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雇佣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2-07-07 14: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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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雇佣运输毒品数量 |
分类: 毒品犯罪 |
唐亮、孙万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陕0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亮,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丹巴县,藏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丹巴县。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曹侃亦、刘姗(实习),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万祥,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自贡市沿滩区。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凌雪婷、宋迎朝,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亮、孙万祥犯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亮及辩护人曹侃亦、刘姗,被告人孙万祥及辩护人宋迎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被告人唐亮在网上QQ群聊中,联系上一网名叫“面试官”的男子,“面试官”让其从境外带东西到境内,承诺给其高额报酬,并报销路上所有的花费。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唐亮从四川成都市坐火车来到云南昆明市,按照“面试官”的安排从打洛口岸偷渡到缅甸小勐拉,明知其要送的东西为毒品。7月13日,“面试官”将一装有毒品的黑色拉杆箱交给唐亮,让其将箱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接货人,接货人收到箱子后会给其11000元作为报酬。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唐亮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拉杆箱到达昆明市南部汽车站,按照“面试官”给其接应人的电话联系上孙万祥。被告人孙万祥接到其“老板”的指令(“老板”的电话与“面试官”的电话同为183××******),在昆明市南部汽车站接到唐亮后,将装有毒品的黑色拉杆箱藏匿于其驾驶的川C×××**号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后备箱内,二人驾车从昆明出发,于2019年7月16日15时许到达西安市。同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池头地铁站C出口向南200米处,将被告人唐亮、孙万祥抓获,从车牌号为川C×××**号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后备箱内查获一个黑色拉杆箱,从拉杆箱底部夹层中查获两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白色圆柱形颗粒状物品302粒。经鉴定,总净重1715.1418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含量为42.8%-61.8%。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亮、孙万祥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针对指控事实,检察机关随案移送了全案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亮对起诉书指控其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唐亮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建议对唐亮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万祥当庭辩解他不知道唐亮箱内藏匿毒品,他没有按他人指令送唐亮,他银行卡内所收2万元是从他自己的支付宝转的。其辩护人提出,孙万祥运输毒品仅有其供述,但孙万祥受到公安机关逼供,其供述应予排除;该案上下线均未抓获,案件线索来源蹊跷,无法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客观性。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唐亮通过QQ联系上“面试官”,“面试官”让唐亮为其运输“违禁品”,并承诺给其高额报酬。2019年7月7日,唐亮从四川省成都市乘火车到云南昆明市。同月13日,“面试官”将一装有毒品的黑色拉杆箱交给唐亮,让将箱子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接货人,接货人会给其1.1万元报酬。同月15日,唐亮携带该拉杆箱在昆明市南部汽车站,按照“面试官”所给接应人的电话联系上被告人孙万祥。被告人孙万祥接到“老板”的指令后,在昆明市南部汽车站接到唐亮,将拉杆箱藏匿于其驾驶的川C×××**号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后备箱内,二人驾车从昆明出发,次日15时许到达陕西省西安市。16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雁塔区池头地铁站C出口向南200米处,将唐亮、孙万祥抓获,从孙万祥所驾轿车后备箱内的黑色拉杆箱底部夹层中查获两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圆柱形颗粒状物品302粒。经鉴定,两包圆柱形颗粒状物品共计净重1715.141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2.8%-61.8%。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7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接举报人黄某举报,于当日16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池头地铁站C出口向南200米处将唐亮、孙万祥抓获,从孙万祥所驾车内查获一黑色拉杆箱,后民警从该行李箱底部夹层查获两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海洛因的白色圆柱形颗粒状物302粒。
2、检查、提取、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当唐亮、孙万祥面对查获的行李箱进行检查,从行李箱夹层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两大包疑似海洛因物,分别编为1号和2号,其中1号袋装毒品疑似物135个,2号袋装167个,公安人员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进行了称量、扣押和封存。另外,公安机关还扣押唐亮红色VIVO牌手机一部,扣押孙万祥玫瑰金色VIVO牌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川C×××**白色本田思域牌轿车一辆。
3、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9)毒鉴字第8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号袋135颗疑似毒品物净重780.0708克,2号袋167颗疑似毒品物净重935.0710克,共计1715.1418克。从1号袋抽取12颗作为检材,编号1-12号,从2号袋抽取13颗检材,编号13-25号。经鉴定,从送检25份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42.8%-61.8%。
4、机主信息及通话记录证明:唐亮所持184××××****手机归属地云南版纳,2019年3月28日开通,至7月12日前无通话联系。2019年7月13日13时许唐亮所供“面试官”183××××****手机两次拨打该手机,15日16时许,唐亮主叫孙万祥17358945378手机,随后孙万祥三次主叫唐亮。唐亮手机7月12日在云南版纳接收短信,13日在普洱接收短信,15日在红河、昆明接收短信。
5、乘车信息及流通路径查询截图证明:(1)川C×××**号轿车2019年7月4日5时21分通过陕川界收费站,11时许进入曲江收费站,12时24分出曲江收费站,17时44分通过陕川收费站返回;2019年7月7日9时5分通过陕川界收费站,13时通过曲江收费站,17时5分出曲江收费站,23时21分通过南郑收费站;2019年7月16日10时57分通过陕川界收费站,15时10分进入曲江收费站,起运地为云南省昆明市。(2)2019年7月7日唐亮乘火车从成都至昆明,9日乘火车从昆明至汉源。(3)2019年3月30日孙万祥乘火车从上海至成都,4月1日乘火车从成都至自贡,5月18日乘火车从自贡到昆明,6月1日乘K1002列车由西安到重庆。
6、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1)公安人员抓获唐亮、孙万祥后,唐亮供述其手机内有他与“面试官”的联系记录及通讯方式,在其手机中存为“李阳”,民警从该手机内通讯录中提取到该“李阳”号码为183××××****,唐亮供述该号码为其上线“面试官”手机号。(2)民警发现孙万祥通话记录内中有孙万祥与183××××****的通话记录,其中7月3日未接2次,7月5日接话一次,7月6日接话一次,7月14日16时38分接话一次,孙万祥供述183××××7571号码是其老板“嘟嘟囔囔”的电话号码。(3)孙万祥手机内有“嘟嘟囔囔”微信好友,孙万祥承认该“嘟嘟囔囔”是其老板,案发当日15时7分“嘟嘟囔囔”给孙万祥发微信,内容为“等一下他买电话卡你就在车上等着”,孙万祥三次拨打“嘟嘟囔囔”微信电话,对方拒接后,孙万祥向“嘟嘟囔囔”发送“他去买卡咋没有回来”。(4)公安人员抓获孙万祥后,从其身上查获尾号为66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孙万祥指认该卡是其老板给他打款的银行卡。
7、现场检测报告证明:孙万祥、唐亮尿检检测呈阴性,均不吸食毒品。
8、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唐亮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孙万祥是驾车从昆明与自己一起运输毒品至西安的男子,孙万祥辨认出唐亮是与自己一起运输毒品的男子;唐亮、孙万祥对查获的车辆及藏匿毒品的黑色拉杆箱进行了辨认,对抓获地点进行了辨认。
9、孙万祥银行卡、支付宝交易信息证明:(1)孙万祥尾号6674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19年4月3日在自贡开户,同年6月2日收到陈珍妹网银转账2万元。(2)孙万祥支付宝2019年6月2日无收款、转款记录。
10、车辆信息证明:川C×××**号白色思域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孙万祥,获得方式为购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时间2018年10月24日,车辆未抵押。
11、证人黄某证明:他在武汉得知2019年7月16日有人使用车辆从昆明将毒品运至西安,车牌号为川C×××**。他不清楚是谁组织的交易,只知道大概路线和到达西安的时间。他因为在老家犯危险驾驶罪,想立功就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该线索。
12、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立功认定意见书、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黄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日立案,黄某在犯罪之后,先后举报了齐某组织卖淫、程某诈骗、黄某开设赌场及唐亮、孙万祥运输毒品的线索,2020年7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黄某有重大立功情节,以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13、入所健康检查表、办理刑事案件执法监督表、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的材料证明:2019年7月16日孙万祥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办案期间无刑讯逼供;孙万祥在执法监督表“办案中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后填写“无”;2019年7月18日孙万祥入所时身体无异常。
14、被告人唐亮供述:2019年6月他加了一个卖肾的QQ群,里边有很多人发了招聘信息,QQ名为“面试官”的人发消息说可以介绍国外走私、带货等工作,他加“面试官”QQ后,“面试官”说在缅甸有工作,如有兴趣让他到昆明,到后把身份证照片和车票发过去。2019年7月7日10时他从成都坐火车到昆明,到后他给“面试官”说到了,面试官说接他的人还没有回复让他等。他等了一天,中间多次给对方发信息但没有回复,他感到自己被骗了,就订了一张从昆明到汉源的火车票准备回家。8日上午他接到“面试官”QQ通话,让他把火车票和身份证照片发过去,他发后“面试官”问了他位置,并说安排人接他,还给他发了接人的联系方式,后来一男子来到昆明火车站,那男子将他送到从昆明开往西双版纳景洪市的大巴车上,当晚到后他和“面试官”取得了联系。9日上午他按照“面试官”要求从景洪市坐车去了打洛,“面试官”安排一骑摩托的人将他带到一片橡胶林,一辆车接上他到了小勐拉,住到大富豪酒店219房间。当时房间里还有一人,第二天房间又来了一男子。11日“面试官”到酒店说有带货的工作,他问带什么货,对方说是违禁品,让他不用管,还说房间其他两人知道,自己的老板是个彝族人,走时“面试官”把他们手机和身份证收走了,还叫走一个人。过了一会儿,叫走那人回来后给了他一部红色手机和50元现金。他问二人带货危险不,两人说挺危险,每次报酬一万多元,他就猜到要带的违禁品是毒品。12日“面试官”来房间问他考虑好没有,他感到不可能做一次就被抓了,报有侥幸心理就答应了。13日5时左右,“面试官”来房间将一行李箱给他,让他把行李箱带到地方,收行李箱的人会给他1.1万人民币,并把身份证还给他,还联系车把他送到一河边,之后他在面试官安排下一路转车,15日下午15时许从红河到达昆明南部汽车站。“面试官”给他了一个电话让他联系,让他说去六盘水,费用1500元。经联系,他和那男子(孙万祥)在汽车站附近见了面。他将行李箱放在车后备箱,两人向六盘水走。快到时“面试官”又告诉他去重庆,让给开车的人说一下费用3500元,他说后司机就同意了。去重庆路上他手机没信号了,“面试官”就给司机打电话,他觉得司机和“面试官”比较熟,后来他让司机打开手机热点,连接后才和“面试官”联系上。快到重庆时“面试官”又让他去西安,他说后司机就同意了。两人开车继续往西安走。“面试官”让他到西安后买一张电话卡再联系。16日下午16时左右他们到达西安,他看见路边有个联通营业厅,就让司机靠边他去办手机卡。他下车后就被警察抓获。警察从他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了海洛因。他和“面试官”联系时使用的QQ号为10×××24,“面试官”将他手机收走之后,把他的QQ号码密码和微信号密码改了,他无法登陆。
15、被告人孙万祥供述:2019年7月14日12时许,他接到老板(微信“嘟嘟囔囔”)微信电话,让他好好休息,第二天到昆明接人,送到要去的地方。15日中午老板通过微信告诉他那人快到了,让等电话到南部汽车站去接。当日15时左右,他接到一陌生男子(唐亮)电话说要坐车。他到汽车南站附近找到该男子,男子说要去六盘水,他说1500元。快到六盘水时男子问他3500元去重庆行不,他说行,之后他们就朝重庆走。快到重庆时男子又说给他6000元去西安,他又往西安方向走,中途累了就在服务区休息。16日下午16时许他们从西安曲江收费站下高速后,坐车男子说要办个手机卡,他导航了一个营业厅,将车停在路边,那男子下车后没多久他们就被抓获了。警察在他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后备箱内查获了一个黑色拉杆箱。他知道箱里装的是毒品,因为老板雇他的工资比较高,他就问拉什么人,老板说是贩毒的,箱子和人比较重要,让他路上看着,箱子和人都不要弄丢。他在自贡通过58同城找工作时和老板“嘟嘟囔囔”联系上的,当时是用QQ联系,老板当时招聘司机,说每月给他2万元,但当司机前必须要让他送一个箱子到指定地方,因为有高额报酬,他就来到昆明。到昆明后他联系老板问送什么东西,老板说是毒品,他说这次要另外给钱,最后老板答应给他2万元。2019年5月底,老板让他去南部汽车站,到后一个人给他打电话,见面后那人交给他一个行李箱,他按老板指令从昆明乘出租车到了六盘水,后老板又让他打车到重庆,到重庆后老板让他继续打车到西安,到西安后他按老板指示到了西安市第五医院门口,老板让他把箱子放在路边,他就离开了西安,坐火车到的重庆,回重庆路上老板给他银行卡打了2万元报酬,他到重庆后就坐汽车回到老家自贡。除此之外,他还驾驶自己本田车两次从昆明拉带毒人员到西安,这两次都是在昆明南部汽车站接的人和货,都是从昆明经六盘水、重庆最后将人和货送到西安,每次老板给4000元路费。第一次到西安送人是2019年6月底,他把一名男子送到西安市第五医院门口,第二次是从西安返回昆明没几个小时,老板又让他去昆明市南部汽车站接人,他接到一带行李箱的陌生男子,驾车将这男子拉到西安“盛世足道”门口后返回昆明。第三次就是这次,他们到西安后就被抓了。他每次到西安路线都是固定的,每次带毒品的人上车后还要给他指定路线,都是老板安排的。川C×××**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是他的。他从没见过老板,以前是QQ联系,后来是微信联系。老板16日中午用18240855911号码给他打过电话,还有个号码是183××××****。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亮、孙万祥将毒品海洛因从云南省昆明市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唐亮辩护人所提唐亮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亮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毒品海洛因实际运输到西安,已完成了毒品的异地转移,属既遂;所提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破案所致,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提唐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孙万祥所提不明知行李箱内藏匿毒品,他没有受人指使送唐亮,他银行卡所收2万元是从他自己支付宝所转,及辩护人所提孙万祥运输毒品仅有个人供述,孙万祥受到公安机关逼供,其供述不具有客观性,应予排除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孙万祥归案后多次供述自己在老家与“嘟嘟囔囔”联系,对方给其高额报酬让其开车,他从老家到昆明后,对方让他带一次毒品到西安给2万元报酬,他将行李箱送到西安后乘火车返回重庆,老板给他银行卡打了2万元,还供述自己另行驾车给西安送了两次人,以上供述均在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作出,多次供述稳定;公安机关调取孙万祥的入所记录,未显示孙万祥身体异常,孙万祥本人在卷内执法监督表亦签字确认在办案中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乘车记录和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2019年6月1日孙万祥由西安乘K1002列车到重庆,其农业银行卡次日收到陈珍妹网银转账2万元,与孙万祥供述相吻合,庭审中,孙万祥称该2万元是他从自己支付宝账户转入该银行卡,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孙万祥的支付宝账户,并未显示其支付宝有转款2万元记录;孙万祥所驾车辆之前有两次到西安记录,与其供述到西安送人的时间一致;孙万祥归案后,供述其老板“嘟嘟囔囔”电话为183××******,从2019年7月3日起,孙万祥手机确有与该号码的通话联系;案发当日15时7分“嘟嘟囔囔”给孙万祥发微信,内容为“等一下他买电话卡你就在车上等着”,孙万祥向“嘟嘟囔囔”回复“他去买卡咋没有回来”,足以认定孙万祥除驾车送唐亮外,还按其老板安排保护毒品及监视唐亮。综上,孙万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稳定,且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孙万祥当庭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孙万祥受到公安机关逼供,其供述应予排除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显然不能成立。对孙万祥的辩护人所提举报人身份存疑,案件线索来源蹊跷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线索举报人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已被浙江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刑,该判决认定黄某有举报孙万祥等人犯罪的重大立功事实,故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唐亮、孙万祥运输毒品海洛因1715.1418克,数量大,本应依法惩处,惟唐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系受人雇佣运输毒品,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孙万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作案工具川C×××**本田思域轿车一辆及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红英
审 判 员 尤德民
人民陪审员 吉 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