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杀人,性质恶劣,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07-07 14: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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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杀人,性质恶劣,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刑初15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女,194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被害人董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董巧利,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董某1之女。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某青,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长海、张希拓,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二部刑诉(20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长海、张希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董巧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南程村的租住房内,与董某2因小孩上学、生活费支出引发争吵,进而两人在租住房的床上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任某某用家中的刀具在董某2颈部连砍数刀,给房门上锁后逃离现场,并长期潜逃。经法医鉴定,董某2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颈前部致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报案材料等书证;2、物证刀具1把;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证人贾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8、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被害人先拿刀砍他的、他是过失伤害被害人。其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证据、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1、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依法应从轻处罚;2、案发前任某某是否被两名陌生男子威胁、殴打的事实不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诉请判令被告人任某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130060元,丧葬费391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554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共计人民币397769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的租住房内,与同居的董某2因感情及生活矛盾引发争执,进而两人在租住房的床上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任某某用家中的刀具在董某2颈部连砍数刀,给房门上锁后逃离现场,并长期潜逃。经法医鉴定,董某2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颈前部致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2002年8月16日13时许,公安机关接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北程村群众董慧贤报案称:任某某将董慧贤女儿董某2打死。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同年9月27日对任某某上网追逃。2020年5月7日,民警通过情报研判发现2002年涉嫌故意杀人网上在逃人员任某某在天津开发区永旺购物中心附近出现,当晚20时许,民警经查找在永旺购物中心内犟骨头快餐店将任某某抓获并带至新城派出所。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席王街办北程村,北程村位于纺渭路东侧,灞河河道西南侧,案发现场位于北程村一村民家出租屋内,该住户门朝南开,进门为一院子,院子北侧有一个向南开的门,第二道门内靠东墙盖有四间偏房,为三间卧室和一间厨房(房主自用),四间偏房北侧有两间大房,大房西侧留有通往后院的过道和门,大房东侧为一大间房子,中心现场位于此间大房子内。该房间门朝西开,门上挂竹门帘,该房间南北方向长,东西方向窄,房间内靠东墙摆有一张床和一台洗衣机,在床上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该尸体头东北脚西南仰面躺在床上,尸体下方床上有大量血迹;靠西墙摆有一个红色高低柜、一个红色木箱子、一台煤气灶、一个木桌子,在红色木箱子上放有一把木柄的单刃刀,刀上有血迹(已照相并提取),在刀旁有一瓶“绵竹大曲”酒,瓶内有液体,瓶盖放在酒瓶旁边。其余未见异常。
现场提取死者董某2血样1个;床上血迹一处;木柄单刃刀一把。
3、鉴定意见
(1)(2002)公灞刑技法尸字第03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死者位于其租房内床上,头北脚南,仰面躺于床上,身上盖有棉被,衣服,头部床上有大片血迹,青年女尸,尸长160cm.上身穿淡粉红色短袖T恤,内穿灰色无袖内衣,灰白色胸罩,下身穿红色中裤,内穿淡粉红色裤头,脚穿黑色皮凉鞋。尸僵轻度,尸斑不明显,死者头生黑发,发长60cm,头颅未触及骨折,双眼角膜轻亮,眼睑结膜苍白,右下睑结膜可见点状出血,口鼻腔周围有血性分泌干痂,颈前部有10×4cm创口,创缘尚齐,创口处可见到10余处砍痕,相互融合,并可见气管的甲状软骨声门处断裂,甲状软骨下方气管断裂,左侧颈静脉血管破裂,胸肋骨未触及骨折,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左右手背有少量血迹,四肢长骨未触及骨折。
分析:根据尸体检验,董某2颈前部有10×4cm砍击创口,创缘尚齐,创口处可见十余处砍痕,气管断裂,左侧颈静脉破裂,符合于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颈前部致颈静脉破裂,气管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结论:董某2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颈前部致颈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西安市公安局(2002)西公刑技法物字第38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董某2血样为O型;现场床上血为O型人血;现场提取刀上检出O型人血。
(3)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20】633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床上血迹剪片中检出人血,经DNA检验,与受害人董某2血样在15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抬开门的人)的证言,证明中午13时,他从外边回来,听到邻居两口子在吵架,他没在意,回到房子做饭,大约有十分钟他听到邻居女的“啊”的惨叫了两声,接着听到两声扑通的声音,好像是砸东西的声音,之后就没有声音了,他就看见邻居女的丈夫从房子里出来,向房东太太要了一把锁子,把房门锁上了,然后骑了一辆自行车出去了,他看到其走路不对劲,脸色很难看,就想看其家发生什么事了,然后就向房东太太说其家出事了,刚才有人叫,现在没声了。然后他和房东太太一块过来,房东让他把那两口子住的房子南边的窗户打开,看见那女的用被子裹着,随后房东太太让他把房门抬开,进去一看,看见那女的没有动静,紧接着房东太太就去董家村找娘家人去了。
(2)证人贾某(北程村的房东)的证言,证明任某2和董某2两人租住他家的房子,每个月30元,董某2把她叫奶,两家是亲戚关系,董某2是席王街道董家村人,今年36岁左右,先后结婚三次,第一次是和灞桥洪庆田王村的一个人结婚,生了一个男娃一个女娃,后来离婚,男孩归男方,女孩跟着秋某了,这个女孩就是住在她家那个女孩,叫任毅,第二次是跟十里铺一个男的过了一段时间,第三次就是和任某2在一起过着,还生了一个男娃,叫任宣,任某230多岁。
2002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她去儿媳妇家逛,大约12时许,她就回到她住的家,当时她在前走,任某2和董某2在后边走,她们先后进的她家,她进了她住的地方,任某2和秋某就回二人住的房子,过了一会她听见任某2在说“我把钱给你”,秋某说“我不要你的钱”,其他的没有听见,然后听见她家有关窗户的声音,她们住的房子中间隔了三间屋子,她看到任某2锁门走了,那时候应该是中午13点多,走的时候嘴上还在说“我把门锁了,他也不要进去了”,后来就走了,任某2当时穿的上衣是个旧米黄色长袖,穿灰色长裤,头发比较乱,上嘴向外翻,牙齿比较乱。任某2锁门走后,后来她在外面和其他人在忙,就说了句“任某2走了这么长时间了,怎么没见秋某出来,我去看看。”到了秋某租住的房子门口,她在门缝上看到床上好像有个人,这时她就去村上给大家说,秋某家好像出事了,接着就来了好几个人,当时她就让村子一个人把门抬开,这个娃十几岁了,是个男娃,开门以后才发现人死了,接着她就去叫秋某父母。
15日晚上12点左右她家来了两个不认识的男的找秋某,说的是本地的话,她当时都睡了又起来了,过了一会任某2回来了,她看见那两个男的和小青不知道说了什么就走了,过了一会任某2到她住的地方给她说“人救不回来了,我去给他爸(秋某的父亲)说”后来就走了。过了一会她看小青回来了,就问咋样,小青说“秋某他爸不等。”
(3)证人董某1(董某2母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大约13时她在地里干活,她丈夫到地里把她叫回来,她丈夫听北程村女儿租住的房东太太说,小青把秋某打死了,然后她到北程村女儿住的房子里,看见女儿在床上睡着,眼睛半睁,她叫了几声没有吭气,接着她到北程村一小卖部打了报警电话。她女儿是1994年结婚的,女婿叫“任某2”,大名叫任某某。二人暂住在席王乡北程村她八娘的房子,住一起七、八年时间了,二人平时感情不好,经常打架,日子过的不如人,秋某经常回娘家,她女儿是离过婚的。二人之前闹过分手,一是从2001年开始,任某某不愿意给董某2女儿上户口;二是任某某想让她女儿和他去河南,但她女儿不愿意去;三是因为任某某想留在她们村里,但是任某某和她女儿没有结婚证,没法在村里住下去,四是董某2打过任某1,任某某还让任某1胳膊窝夹了一把刀,说“看谁敢欺负你”。任某某和董某2都来找过她,她劝二人别分手,毕竟娃都7岁了,她还给女儿说,你要是愿意去河南就去,她女儿不愿意去。案发前几天,她女儿还来找她诉苦,说看见家里的两个刀就害怕,觉得过不下去了。任某某在外面打工赚的钱挺多的,但是给董某2的比较少。
她女儿主要受的是刀伤,就一处,在脖子上,尸体在床上躺着,仰面躺着,手张开着,穿着蓝色连衣裙,盖着被子,血从被子里面渗出来了。在现场她见过两把刀,一个是弯刀,一个是尖刀。她八娘住的院子里面还有一家在前院住着,她去现场的时候另外这个租房的小伙还在屋子里面,事发当天说听到任某某和她女儿吵架,吵了一会就停了,当时旁边也没有其他人。事发后任某某把其衣服扔到了她家,穿的她儿子的衣服,还把她儿子的自行车骑走了,带着其儿子任某1走了,之后就没有联系了。
(4)证人仁德孝(董某2父亲)的证言,证明2002年8月16日13点左右,北程村他门中的一个“娘”到村子对他说:“你女子女婿打架呢,你快去看一下”,他女儿女婿就住在这个“娘”家里。他过去后见女子房门被抬开,女子在床上,脸朝东,他用手摸她的头,头上有血,他看到人已经不行了,然后回到董家村到地里把妻子叫回来,一块到北程村女儿住的房子门口。女儿和任某2没有结婚在一起的时候就同居了七、八年了,平时经常打架,感情不好。
(5)证人董某3(董某2弟弟)的证言,证明董某2被害应该是2002年5、6月份,当时被害在席王街道北程村,案发当天他没在家,回来以后听村里人议论,说他姐被他姐夫杀了,之后到家见了他父亲、母亲,在经过询问后得知他姐被害了,姐夫和任宣不见了,所以姐夫作案的嫌疑比较大,他姐夫姓任,大名叫小青,身份证上叫任某某。他姐和任某某是在94或者95年结婚的,没有领结婚证、没办过大的仪式,两家人在一起小范围吃饭确定的关系。他姐之前离婚带了一个女娃,还有一个就是儿子任宣。他姐夫在西安搞装修,一个月赚1千到2千元不等,平均每月只干半个月活。二人之间感情自从搬到北程村以后就慢慢产生矛盾,产生矛盾的原因有经济方面的,收入太少,有小孩的问题,还有他姐觉得面子上挂不住,和其周围的人比他姐感觉自己过的不好,他姐也说不想和任某某过了,他爸也就这事也劝过他姐说好好过。他没有亲眼见过二人吵架或者打架,但是听房东奶奶说有过,吵到什么程度不了解。任某某当天骑着自行车带着任宣走的,也是听说,但事后他去找自行车确实找不到了。他对任某某日常比较了解,任某某有切菜的刀,还有水果刀,单刃尖头木把刀,切水果的刀有一尺左右长,木把黄色的,任某某酒量不行,平时喝一点脸就红了。
(6)证人程某1(董某2叔叔、房某)的证言,证明董某2是他侄女,和丈夫于2002年前后在他老屋租住过,当时只有他母亲贾某和其一家人在那边住,董某2夫妻俩还有一儿一女一共四个人租住了一年半不到两年,就住在后院的最后一间房内。董某2丈夫平时在外面打工。他也是听他母亲说小青把其媳妇杀了,本人跑了。
(7)证人任某1(任某某之子)的证言,证明离开西安后,他爷爷养了他四年,之后任某某接他到河南登封居住,辍学后他去了深圳,他大爷在深圳,任某某去了天津,后来他就在天津和深圳之间往返。任某某曾经和他说过,自己当年和他母亲闹离婚,有一次任某某带两个人回家吃饭,两个人走后,任某某就和他母亲吵起来,任某某失手捅了他母亲一刀。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1992年他经人介绍认识董某2,当时董某2离婚了,带了一个女儿名叫任怡,交往后他俩结婚,但没领结婚证,1996年他和董某2生育了一个儿子,叫任某1,期间他们感情还可以,平时因为家庭孩子上学的事情有所争吵但是几乎没有动过手。
案发当天只有他们俩个,他吃午饭的时候喝了四五两白酒,董某2说孩子快开学了家里没有钱给孩子交学费了,让他出去借钱,他因为喝了酒就不想起来,说明天再去干活的地方要工资,然后董某2不同意,就发生了争吵,董某2拿了个铁勺子打他的头和胳膊,他就顺手从床边的案板上拿了一把刀开始吓唬董某2,董某2还一直向前说:“你来,你来”,他就开始挥舞,心里着急,刀划到了董某2的脖子好几下,具体划了几下记不清了,他就看见董某2手一直指着他,然后就躺下了,划到了好像喉咙大概的位置,脖子里开始有血出来,后面就没动弹了,他当时被吓坏了,不确定董某2是死是活,然后他把刀好像放在了桌子上还是床上了,他拿了被子盖在董某2身上,那会董某2躺在了床上,面部朝上,头朝墙,脚朝电视方向,出了门他怕被别人发现,先去找了房东奶奶要了一把锁,出去后,他就在家附近找孩子去了,后来他把大女儿任怡放在董某3家,他从董某3家骑了一辆自行车带着他儿子任某1到西安火车站买票回河南了,因为当时穿的衣服有血迹,所以到西安买了一件新衬衫换上了,将当时穿的衣服扔到火车站一个垃圾桶了。那把刀是案发前几个月,他和董某2在集市上买的,是一把木头刀柄,尖刃的切菜刀。
他带着任某1坐火车回到河南许昌,又坐汽车回到了太康县老家,回到老家时,他父亲当时不在家,就将任某1暂托到邻居家,他自己到太康县城躲起来了,后来就先后在县城附近打零工,用的他的小名“四青”,后来他在太康县城附近打工工地捡了一个身份证,名字叫李思松,在2008年秋天他乘坐大巴车到天津市开发区打零工,主要是在开发区的一些餐馆内做卫生保洁,他在哪里打工就居住在哪里,到天津后他没有用真实身份证和名字,也没有办理过二代身份证和居住证,他害怕用他名字被抓,所以就一直在用捡到的这个身份证上的这个名字,他还用这张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9,他在天津认识的一个朋友帮他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号码是155××××****。逃亡这些年他也没有想过去打听董某2的消息,也没有和家里去联系过。
6、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
(1)被告人任某某混杂辨认出作案刀具;混杂辨认出被害人董某2、证人董某1;任某某对杀害董某2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2)董某1混杂辨认出被害人董某2;
(3)董某3混杂辨认出被告人任某某、被害人董某2;
(4)程某1混杂辨认出被告人任某某;
(5)杨某混杂辨认出被害人董某2;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91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琐事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法律适用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任某某辩称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是被害人先拿刀砍他以及他是过失伤害被害人的辩解理由,经查,任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均明确阐述二人争执系因琐事矛盾引起,被害人首先使用铁勺击打他后,他用刀伤害被害人,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害人用刀伤害任某某,而伤情鉴定显示,被害人所受砍击伤多达十余处,且颈部被砍击数刀,显然不是过失行为形成,且任某某作案后使用被子将被害人覆盖、将门反锁,亦使被害人失去救助机会,其杀人的目的明确,故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所提案发前任某某是否被两名陌生男子威胁、殴打的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贾某陈述了两名陌生男子和任某某有过交谈,但并未看见或听见双方发生打斗或者争执,任某某此前亦未曾有过相关供述,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丧葬费,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39180元,所提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因家庭琐事持刀故意杀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惟考虑到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八十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屈红英
审 判 员 尚柏延
人民陪审员 于 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