该原料被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红色厢式货车运到西安市带,民警继续跟踪守候,发现该车最终驶入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一养猪场内。4月底,有数名不明身份人员进入该养猪场内干活。经调查摸排,认为该养猪场可能是制毒加工厂。为此,市局禁毒支队牵头成立专案组。2019年5月9日,在市局禁毒支队统一部署下,公安临潼分局禁毒大队于当日在西安市陕西顺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抓获涉案人员温某轩、温某超;公安蓝田县局于当日组织民警前往该养猪场实施抓捕,民警至现场便有3名涉案人员向冯岭村沟底逃跑,经搜索后在韩岭村北嘴组一麦田内将被告人邱家根抓获。根据邱家根的指认和引领,民警在北嘴组沟下将躲藏的被告人陈其远抓获。民警在周边村庄继续搜索后,在新房村内一路旁将逃跑的被告人吴群熙抓获。后民警进入制毒现场内,抓获被告人樊祥敏、杨耀勇、陈团强、吴达金、洪全得、陈丕琼、刘昌桔等人,当场查获制毒设备及大量化工原料和塑料桶,塑料桶内有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物质。次日,市局禁毒支队民警在西安市天台路莱顿酒店8207房间抓获被告人陈聪明。此案经进一步调查取证遂破。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一养猪场内。中心现场为一养猪场,共分东、中、西3个简易大棚,内有大量塑料桶、手套、防护面罩、搅拌机、离心机等各类用具。西侧简易大棚:现场最西侧简易大棚与中间简易大棚之间南侧地面上发现有防护面罩1个(标号1,已棉签擦拭提取);西侧简易大棚外东南侧地面上发现有防护面罩1个(标号2,已棉签擦拭提取);西侧简易大棚外南侧门框停有一辆车牌号为陕A×××**的红色货车1辆,货车西侧地面上发现防护面罩1个(标号3,已棉签擦拭提取);简易大棚门框西侧砖墙上发现防护面罩1个(标号4,已棉签擦拭提取),卫生纸团1团(已实物提取);大棚门口东侧砖墙上发现防护面罩2个(标号5、6,已棉签擦拭提取);简易大棚内放置有大量塑料桶及铁皮桶,桶内盛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棚内过道北侧靠西发现防护面罩2个(标号7、8,已棉签擦拭提取);棚内过道靠东发现粗线手套1双(已提取)。中间简易大棚:棚内中间为东西向过道,南北两侧有大量塑料桶及部分工具,桶内有大量刺激性气味物质。东侧简易大棚:棚内中间为东西向过道,南北两侧有大量塑料桶及部分毛巾、手套、工具等物品,门内房梁上挂有防护面罩4个(标号9、10、11、12,已棉签擦拭提取)。
3.现场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警方从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养猪场内的制毒现场提取反应釜9个,标号F1-F9。其中F3内有棕褐色液体残留物35升,F4内有棕褐色液体残留物38升,F5内有棕褐色液体残留物41升,F8内有棕褐色液体残留物24升;搅拌机4个,标号J1-J4;离心机2个,标号L1-L2;台秤6个,标号TC1-TC6;反应釜西侧提取红褐色液体(疑似溴代苯丙酮)12桶,标号1-12;反应釜西侧提取红褐色液体(疑似溴代苯丙酮)1桶,标号13;反应釜北侧、过道东侧提取乙酸乙酯10桶,棕褐色液体,标号14-21号、27-28号;白褐色块状固体15桶,白色桶装,编号22-26号及30-39号;深褐色液体1桶,编号29号;棕褐色膏状体109桶,白色桶装,编号40-148号;白褐色块状固体6桶,白色桶装,编号149-154号;淡黄色液体6桶,白色桶装,编号155-160号;棕褐色膏状2桶,编号161-162号;棕褐色油状液体5桶,白色桶装,编号163-167号;白灰色膏状体2桶,白色桶装,编号168-169号;棕红色液体90桶,白色桶装,编号170-259号;盐酸56箱,白色纸箱包装,每箱4瓶,还有单放3瓶,共227瓶,每瓶2.5L;硼40桶,黄色木桶包装(其中34个满桶,3个半桶,3个空桶),每桶25公斤;晶粉25袋,黄色纸皮袋包装,白色粉末,每袋25公斤;甲苯28桶(其中5个空桶,1个半桶),铁皮桶装,编号JB1-JB28;甲醇1桶,编号JC1;氢氧化钠水溶液8.5桶,白色桶装;片状氢氧化钠97袋,白色袋包装,每袋25公斤;52个空桶;5个防毒面具;3辆手推车;盐酸43箱,每箱6瓶,还有单放4瓶,共计262瓶,每瓶2.5公斤;片状氢氧化钠43袋,白色袋包装,每袋25公斤;17个蓝色铁皮空桶;21个塑料空桶;在厂房外南侧陕A×××**厢式货车上提取21个铁皮空桶。
4.现场称量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警方当着被告人陈其远的面,对提取、扣押的物品现场进行称量,红褐色液体(疑似溴代苯丙酮)12桶,编号1-12号,共计毛重130.46公斤,净重121.34公斤;红褐色液体1桶,编号13号,毛重162公斤,净重156.54公斤;乙酸乙酯10桶,编号14-21号及27-28号,共计毛重512公斤,净重457.4公斤;白色块状固体15桶,白色桶装,编号22-26号及30-39号,共计毛重1033.96公斤,净重952.06公斤;深褐色液体,白色桶装,编号29号,毛重34.74公斤,净重29.28公斤;棕褐色膏状液体109桶,白色桶装,编号40-148号,共计毛重6665.16公斤,净重6298.92公斤;白色块状固体6桶,白色桶装,编号149-154号,共计毛重272.98公斤,净重240.22公斤;淡黄色液体乙酸乙酯6桶,白色桶装,编号155-160号,共计毛重285.6公斤,净重265.44公斤;红色膏状体2桶,编号161-162号,共计毛重126.16公斤,净重119.44公斤;深褐色油状液体5桶,白色桶装,编号163-167号,共计毛重309.5公斤,净重282.2公斤;膏状体2桶,白色桶装,编号168-169号,共计毛重93.12公斤,净重82.2公斤;棕红色液体90桶,白色桶装,编号170-259号,共计毛重6779.46公斤,净重6477.06公斤;甲苯28桶(其中5个空桶,1个半桶),铁皮桶装,编号JB1-JB28号,共计毛重4342.5公斤,净重3767.5公斤;盐酸56箱,白色纸箱包装,每箱4瓶,还有单放3瓶,共227瓶,共计毛重998.9公斤,净重694.62公斤;盐酸43箱,每箱6瓶,单放4瓶,共262瓶,共计毛重655公斤,净重618.32公斤;硼40桶,黄色木桶包装(其中34个满桶,3个半桶,3个空桶),重887.5公斤;晶粉25袋,黄色纸皮袋包装,白色粉末,共625公斤;甲醇1桶,编号JC1,重120公斤;片状氢氧化钠(97+43袋)140袋,白色袋包装,重3500公斤。
5.现场取样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警方当着被告人陈其远的面,对提取扣押的物品称量完后进行取样。经对现场4个反应釜中样品及259个桶装样品共263个样品进行勘查,根据取样原则,共抽取78个样品。
6.现场封存笔录。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警方当着陈其远的面,对位于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养猪场内的制毒工厂内提取、扣押物品经称量后现场进行封存。
7.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毒)字(2019)037号毒品检验报告、补充鉴定及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经鉴定,送检78份样品检材,其中11份检材中检出溴代苯丙酮成分;29份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18份检材中检出麻黄碱成分;20份检材中未检出溴代苯丙酮、甲卡西酮及麻黄碱。检验鉴定结果为1-13号共13个样品为溴代苯丙酮,净重277.88千克;22-26号、30-154号、161-162号共132个样品为甲卡西酮,净重7610.64千克。其中22-26号、30-39号、149-154号21个样品为白褐色块状固体,净重1192.28千克;40-148号、161-162号共111个样品为深褐色膏状物,净重6418.36千克;29号、163-259号共98个样品为麻黄碱,共净重6870.74千克。其中168-169号样品共2个样品为白灰色膏状物,净重82.2千克;其他96个样品均为棕红色液体,共净重6788.54千克;反应釜中F3、F4、F5、F8号及14-21号、27-28号、155-160号共20个样品未检出溴代苯丙酮、甲卡西酮和麻黄碱。现场查获原料为盐酸1312.94千克、片状氢氧化钠3500千克、硼887.5千克、甲苯3935.5千克、晶粉625千克、甲醇120千克、乙酸乙酯722.84千克。经鉴定,所送检材检出甲卡西酮的含量为11.8%至35.6%;所送检材检出麻黄碱的含量为2.9%至59.6%。
8.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陈其远带领侦查人员来到西安市枣园西路其材料库房,警方现场扣押蓝色大塑料桶(空)11个、铁皮桶(空)16个、蓝色小塑料桶60个,每桶50公斤双氧水、蓝色塑料桶15个、红色手动叉车1台、电子秤1台。警方在制毒现场扣押樊祥敏车牌号为陕A×××**红色厢式货车一辆,并从该车工具箱内发现提取2张小纸片,系樊祥敏购买原材料清单;从樊祥敏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及现金11700元。警方从陈其远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苹果手机1部及现金6100元;从制毒现场扣押陈其远驾驶的陕A×××**白色荣威轿车和陕A×××**白色现代轿车。警方从陈丕琼处扣押银色苹果手机1部;从吴群熙处扣押白色HTC手机1部;从陈聪明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金科手机1部及现金6300元;从刘昌桔处扣押金色苹果手机1部、黑色金科手机1部和金色OBEE手机1部;从邱家根处扣押黑色华为手机1部。警方从朱斌斌处扣押西安市枣园西路彩莲化工厂9号库房租赁协议一份。该协议显示,2019年1月起租赁该9号库房,租赁期1年,每月租金1564元(陈其远租赁材料库房)。警方从西安平逸工贸有限公司王利处提取该公司销售单3张。该销售单显示向“私人小白”(樊祥敏)出售乙酸乙酯、二甲苯、甲醇、铁桶等原料。警方从李景昌处提取扣押租赁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土地合同一份。该合同显示2015年3月15日,李景昌、陈亚娣与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30年;从李某昌手机上提取温某轩给其转账为2018年12月15日转账1万元,2019年2月19日转账3万元,同年2月24日转账5000元。
9.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9)197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现场提取白桶上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吴群熙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现场多处提取的多个防护面罩口鼻处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邱家根、洪全得、陈丕琼、刘昌桔血样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现场多处提取的手套擦拭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刘昌桔的DNA分型。
10.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及通话记录。证明警方决定对135××××****(持有人樊祥敏)采取通信监控技术侦查措施。135××××****(樊祥敏)与17005984444(持有人陈其远):2019年4月3日19时41分通话内容为,樊:陈哥,你看了没,温度高不高?陈:不高还可以,明天我安排他们,看旁边有没有树底下有树荫的地方。樊:哦,就是,不敢太热了,要保证货的安全。陈:我知道。2019年4月3日19时45分通话内容为,樊:陈哥,你们是要找库房还是找别的停车的地方?陈:房子啊,要租下来。樊:哦,那他们啥时候到啊?陈:说是这个礼拜,啥时候我也不知道了。樊:那也不能一直在车上放啊。陈:找到房子就不放你车上了。2019年4月5日12时17分通话内容为,樊:陈哥,我昨天把它挪到树荫底下了。陈:好,这几天设备就能到。本来想找库房放,但是太贵不划算。樊:那等他们人过来再说,不然租了库房几万块,到时又要搬。等工人到位,我把清洗剂先给你拉过去。陈:还需要冰块,你也帮我弄。樊:行,你的“酒”还够不够?陈:够。樊:硼还有吗?陈:还够做两次。樊:“甲”和“乙”到时候得给人家说好话。陈:以前的还剩七八桶,至少还需要四五十桶。你先问一下。樊:现在不问,现在问不行。我先给你拉“乙酯”,甲苯证呢,现在查的严,这些到时候你听我的安排。2019年5月1日23时33分通话内容为。
陈:还要再补70件双氧水,你昨天拉来的用不了。樊:哦,那我再联系。陈:明天要拉“乙”和甲醇,到时你在桶子上做好记号。樊:好的。2019年5月2日20时56分通话内容为,樊:陈哥,明天买碱的钱不够了,你给我20万元买辅料的钱,光乙酸就7万多,要有其他那些,现在碱要10吨,还差3万元。陈:行么。樊:到时多了我退给你,账本在这我都记着呢。陈:行,那明天该拉甲苯了,还要拉空桶。樊:行,明天我让曾某去库房拉空桶,我去三原把剩下的甲苯拉过去。陈:好的。2019年5月7日12时16分通话内容为,樊:陈哥,我看到你们租车的那个他弟在厂里。陈:对,是我让他昨天晚上上来的。晚上看门,帮忙看外面。樊:哦。2019年5月8日17时47分通话内容为,陈:明天下午三四点左右,到厂里把“釜子”拉下去。樊:生产完了?这么快?陈:对,晚上再弄一下差不多就完了。2019年5月9日7时51分通话内容为,陈:昨晚有十几个锅没弄完,今天下午上去把空桶拉下去。樊:不是说完了吗?陈:本来晚上能弄完。2019年5月9日9时09分通话内容为,陈:你中午吃完饭,我们一起去小库房拉1桶硼上来让他试试,他说是硼不干净的原因。樊:咱以前用的不是都好着么。陈:他说可能密封不好,所以不干净了。樊:哦,我还以为这批是假的呢,吓我一跳。之前用的都好好的呀。货绝对没问题,应该是放的时间有点长了,这是新来的师傅说的?陈:是啊。樊:我感觉,他“二道”的技术还不如你呢,小刘应该清楚货没问题,之前咱做的都好着呢么,他还是“二道”技术不行。陈:他确实“一道”还好,其他也就那样,过得去。樊:我让你试的那个工业的,你试了没有,工业的便宜很多。陈:没有,不够,等这些做完了再说。樊:工业的如果能用,你给工人说就用工业的,便宜划算。陈:好,我安排。下午上去见面再说。135××××****(樊祥敏)与号码325××××6126(持有人三原县化工品仓库音:女):2019年5月2日8时30分通话内容为,樊:我定的是36桶乙酯、2个甲醇、31个甲苯。女:你这些有桶没?樊:我这桶不够,你帮我灌好。女:你跟谁联系的?樊:化工城的女的,好像姓王。女:那我先问问。2019年5月2日8时37分通话内容为,女:你中午12点来。樊:不是都放假了吗?不会有事的。女:因为人家贴的停工通知,再被抓到就很危险了。樊:那好吧,先把今天要的装上吧,22个甲苯要170的,2个甲醇165的,明天再拉乙酯,我车上没桶,用你们的桶装。女:1个桶60元。樊:可以,一定要干净,不要污染了。女:你们这是啥单位?樊:油漆厂的,之前在你这拉过。樊:再要36桶乙酸乙酯170的,还用你们的桶。女:好的,我给你把单子先开了就行。2019年5月7日8时25分通话内容为,樊:今天再去你库房装5桶乙酸乙酯170的,5桶甲苯170的。女:你是小白的客户吗?樊:对对,你现在就帮我装,我过去装车,把之前买你们的铁桶一换就行。女:好的。135××××****(樊祥敏)与136××××****(持有人曾某):2019年4月21日9时38分通话内容为,樊:他们到了,在“阿迪尔”生活超市门口等你,车牌060。曾:好的,我马上就来。樊:你快点,他们是两个人,老陈没去。曾:知道了。2019年4月21日13时02分通话内容为,樊:找到对方了没?曾:都拆了一年了。樊:从西安过去有多远?曾:从八府庄过来大概140公里。樊:谁去接的你?老陈的小舅子去了没?曾:老陈的小舅子没来,是另外两个人。樊:那个地方离跨省远不远?曾:离跨省还有50公里。樊:最好找一个既方便又能快速上高速的口。
11.证人证言
(1)温某轩证言。证明他在西安经营租车公司,因陈其远租车就和其熟悉了。2018年11月份,陈其远让他找个民房住几个工人再放些货,他说他老家临潼北田温梁村无人居住,带陈其远看了后陈其远同意,并说好一年租金6000元,后陈其远就让七八个人住进去了,他知道其中一人是陈其远的小舅子。其间,陈其远还让他公司的货车拉过一次设备。2019年1月份,陈其远找他联系一家有上下水和动力电的养殖场说要养猪,还让挖个坑储存饲料,他在网上搜到一猪场租赁信息,他问在哪里,对方说在蓝田县,他和他弟温某超看过后,就和对方谈到一年租赁费6.5万元及价值2万元的11头猪。后他和陈其远过去看了,陈其远同意租赁,让他和对方签合同,他给陈其远说租赁费每年8.5万元,猪是2万元,从中挣了2万元。陈其远将现金给他后,他给对方订金,并让对方挖坑储存饲料。后他陆续给对方4.5万元租金及2万元猪钱。至2月份,他告诉陈其远猪场可以使用了。3月底一天,陈其远给他500元运费,让次日早帮其拉货并发了灞桥港务区的定位,说司机到后会有人接,将货拉到陈其远租赁的仓库或放到他老家,他说放到库房就行了,后他安排司机张某开车去拉货了。次日,张某给他说给陈其远拉货时被警察叫去问话了,问那批货是啥东西,他问将货拉到哪里了,张某说到地方后有人等,还有一辆货车,让张某跟着走到,在北田将货倒到张某车上,让把货拉到他老家了。他觉着此事不对劲,就给陈其远打电话,为啥将货拉到他老家,陈其远说他老家距离高速口近方便,还要把东西拉走,他问拉的啥东西,陈其远说化工原料,他说化工原料为何警察抓人,陈其远问他在哪里,还问他在临潼禁毒上有无熟人,他随口嗯了一声就没再打听了,只是让尽快将东西拉走。此外,他还给陈其远弄了10张电话黑卡,每张卡里有二三十元话费。2018年11、12月份,陈其远曾让他弟温某超帮其在澄城县养殖场,后陈其远让他给其拉过一次货,他见到陈其远的小舅子。当时他拉的有塑料桶及甩干的设备。
(2)温某超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陈其远让他和他哥温某轩联系一厂房搞饲料加工,要求离村子远点,有水电。后他联系一叫杨青锋的朋友,帮忙联系到澄城县养猪场。后他和温某轩、陈其远到养猪场看了,说路不行,周围要扎铁围栏,就让租赁场地负责的一叫“虎子”的人施工,施工费由他支付,后又谈到租赁费一年2万元,总计4万元,陈其远给了他6万元,他支付费用4万元。共施工了六七天,陈其远过来看过一次。2018年12月初,他哥温某轩让他给陈其远找个场地,从中挣点钱。后他和温某轩在网上查找场地房源,他先后在宝鸡、咸阳、渭南查看,最后选定蓝田县三官庙冯岭村一养猪场。陈其远和温某轩给他说的选场地标准是远离居民区,有围墙、高压电和水,要生产电镀粉。在签合同时,温某轩问他想挣多少钱,他说2万元,后他就和养猪场老板签了合同。合同内容他未细看,猪场老板姓名信息也未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假名。事后温某轩给他2万元现金。2019年4月底,陈其远让他到蓝田县养猪场喂猪,他用陈其远给的钥匙将门打开,发现里面没人也没物品。5月初,陈其远又让他去喂猪,他进去后见有很多人正在吃饭就退出来了。
(3)杨青锋证言。证明2018年11、12月份,温某超通过他在澄城县养猪场。当时他和温某超聊天时,温某超说有一客户让其哥温某轩找一“场地”,温某轩将此事交给他。后他和温某超及他的同学刘某超等在澄城县饭馆吃饭时,温某超又将找“场地”的事情说了,刘某超说有一养殖场,温某超就和刘某超联系上了。后他也到那个“场地”去过,当时温某超正给“场地”做围栏。
(4)刘某超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中旬,他的同学杨青锋约他吃饭,吃饭时杨青锋带了一叫“蛋蛋”(温某超)的男子,“蛋蛋”要租个厂子生产鸡饲料,让他帮忙给看个厂子。他就联系了他姑父迪振盈的邻家迪坤友的养猪场,“蛋蛋”看了厂子后说要等人过来再看一下。几天后,“蛋蛋”带着其哥及三个人过来,“蛋蛋”的哥看了后说可以,让他将厂子的路一铺,再给厂子边弄一圈铁围栏,一起算钱,他就答应了,“蛋蛋”先给他转了1万元租金。后他给厂子干活需要啥,“蛋蛋”给他转钱。厂子弄好后,“蛋蛋”又给了他1万元。之后,“蛋蛋”的哥哥等人在这厂子里干了有半个月就走了。“蛋蛋”的哥哥叫温某轩。
(5)迪振盈证言。证明2018年11月份,他妻弟的孩子刘某超给他说有朋友想租用他们村的猪场进饲料,他就联系迪坤友,刘虎虎就和迪坤友在他家谈租赁的事情,谈好就走了。
(6)李某昌证言。证明他和朋友在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租了一片坡地建了养猪场,从事养殖业。2018年12月份,因生意不景气,他打算将养猪场租出去,就在网上发了消息,后有一叫“小温”的男子带一小伙来谈租赁的事情。谈到一年租赁费是3万元,他还有12头猪再给2万元,当时未签合同,“小温”说是帮别人租赁厂房。至2019年3月份,“小温”带了三个人进到场里,说是给这三人租赁的,其中一人说路不行,要修一下,后面还要挖个坑,让他联系,费用对方支付。整个费用是租赁费3万元、猪2万元、修路等1.3万元,共计6.3万元,“小温”陆续给了他4、5万元。
(7)陈某1证言。证明她是李某昌表妹。她和李景昌于2015年3月份与冯岭村签合同,租赁冯岭村冯某组的坡地搞养猪场,一直由李某昌负责。
(8)冯卫星证言。证明他是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出纳。他们组于2015年3月16日将组上的土地出租给李某昌。他们组是甲方,合同是他和会计林鹏涛签的字,乙方是李某昌和陈某1,签字是陈某1,后建厂工作都是李某昌负责。这块地东起他们组和韩岭组界畔,西至退耕还林界畔,北至林生沟口,南至水沟沟口,租赁期限30年,承包费8万元。他们不知道李某昌后又将这块地租给别人。
(9)冯立峰证言。证明他是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支部书记。冯岭村冯某组的坡地于2015年3月份租赁出去了,租期至2045年3月。当时是冯某组的人和李某昌、陈某1签的合同,要在这块坡地建一养猪场。
(10)任刚证言。证明他家租赁阁老门村的土地当仓库和办公场所用。2018年6月份,温某轩经人介绍租赁他的场地当搬家公司用,将南面大棚钢架房当仓库,把东边几间房当其办公室。当时谈好是一年房费6.5万元,未签协议。至2019年1月份,温某轩突然搬走了,后他打电话问此事,温某轩说找到更便宜的地方了。
(11)朱某证言。证明他系西安市枣园西路彩莲化工厂库房管理员。2019年1月份,他们库房前面的搬家公司老板(温某轩)找他说需要租赁一间库房。1月6日,他将9号库房以每月1564元的价格租给对方,对方说租一年,谈的是先给半年房费,后签了租赁合同,出租方是签他的名字,承租方写的是陈志平的名字。
(12)蔡未欣证言。证明他在西安市莲湖区国亨化工市场经营西安华乐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4月底,樊祥敏(经辨认)给他打电话要6吨片碱,说是高污水处理。至5月初,樊祥敏开一辆红色厢式货车分两次在他的库房拉了6吨片碱。片碱每吨3180元,共计19080元,都是未开发票和收据。
(13)李明证言。证明他在李上壕村经营制冰厂。2019年4月份,樊祥敏(经辨认)开一辆红色厢式货车在他的厂里购买过4、5次冰块,每次能拉150块左右,每块10元。
(14)王涛证言。证明他经营盛欧化工厂,主要出售双氧水。2019年4、5月份,樊祥敏(经辨认)开一辆红色厢式货车在他的厂子购买过100多桶的双氧水,每桶能装25公斤左右,价格是30元。他的销售点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田王正街惠东村。
(15)朱小正证言。证明他在西安市国亨化工城经营西安盛欧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是他们公司经营的一种化工原料。王涛的经营点挂靠在他的公司名下,其发票也是他的公司出具,王涛进双氧水也是用他公司资质,从正规厂家进货。王涛向单位出售双氧水,要从他的公司走账,出售给私人就不从公司走账。其卖给私人的,他们都不知道。
(16)吕力平证言。证明他是陕西平逸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物及化工设备,在西安国亨市场有一间门面房是销售点。购买化学物品的人先要去销售点联系谈好后才会到公司拉货,公司的销售兼会计白某飞在销售点负责查验买卖方的资质和手续,公司的出入库由肖小民负责,备案和出入库开票由王利负责。公司未向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安排专门管理备案的工作人员。
(17)白某飞证言。证明区1楼21号,她平时就在此处负责销售接待和开发票。有人购买化工原料,她就报价格,后和三原县的仓库联系,让购买人过去买原料,买完后到她这里开发票。2019年4月底,有个以前的客户樊祥敏(经辨认)说要购买甲醇、乙酸乙酯和甲苯,具体数量多少,她记不清了,她就告诉对方单价、三原县库房地址及联系电话,让其和库房具体联系购买。购买甲苯需购买许可证并要向公安机关备案,因樊祥敏是以前的老客户,她未查验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樊祥敏购买后也未开发票。樊祥敏购买的是甲苯,因公司的甲苯都没有库存登记,害怕公安局查,就写“二甲苯”,当时她给王利说的在出库单上用“二甲苯”代替甲苯,出库单上收货单位的“私人小白”是经过她购买没有单位的客户。
(18)王利证言。证明她系平逸仓储物流公司的出货开票员,工作职责是销售给她打电话让她出货开票。2019年5月2日和7日都是销售白某飞联系她让开票出货。5月2日,客户(“私人小白”樊祥敏)购买甲醇2桶,每桶165公斤,每公斤2.2元,计726元;甲苯(“二甲苯”)22桶,每桶170公斤,每斤6.3元,计23562元;铁桶24个,每个60元,计1440元。5月7日,客户(“私人小白”)购买醋酸乙酯5桶,每桶170公斤,每公斤6.2元,计5270元;甲苯(“二甲苯”)5桶,每桶170公斤,每斤6.3元,计5355元。5月3日她未在,系一同事出的货单,购买醋酸乙酯40桶,每桶170公斤,每公斤6.2元,计42160元;甲苯(“二甲苯”)9桶,每桶170公斤,每公斤6.3元,计9639元;铁桶39个,计2340元。出货单上写的“二甲苯”就是甲苯,是销售白某飞让她在出货单上用“二甲苯”代替甲苯;“私人小白”就是没有单位经过白某飞介绍前来购买的客户。
(19)陈其山证言。证明陈其远是他三弟。2019年1月份,陈其远以在外搞土方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向其借了10万元现金。
(20)吴彩腾证言。证明她是陈其远的嫂子。2019年陈其远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了10万元现金。
(21)曾某证言。证明他经营一辆厢式货运车。2019年4月20日左右,樊祥敏让他到田王拉120个桶,装货时工人说是双氧水,樊祥敏说送到三桥枣园的库房,库房有人拿钥匙。他去时有两人在等,这两人叫了装卸工将货卸到库房,给他付了400元运费。几天后,樊祥敏让他到贝某物流中心拉15桶化工原料送到枣园仓库,三个南方口音的男子在枣园仓库卸货。又过了几天,樊祥敏让他在枣园仓库装货送到蓝田县,说到蓝田县白鹿塬高速出口有人接,他在枣园仓库装了4个木箱和10来个塑料桶到白鹿塬高速出口后,那三个南方口音的男子开轿车接他,他跟着到蓝田县养猪场,场子边是山沟。这三男子将4个大木箱卸下来放到猪圈,他就开车回西安了。还有一次是樊祥敏让他去国亨市场拉了20公斤的纸袋子和30个纸筒子,都送到蓝田县的工厂。2019年3月27日晚,樊祥敏给他打电话让他到临潼帮其拉一车货,装完倒在樊祥敏的车上,并发了定位。他按照定位开车到临潼渭北工业园的一村子人家,有三个南方男子在等他,用液压车把东西装到他的车上,后开到樊祥敏货车跟前,将货物转移到樊祥敏的车上。这些货是10来个绿色塑料桶,桶里应该装着东西,有100公斤左右。
(22)陈某2伟证言。证明他是货运车司机。他给樊祥敏拉过两次货。第一次是2019年4月底,樊祥敏让他和货车司机老曾一起去贝某物流拉货,到了后樊祥敏和三个南方人在等,让货运部把大车上的货物倒在他和曾某的车上。货物都是蓝色塑料桶,给他的车上倒过来十几桶,给曾某的车上也倒了十几桶。货装好后他拉到大兴路人行道上停着,樊祥敏说先把货放在他的车上,次日跟其一起送货。曾某将货拉到哪里他不知道。次日早,樊祥敏让他的货车跟着其的货车一起往蓝田县走,到达蓝田三官庙一村委会院里,随后在贝某物流见的那三个南方人就过来接货,对方说货车不能再走了,让他和樊祥敏将货车停在村委会广场,等天晴路好走了再卸货。他拉的是十几个桶装的化工原料,每桶至少200公斤。第二次是2019年5月1日,樊祥敏让他和其一起去枣园的库房拉货,装完后他和樊祥敏开车去蓝田县送货。这次拉货的地方和第一次一样,车直接开到南方人的厂里,这个厂是养猪场,他们把货卸到猪场,卸货时看见是白色塑料桶。
(23)张某证言。证明他系温某轩搬家公司司机。2019年3月27日凌晨,他返回西安住处,次日早到公司上班,晚上老板温某轩将他叫到公司一楼房间门前问他昨晚干啥去了,他说被警察叫走了,温某轩问哪儿的警察,他说是临潼的,院内牌子上写“刑侦”和“禁毒”字样,温某轩问警察都问啥了,他说问的是拉的什么货及数量和包装,他将知道的都说了。2019年4月初,温某轩让他将公司后面库房内的空调等物拉到其老家,同行的还有温某轩的弟弟温某超,见到温某轩母亲,从其母亲口中他确认2019年3月26日他们拉的货拉到了温某轩老家。经辨认照片,他认识这三个人,但叫不上名字。这三人是外地人,中间这人是老板(陈其远),两边人是(陈聪明和陈丕琼),就是2019年3月26日,让他将那些桶装液体拉到温某轩老家的人。2018年夏季,温某轩让他和另一工人及温某轩到渭南一高速桥下空场地(临潼何寨),他们的车停好后,见到三个外地人还有一像是老板的人,这三个外地人中有两个就是他刚看照片中的两人(陈聪明和陈丕琼),老板就是照片中的人(陈其远)。后对方让他们帮忙将放在空地上5个木箱子搬运到车上,还把2个像漏斗样的东西也搬到车上,最后拉到温某轩家。2018年冬天,老板温某轩让他到澄城县拉货。当时他下了澄城县高速路口,给温某轩打电话,温某轩说会有人来接。对方将他接到澄城县内信村一养猪场,厂子里有七八个工人,其中三人就是那姓陈的人。他去吃饭,回来时车已装好,是十几个空白桶叠放在一起,有刺鼻的味道,还有4、5个木箱子,后他将这些东西拉到温某轩老家。
(24)施加进证言。证明2019年5月6日,陈其远打电话让他到西安一厂里做饭、开车。他于5月8日从福建到西安,陈其远将他接到蓝田县一偏僻的厂区,厂房散发出刺鼻难闻的味道,他就知道陈其远的厂子是化工厂。陈其远让他开车在厂区周围放哨,如有其他车辆过来就报告陈其远,他确定这是生产违禁化工品的厂子。5月9日,他开车去市场买东西时被警察抓获。
12.被告人供述
陈其远供述。证明2018年4月份,他听一叫“猴子”的人讲过如何制作麻黄碱。到7、8月份,他从福建到西安就试着制作麻黄碱,但未成功。2019年春节期间,一老乡直接联系到他,问他是否要溴素和丙酮,他就以每吨10万元买了3吨。他将30万元现金放在厦门海昌高速路口的桥下,对方收到钱后说电话联系送货。后他就在西安找合适的地方生产麻黄碱,让温某轩帮他留意远离村庄、有围墙的场地。至2月底,温某轩、温某超带他到蓝田县个养猪场,该养猪场周围是山坡,离村庄较远,他就确定了该地方。他给了温某轩13万元现金,让帮他将养猪场租了下来。到3月下旬,那老乡给他打电话说溴素和丙酮都准备好了,他让把“货”送到西安港务区高速路口。他和陈丕琼、陈聪明去接的“货”,当时他先离开了,让陈丕琼、陈聪明负责将“货”卸到临潼区,后用温某轩公司的车拉到温某轩家中。这3吨原料都装在200公斤装的15个蓝色塑料桶内,只有桶盖颜色不同,溴素是白色盖子,丙酮是蓝色盖子,其中8桶是丙酮,其余是溴素。在温某轩家放了几天,温某轩说味道太刺鼻,让他挪走,并问他是什么东西,他说是原料。后他让一叫“二蛋”的司机将“货”从温某轩家拉到樊祥敏的货车上,每天给樊祥敏200元费用,樊祥敏的货车一直在停着。4月29日,他让樊祥敏将溴素和丙酮都送到蓝田县加工厂,陈丕琼和陈聪明找人卸“货”。之后,他让樊祥敏将设备拉到了加工厂,还让樊祥敏帮他购买制造麻黄碱需要的双氧水、甲苯、乙醇、片碱、工业盐酸、冰块等化工原料。樊祥敏联系厂家购买后雇车送到加工厂。接着他让陈丕琼、陈聪明先后找了8个工人,其中1人是他招的陕西人,其余都是福建人。5月2日20时许,他将设备调试好就让工人开始生产,告诉陈丕琼、陈聪明是生产麻黄碱,让将工人管理好,还让工人好好干,干好除了工资还有报酬。至5月8日晚,他们已经生产出半成某,大部分是黑色泥状固体,他们称之为“泥巴”,“泥巴”经脱水,再水洗过滤提纯后就是麻黄碱。当晚他看到出来“泥巴”后就回西安了。5月9日13时许,他到加工厂,让樊祥敏开货车来拉空桶就被警察抓获了。开始生产前,他告诉陈丕琼、陈聪明生产的是麻黄碱,但未告诉其他人,工人是否知道他不清楚。加工厂共有9台反应釜和3台离心机,都是他在网上购买的。生产麻黄碱的流程共有6步,先将溴素、丙酮、双氧水按比例混合加入反应釜里搅拌,这一步会产生很大的白烟,且有刺鼻的味道;第二步往第一步加工出来的液体里添加片碱后搅拌,等分层后把上层的水舀出来;第三步往第二步处理完的液体里加入工业盐酸后搅拌,等分层后提纯留下黑色的“泥巴”;第四步用离心机给“泥巴”脱水;第五步清洗脱水后的“泥巴”;第六步用锅把清洗完的“泥巴”中的水分蒸发掉成麻黄碱。他让樊祥敏购买了10桶共2吨工业盐酸、4吨甲苯、4吨乙醇、5吨片碱、10桶双氧水和四五车冰块。这些原料都是樊祥敏购买后联系车辆送到三官庙养猪场。他一共给了樊祥敏10万元购买原料。生产时间是从2019年5月2日开始至5月9日被抓获。2018年11月份,他叫的陈丕琼、陈聪明准备生产麻黄碱。刚开始没有告诉陈丕琼、陈聪明生产的是什么,只是说生产电镀粉。他让温某轩联系厂房,后在澄城县养猪场,他给了温某轩10多万元,租期一年。他又让樊祥敏联系购买所需的原料,原料及运费共10多万元。生产用的溴素和丙酮是他联系“猴子”购买的。生产了几天不知什么原因未成功,他就让温某轩重新联系厂房,后就到了蓝田县这个养猪场。他知道麻黄碱是制作冰毒的原料,能卖很多钱,市场价1吨根据品质在150万至200万元,就想着制作麻黄碱挣钱,向他宣读鉴定结论时才知道有甲卡西酮成分。
陈丕琼供述。证明2018年底,他在新闻上看到生产麻黄碱被公安机关打击的新闻,想着这事肯定挣钱,产生了生产麻黄碱的想法。后他在网上查了生产麻黄碱需要的原材料、设备及生产流程,并找到陈聪明,让其跟他挣大钱,陈聪明同意后,于2019年4月份来到西安。他到西安联系陈其远一起干,陈其远同意。后找到温某轩让联系厂房,生产的工人都是他在网上招的,设备、原材料也是他联系购买的。他在网上查了生产麻黄素的方法,等工人招到厂里上班后,让工人先用少部分原材料实验出各种原材料的勾对比例和施工流程,感觉生产出来的东西可以后,就开始大量生产。第一道工序是先将胺水、甲苯和主料按照一定比例勾对在一起,第二道工序是用离心器将勾对物甩成浆状物,第三道工序向浆状物里加水和硼后再用离心器摇匀,第四道工序用甲苯浸泡,最后一道工序是加水煮清除杂质。目前他们只生产到第三道工序,生产时会产生大量烟雾,还散发刺鼻难闻的味道。他是生产现场负责人,招了10来个工人。他未明确给工人说过生产麻黄碱,但是根据招聘信息和生产过程产生的难闻味道以及原材料都是化学品,再加上平时厂里大门关着,不允许工人出去,都是晚上偷偷的生产,工人肯定知道是生产违禁化学品。陈聪明负责搬运原材料、抽水和倒废水等工作,陈其远负责购买蔬菜和一些杂物,温某轩、温某超负责联系厂房,还租了温某轩老家当库房。樊祥敏开货车给厂里拉过胺水、碱、双氧水、盐酸、乙酯等制造麻黄碱的原材料。
陈聪明供述。证明2018年陈丕琼让他到西安给其开车,承诺管吃管住,发工资,帮他还欠款。2019年4月份,陈丕琼不知让谁在蓝田县联系了个养猪场,刚开始让他负责养猪,到5月份,陈丕琼又在养猪场弄了个生产化学品的厂子。5月2日开始,他就在养猪场帮着生产化学品。厂里有十几个工人,都是陈丕琼招的,厂里有很多白色和蓝色的塑料桶,装着化学品,有刺鼻的气味,还有设备,他也不知道是啥东西,只认识酒精。陈丕琼让他和工人干活,他倒过生产废料,还负责修过电机。他们上班时间不定,有时是早上,有时是晚上,不生产时就住厂里。他问陈丕琼生产什么,陈丕琼让他不要多问,安心干活,不会亏待他。他一般都是帮陈丕琼开车,有时帮着卸货。在2019年3月份,外地来了辆拉货车到,他和陈丕琼在高速路口接车,后把货卸到附近,陈丕琼又叫搬家公司的车,将这些货拉到临潼一村子放着。他认识陈其远,陈其远也和陈丕琼认识,有时来猪场。2018年冬天时,陈丕琼让他开车拉着陈丕琼去澄城县养猪场,说要搞化学生产,让他去厂里帮忙。厂里开始生产时,他负责维修电路,帮着倒一些化工原料。后厂里来了几个工人,和他们一起生产。厂里的设备和蓝田县的设备差不多,有刺鼻的味道。后陈丕琼说澄城县这次未成功。
樊祥敏供述。证明他在西安开车牌号为陕A×××**福田厢式货车拉货,于一年前认识陈其远。2019年3月份,陈其远打电话说在蓝田县个厂,有些原料要放到他的货车上,一天给300元费用,他让其把原料放到了车上。到4月底,陈其远让把原料拉到厂里,他就开车过去了。因那天下雨,车进不去,陈其远在附近村子找民房,让他将货放到那里,卸货时他看全是桶装双氧水,有2吨多。陈其远让他帮其拉些原料,运费会多给。到5月份,陈其远让他拉原料,他在西安的国亨食品交易市场和西安周边的几个化工厂购买,这些化学原料他都拉到了陈其远的厂里。后他还给陈其远从西安枣园路的库房拉过2次货,还从其的厂里拉出去一些化学原料的空桶,拉到陈其远的库房。5月9日,陈其远让他到其厂里拉化学原料的空桶,警察来了将他抓获。他前后共给陈其远拉过七八次货,拉过片碱、乙醇、二甲苯、冰块、双氧水等化学原料。拉货时过收费站过磅,他知道拉了多少,片碱有6吨,乙醇有3吨,二甲苯有1吨,双氧水有2吨多,甲醇2桶200公斤,冰块有两三车,2吨左右。每次都是陈其远说要什么,需要多少钱,将钱给他,他去买了拉到厂里,陈其远前后共给了他13、14万元。购买这些化学原料没有合法手续,他都是在一些私人小厂购买。他之前在化工市场拉过货,能懂一些规定,他不清楚陈其远具体生产什么,但他到厂里送货,厂子在山里面,非常偏僻,进厂就能闻到非常刺鼻难闻的味道,难以忍受,他在厂里基本坐在车上不下来,坐在车上都能闻到刺鼻的味道,且让他买的这些化工原料均在私人小厂购买,无正规审批手续,他能想到是生产某种违禁化学物。警方在他车上发现的2份清单,是他记录购买原料的清单。他帮陈其远拉原料无合法手续和资质,也无审批手续。乙醇、甲醇、二甲苯都是在三原县的平逸化工厂购买,片碱是在西安国亨食品交易市场购买,冰块是在西安汉城湖附近的李下壕海鲜市场购买,双氧水是在西安灞桥区庆华厂附近购买的。
吴达金供述。证明2019年4月份,他在龙岩市看到招聘信息就打电话联系,对方说月工资4000元,做得好还有提成,他觉得工资挺高就叫上吴群熙一起来西安。5月初,他和吴群熙到厂里上班,这个厂具体位置就在半山坡,厂房后还有一个猪棚,负责人是一戴眼镜的男子,大家都叫其“大舅哥”(陈丕琼)。他到厂里的当天晚上,“大舅哥”就安排所有人开始干活,他主要负责第一道工序,把3种液体加入玻璃仪器内后会产生很大的白色烟雾,且很刺鼻,最后加工出红色液体,然后把液体放进蓝色塑料桶内,之后的工序他不清楚。他发现有烟雾和刺鼻气味觉得不对劲,就问“大舅哥”,“大舅哥”说是做胶水。他除了干这个具体工作,有时还会去干些抽水、倒废水、卸货的工作。他们平时晚上七八点钟干到次日凌晨四五点钟,“大舅哥”说白天有气味不能干活,白天他们基本睡觉。直到5月9日被警察抓获。当时他觉得这个厂子是黑加工厂,问“大舅哥”生产什么,说是胶水。
吴群熙供述。证明2019年4月30日,吴达金让他一起去西安赚钱,他俩从厦门坐大巴车到湖北,后有人开车将他俩接到西安。5月2日下午,接他们的人就将他们送到一加工厂里。当天晚上就开始干活,负责人给他们分工,安排他们干什么,比如什么环节用什么料、什么环节倒水,还用过冰块,放在水桶里融化,后再抽到玻璃仪器里。进来的原料他不清楚,因包装上什么都没有,他到厂里时有七八个人,生产加工也有好几道工序,有的工人抽料、有的搅拌、有的排水。他主要负责抽水、排水、搅拌和倒废水工作,生产时会产生很多烟雾,并散发出刺鼻难闻的气味,干活都戴面具和橡胶手套。都是晚上偷偷生产,厂里大门经常关着,不让随便出入,生产的原料都是化学品。一天晚上干活时,他听到工人说生产的是麻黄素。5月9日,他在厂里见警察冲进来,就从厂旁的山坡往下跑,后被抓获。厂里除了吴达金外,其他人都不认识,只知道负责人叫“大舅哥”(陈丕琼),吴达金和他做一样的工作。
刘昌桔供述。证明2019年4月29日,陈其远给他打电话说西安这边有活干,每天工资是300元至500元,他就同意了。次日他到西安火车站,陈其远说到群英会酒店有人接他,陈丕琼接上他后安排他和先到的邱家根住一个房间。5月1日,陈丕琼开车拉着他和邱家根到了陈其远的厂里,后又陆续来了七八个工人。期间有一辆厢式货车进到厂里送货,他和陈丕琼、邱家根帮忙卸货,陈丕琼称司机为“小樊”(樊祥敏),车上拉的都是绿色塑料桶装的化学品,“小樊”还开货车送过各种各样的玻璃容器。陈其远来厂里,他问是做什么,陈其远说要生产麻黄碱,让他把大门看住,平时把大门从里面锁住,不让随便出入,没事就在里面干活。5月2日天黑后,就开始生产了,陈丕琼负责指挥工人施工,陈其远有时会到厂里来。他平时管大门,生产开始后“小樊”还来送过几次货,也往外拉过几次空桶,送的都是生产麻黄碱的原料。生产后就一直散发出难闻刺鼻的味道,工人施工时戴面罩手套,每天都是晚上天黑后偷偷生产,到次日四五点休息。直到5月9日被警察查获。该厂在蓝田县,非常偏僻,周围没有其他建筑,之前应是一养猪场,进到厂里是工人宿舍和厨房,往后有一条路通向后面厂房。老板是陈其远,陈丕琼负责指挥生产,还有一个“小陈”(陈聪明)给厂里买生活用品等,还和他们一起干活,其余还有约八九个工人。2018年11月、12月份,他和陈丕琼、陈其远、陈聪明等人还在澄城县个厂里干过类似这次的生产。当时干了七八天,陈其远给他8000元。
邱家根供述。证明2019年4月的一天,老乡陈丕琼通过微信让他到西安的群英会酒店,说这边有活干,他就到了西安。4月30日,陈丕琼让他开车拉着陈丕琼、“小陈”(陈聪明)及另两个福建老乡到了蓝田县附近一养猪场,随后又有一辆货车运来9台机器,陈丕琼指挥他们将机器放在养猪场的猪棚里。他看到这些机器和养猪场的环境,感觉到是要干违法的事情,就问陈丕琼,陈丕琼说反正都来了,抓紧干几天就能拿钱回家,让都听其指挥。后就有货车送来一些化工原料,有桶装的,也有袋装的。到5月2日晚,陈丕琼就开始调试机器,后就安排他们干活。他和“小陈”及三个工人负责9台反应釜,按照陈丕琼说的顺序和比例往反应釜里添加3种化工原料,最后加工出深色液体,用白色塑料桶装着,陈丕琼将这些液体交给其他人继续加工,他只知道后面还有好几道工序。具体加工成什么东西他不清楚,因他们还没有做到最后一道工序,但听陈丕琼等人聊天说不是成某和结晶之类的话,且原料会很刺鼻,加工时会产生废气让皮肤有刺痛感,大部分生产都是晚上进行,不让陌生人随便进厂,很神秘。还有他们福建老家曾搞过禁止生产毒品之类的宣传,他就知道加工的肯定是毒品之类的东西。他负责的工序是把3种液体原料按顺序和比例加入到反应釜中,过程会产生大量白色废气,其中一种液体有很刺鼻的气味,产生的废气会让皮肤有刺痛感。工人都是陈丕琼负责,“陈总”就是陈其远。2018年11、12月份,他和陈丕琼、陈其远、陈聪明等人还在澄城县个厂里干过类似这次的生产,当时陈其远给了他8000元。
陈团强供述。证明2019年5月2日,老乡陈其远通过微信让他到西安给其帮忙干活,每天300元,他就和洪全得及洪全得一朋友开车到西安。次日到西安后,陈其远将他们接到蓝田县的加工厂里,那里是一养猪场,四周是山坡,陈其远让他们听现场负责人指挥干活。他看现场有很多的烟雾,既刺鼻又辣眼睛,还不让带手机,就感觉肯定是加工违禁的化工品。他当时认为是在干违法的事情,但想着陈其远既然让他们来就肯定不会让离开,陈其远也说会给加钱,于是他们就留下来干活。他和洪全得负责同一道工序,每人负责1台机器,把前边工序加工出来的液体材料倒进机器里甩干,加工出红色、黄色、黑色和灰色固体材料,装进白塑料桶交给下一道工序。5月9日下午,他正在厂里干活被警察抓获。他们具体加工什么不清楚,因第一道工序产生烟雾很大,既刺鼻又辣眼睛,不让带手机,又是晚上生产,平时陌生人不让进入,加之他们老家搞禁止制毒宣传,他能肯定是和制毒有关的化学品。2018年11、12月份,他和陈丕琼、陈其远、陈聪明等人还在澄城县厂里干过类似这次的生产。当时干了七八天,陈其远给他1.5万元。他们这些人中,吴群熙懂技术,他到厂里,吴群熙让他听其的,他干啥活都是其安排。吴达金也是师傅级技术。因在澄城县生产麻黄碱时,吴达金就是师傅,叫人干活,到蓝田肯定也是师傅。他们在澄城县天,具体生产过程和蓝田是一样的。在澄城县生产的人有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刘昌桔、洪全得、吴达金、杨耀勇,拉原料的司机是樊祥敏。
洪全得供述。证明2019年5月1日,陈其远给他打电话说其在西安有个加工厂,让他过来做饭打杂。次日他和陈团强开车到西安,陈其远让他们将手机都放在车上,后把他们接到蓝田县的加工厂里。加工厂是一养猪场,四周是山坡,生产都是晚上七八点到次日四五点,他平时给工人做饭,还帮着干点活儿。生产过程有5道工序,第一道是先化验,第二道勾兑原材料,第三道用离心机甩干成浆状物,第四道再勾兑,第五道再用离心机甩干,最后出来成某是黄色浆状物,味道刺鼻辣眼睛,全部用白色塑料桶装着放在厂房里,共有100多桶。他们具体生产的是什么他不清楚,但加工厂大门一直锁着,到了晚上偷偷生产,还让人在外放哨,原材料都是甲苯、乙醇等化工原料,还有袋装上写“碱”的字样。生产时产生很大烟雾,有刺鼻辣眼睛的味道,生产出来的东西很难闻,加上老家搞禁毒宣传,他肯定是和制毒有关的化学品。加工厂老板是陈其远,陈丕琼是现场负责工人干活,其他人负责搬运、勾兑、摇匀原材料,他负责做饭,空闲时间帮忙搬东西,陈丕琼还安排他和陈团强负责甩干浆状物。5月9日,警方将他们都抓获了。2018年11、12月份,他和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陈团强等人在澄城县厂里干过类似这次的生产。当时干的时间不长,陈其远给了他1万多元。
杨耀勇供述。证明2019年5月3日,他来西安找工作,陈其远让他到其的厂里干活,一天给300元工资,后陈其远开车将他拉到厂里。厂子在山里,非常偏僻,一进厂房里,就能闻到特别刺鼻的味道,厂房里放了很多桶。他问让他干啥活,陈其远让他倒废水。陈其远说晚上才开始生产,让他把生产时产生的废水倒在废水池里。他问生产啥东西,怎么这么难闻辣眼睛,陈其远没说。到晚上七八点钟开始生产,有的工人用玻璃容器勾兑材料,还有的工人在抽水搅拌材料,使用的设备有搅拌机、各种玻璃容器、抽水机等。生产的原材料有袋装的白色粉状物,还有桶装的黄色液体。生产时散发出刺鼻辣眼睛难闻的味道,还产生白色烟雾,最后生产的产品是黄色浆状物,像泥巴一样,用白色桶装着,约有100桶。生产都是在晚上偷偷进行,且厂子在非常偏僻的地方,他想应该是生产某种化学违禁品。从他去厂里到被抓,共生产了五六天。2018年11、12月份,他和陈其远以及在蓝田干活的一部分人还在澄城县个厂子里干过类似这次的生产,干了七八天,当时给了他1万元工资。
13.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通行卡流通路径查询结果单及禁毒信息查询单。证明警方从陕西高速公路收费中心调取涉案车辆陕A×××**(樊祥敏)、陕A×××**(曾某)、陕A×××**(陈某2伟)、陕A0AA6**、陕A×××**卡口信息。吴达金被福建省三明市禁毒系统于2018年11月6日录入为制毒技术人员。
14.警方调取的相关告知书、回执单。证明吴群熙、吴达金向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人民政府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禁毒法规,不生产、运输、销售麻黄碱等易制毒物品。
1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曾某分别辨认出陈聪明、陈丕琼、邱家根就是当时他给樊祥敏拉货时卸货的南方人;樊祥敏就是叫他拉货的人;指认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惠家庄村一库房就是其拉双氧水的地方;陈其远就是他在枣园库房卸双氧水时见到的人。陈某2伟辨认出樊祥敏就是两次叫他和其一起前往蓝田县一猪场拉货的人;陈聪明、邱家根、陈丕琼就是当时他往蓝田一猪场拉货时见到的南方人。张某辨认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就是其两次拉货时见到的外地人,陈其远是领导。李某昌辨认出温某轩就是当时和他联系租赁猪场的人;辨认出温某超是和温某轩一起来的人;辨认出陈其远、陈聪明、陈丕琼是与温某轩一起到猪场谈租赁场地的外地人,陈其远还让他联系修猪场路的石子等原材料。朱某辨认出温某轩就是2019年1月份租赁其9号库房的人;蔡未欣辨认出樊祥敏就是在其处拉过片碱的人;李明辨认出樊祥敏就是在其处购买冰块的人;王涛辨认出樊祥敏就在其处购买双氧水的人;刘某超辨认出温某超、温某轩;白某飞辨认出樊祥敏就是与其联系购买甲苯、甲醇和醋酸乙酯的人。陈其远、陈聪明、杨耀勇、刘昌桔分别指认澄城县王庄镇内信村豪达养殖场办公区南侧的7栋简易房为其制造制毒物品的厂房;陈其远、陈聪明、陈丕琼分别指认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岭组养猪场为其制造制毒物品的厂房;陈其远指认西安市枣园西路262号陕西顺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向南百米处库房就是其存放原料的库房;陈其远指认西安市未央区阁老门村库房就是其租赁的库房,指认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正义酒店用品城杨品侠经销店为其购买塑料桶的地方。樊祥敏辨认出陈其远就是让其购买原材料的人,指认蓝田县三官庙镇冯岭村冯某组养猪场就是其运送原料的厂子,并对其车牌号为陕A×××**的厢式红色货车指认确认,指认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阁老门村一场地就是陈其远租用的库房,指认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联发特钢院内第一个库房就其购买片碱的库房,指认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办李上壕村海鲜市场李明冰块生产厂就是其购买冰块的地方,指认三原县岸渠乡李家桥村陕西平逸仓储物流公司就是购买甲苯、乙酸乙酯等原料的地方,指认提取扣押的2张纸片就是陈其远让其购买原料的材料清单。刘昌桔、邱家根、吴群熙分别辨认出陈其远就是生产麻黄碱的主要负责人;陈丕琼就是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负责指导安排生产;陈聪明就是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生产中负责看管玻璃容器;樊祥敏就是负责开货车给厂里拉设备和原料的人。洪全得、陈团强分别辨认出陈聪明就是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负责第一道工序,往玻璃容器中加入原料;陈丕琼就是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负责指导安排生产;陈其远就是将其叫到厂里来,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杨耀勇辨认出陈丕琼就是安排他干活的人;陈其远就是与其生产麻黄碱的人。陈聪明辨认出樊祥敏就是为蓝田县、澄城县制毒厂拉运原料的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吴达金、吴群熙、刘昌桔、邱家根、洪全得、陈团强、杨耀勇分别对现场提取扣押的防毒面具和手套进行了指认确认。
16.手机通话记录详单及情况说明。证明樊祥敏持有的号码为135××××****的电话与陈其远持有的号码为17005984444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多次通话联系。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5月9日,陈其远、陈聪明、陈丕琼、樊祥敏、刘昌桔、邱家根、温某轩、温某超持有的手机号码多次通话联系。
17.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经现场检测,陈其远、吴达金、吴群熙、陈丕琼、陈聪明、邱家根、刘昌桔、杨耀勇、洪全得、樊祥敏、陈团强尿液吗啡检测均为阴性。
18.前科书证材料。证明吴达金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9月5日被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邱家根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陈聪明、樊祥敏、吴达金、吴群熙、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非法加工、生产麻黄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其远等十一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罪名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更正。理由如下:第一,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加工、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和设备看,警方在现场查获了盐酸、氢氧化钠等原料,同时还查获了生产麻黄碱所用的反应釜、离心机、玻璃容器、塑料桶、铁桶、防毒面具等设备,而查获的这些物质都是加工、提炼易制毒物品麻黄碱的必备原料和设备。第二,从查获的加工、生产后的物质看,警方在现场查获了含有甲卡西酮和麻黄碱成分的物质,且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数量较大,含量高,但根据化学方法非法生产麻黄碱专业知识,这些物质才处于生产麻黄碱的第二道工序,不能以此就认定被告人就是制造甲卡西酮。第三,从化学专业资料看,甲卡西酮正是以溴代苯丙酮等为原料合成麻黄碱的一种中间物质,也就是说在合成麻黄碱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甲卡西酮,甲卡西酮是合成麻黄碱的衍生品。随着麻黄碱的合成,物质中所含的甲卡西酮成分会自然消失。第四,从陈其远等被告人的供述情况看,其归案后始终供述加工生产的是麻黄碱,且在归案后被告知鉴定意见时,才知道甲卡西酮。第五,根据“同案同判、类案检索”原则,经查阅全国各地法院审理过的类似案件,这些案件中,虽然在查获的大量涉案物质中均检出甲卡西酮成分,且甲卡西酮含量较高,数量较大,但法院均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陈其远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应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陈其远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之辩解和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其远出资并纠集人员组织生产麻黄碱,被告人陈丕琼为生产场地负责人,被告人陈聪明为技术负责人,被告人樊祥敏负责原料的采购和运输,被告人吴达金、吴群熙为技术人员,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丕琼、吴达金、吴群熙的辩护人所提该三被告人系从犯之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在制毒生产流程中从事具体操作,系从犯,邱家根还协助警方抓获同案犯陈其远,有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轻处罚。邱家根、刘昌桔、陈团强、洪全得、杨耀勇的辩护人提出该五被告人系从犯及邱家根有立功情节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支持。
生产易制毒物品犯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对其生产易制毒物品犯罪形态的认定,不但要考虑刑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本案现场查获的生产原料中本不含麻黄碱,但陈其远等被告人通过原料的配比、投放,利用工具经过多次化学反应合成麻黄碱,含量达59.6%,属于已经生产出了易制毒物品麻黄碱,故应认定为犯罪既遂。被告人陈其远、陈丕琼、吴达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人陈聪明、樊祥敏、吴群熙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是生产何种物质,因而不具有毒品犯罪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其采购运输的原料均是国家法规管制的化工原料,且在偏远、隐蔽的场所进行所谓的“化工生产”,多在夜晚进行生产,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刺鼻的气味,需要佩戴防毒面具,樊祥敏等被告人均已经感觉到是生产某种违禁化学品或“毒品”,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此外,本案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故樊祥敏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吴达金、吴群熙、刘昌桔、陈团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制毒物品未流入社会系警方及时破案所致,不能以此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综上,根据陈其远等十一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其远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4年5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丕琼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聪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樊祥敏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达金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群熙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邱家根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昌桔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团强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洪全得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耀勇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扣押在案的制毒物品、原料、生产制毒物品所用生产设备及工具,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处理;
十三、扣押在案的涉案车辆、手机及现金,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许 楠
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冯侠
李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