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情绪,伤害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2-07-07 14:14:07)
标签: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情绪

分类: 其他常见犯罪

因家庭矛盾,为发泄情绪,伤害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陕01刑初15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2329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镇原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系绿地集团西咸新区长××业有限公司员工。20207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海云、张晶(实习),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海云、张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627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陕A9××**)灰色小轿车停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泾大道上林桥下东侧辅道,与车上其妻被害人马某1聊天过程中发生争吵,马某1生气下车离开,随后毛某某开车追赶,马某1上车。上车后二人再次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毛某某在副驾驶一侧,殴打马某1。之后毛某某上车,突然将车速加快,试图撞上一辆路过的重型货车(陕E×××**)。在即将撞上时,毛某某采取紧急制动,未撞上该货车,随后又将该货车强行别停在马路中间,随即驾车继续高速行驶,冲过沣河河堤路路边停车位,撞断一景观树并冲入沣河。车辆坠河后,毛某某从车里逃出并游上水面,经周围群众帮助上岸。后沣东新城消防救援人员将车辆打捞上岸,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车某马某1已经死亡。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1系溺水死亡。经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1、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及顶部与路边景观树及石头、地面发生过碰撞;2、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除事故损坏外,其余各零部件连接正常,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3、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事故前在视频时间191611第五帧图像至1916119帧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4、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沣新路由东向西减速驶入视频画面,穿越河堤路冲过绿化带驶至两车之间的空车位处(节气门开度由20%30%之间变化、制动信号开启状),加速过程(节气门开度由30%升至40%、制动信号为开启转换为关闭状)驶出视频画面后,相继与树、景观石碰撞自然减速(节气门开度由40%降至14%、制动信号关闭状)驶入沣河。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因与其妻子发生矛盾,为发泄自己的情绪将车故意高速驶入河中,致使其妻溺水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还随案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毛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他未加速行驶,也没有故意别停货车。其主观上没有杀害妻子的故意,对妻子死亡的结果持否定的态度。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627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陕A9××**号雪佛兰轿车与妻子被害人马某1一起来到西安市西咸新区。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毛某某停车后,下车来到副驾驶门外对马某1实施殴打。随后,毛某某驾车欲撞击一辆路过的货车,货车司机随即停车。毛某某又上前将该货车强行逼停,货车司机下车后,发现二人吵架,便劝解毛某某,毛某某驾驶汽车高速离开。毛某某驾驶汽车高速行驶至西咸大厦西北角时,故意开车冲过车道、停车位及绿化带,致使车辆坠入沣河。车辆坠河后,毛某某从车某逃生,经周围群众帮助上岸,马某1因车辆坠河溺水死亡。经鉴定,马某1系溺水死亡。陕A9××**号雪佛兰轿车车身前部及顶部与路边景观树及石头、地面发生过碰撞;陕A9××**号雪佛兰轿车转向系统除事故损坏外,其余各零部件连接正常,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陕A9××**号雪佛兰轿车事故前在视频时间191611第五帧图像至1916119帧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陕A9××**号雪佛兰轿车沿沣新路由东向西减速驶入视频画面,穿越河堤路冲过绿化带驶至两车之间的空车位处(节气门开度由20%30%之间变化、制动信号开启状),加速过程(节气门开度由30%升至40%、制动信号为开启转换为关闭状)驶出视频画面后,相继与树、景观石碰撞自然减速(节气门开度由40%降至14%、制动信号关闭状)驶入沣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1、指令详情、处警反馈、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2062719时许,苟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把车开到了河里。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司机毛某某已被救起,副驾驶乘坐人马某1死亡。民警调取事发地点周围监控视频后,于2020629日将毛某某口头传唤至沣东新城交巡警大队询问,毛某某于71日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2、西咸新区王寺东街消防救援站出具的抢险救援出车单、出警过程证明,20206271920分,该消防救援站接指挥中心派警,称西咸新区沣河一车落水,一人被困。1938分到场实施救援。2126分,将车辆移至岸边。

3、咸阳市120院前急救病历证明,20206272005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马某1已经死亡。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新路与沣河河堤路丁字路口西侧沣河金湾沙滩南滩,沣河河堤路为南北走向,沣新路为东西走向。沣新路与沣河河堤路丁字路口西侧为停车场,停车场东侧绿化带内灌木丛中绿植上可见新鲜断折。停车场东侧绿化带可见简易木质护栏,护栏可见新鲜断折,护栏西侧可见一棵树皮剥脱树枝断折的树木。树木西侧绿化带内地面可见散落的塑料材质零件碎片,绿化带西侧为人行道,在人行道北侧地面可见断落的树枝,人行道南侧可见一具头朝北脚朝南仰卧状的女性尸体,尸体上可见覆盖蓝色塑料布。人行道西侧为河岸绿化带,河岸绿化带西侧河内可见一辆车头朝东,车尾朝西车轮朝天翻倒状的黑色轿车,该轿车前保险杠可见缺失。经打捞,将河道内车辆移至停车场。该车辆为黑色雪佛兰牌轿车,该轿车车牌号为陕A9××**,该车辆车头前保险杠脱落,发动机盖可见严重变形。车辆前挡风玻璃可见缺失。车辆天窗可见缺失。车某驾驶座,副驾驶座气囊呈打开状,座椅上可见泥沙。后排座位处车顶顶棚脱落,座位上可见散落物品及泥沙。

5、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20】病鉴字第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马某1尸体进行系统法医学解剖检验,主要发现为:全身皮肤多处擦伤,口唇青紫,甲床青紫,气管、胸腔、胃肠溺液,颞骨岩部出血。全身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性损伤,病理检验未发现致死性疾病,系统毒物检验未发现常见毒物,肝脏、肺脏及肾脏内检出与现场水样形状相同的硅藻。本案死者尸体检验窒息征象明显,肝脏、肺脏及肾脏内检出与现场水样相同的硅藻,符合生前入水特征。尸检可见排除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死亡,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排除致命性疾病死亡,综合分析认为:马某1系溺水死亡。鉴定意见:马某1系溺水死亡。

6、陕西立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陕立信车鉴字【2020】第7971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1)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及顶部与路边景观树及石头、地面发生过碰撞;(2)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转向系统除事故损坏外,其余各零部件连接正常;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3)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事故前在视频时间1916115帧图像至1916119帧的行驶速度约为69km/h。(4)陕A9××**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沣新路由东向西减速驶入视频画面,穿越河堤路冲过绿化带驶至两车之间的空车位处(节气门开度由20%30%之间变化、制动信号开启状),加速过程(节气门开度由30%升至40%、制动信号由开启转换为关闭状)驶出视频画面后,相继与树、景观石碰撞自然减速(节气门开度由40%降至14%、制动信号关闭状)驶入沣河。

7、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06271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汽车在车道停下,毛某某下车后在副驾驶门外对马某1实施殴打。随后,一辆红色货车经过,毛某某驾车强行逼停货车,货车司机下车后,与毛某某言语交流。后毛某某驾驶汽车高速离开。毛某某驾车经过西咸大厦西北角车道、停车位、绿化带后将开进沣河中。

8、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证明,毛某某与马某1202047日结婚。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陕A9××**号雪佛兰轿车的车主是马某1

10、辨认笔录证明,赵某甲通过辨认,确认死者系其外甥女马某1

11、证人苟某证言证明,202062719时许,她和家人在沣河公园散步,听到有人说有东西落水了。她过去看见离河边约10米的河里有一名男子在喊救命,不知道谁给了那男子一根很长的木棍,那男子用木棍在水里打捞什么东西。她拨打110报了警。

12、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证言证明,他们是能源金贸区城管支队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他们在沣河附近开车巡逻,走到沣河金湾景区门口时,有一个群众拦住他们的车,说有人掉河里了。他们下车去看,有一个小伙在距岸边3米的水里浮着,嘴里喊救命,还让岸边的人救他妻子。他们到的时候,汽车已经沉入河底,消防救援人员来后,将汽车从水底拖出水面,将一个女的从车某拉出,经医务人员确认,那个女的已经死了。

王某1、王某2、王某3分别从12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毛某某是开车坠河的男子。

13、证人王某4、李某1证言证明,因为他们水性好,所以参与了救援。他们去的时候,消防救援人员已经来到了现场。保安队王队长说车已经沉到水底了,车里有个人被困。王某4顺着一点车灯亮摸到了车轱辘,又顺着一个缝隙摸进去,好像是车玻璃缝隙,摸到了一个人的胳膊,王某4吓得赶紧出了水面。后来,他们让人找了一块吸铁石吸车,王某4拿着绳子钻到水下,将绳子绑到车轱辘上,岸边的人和消防人员一起用绳子把车拉出了水面。车的副驾驶有个女的,安全气囊已经弹开,把那女的挤压着,消防人员把副驾驶车门打开,把那女的拉了出来。当时那个女的已经死了。副驾驶车玻璃有10公分左右的缝隙,那个女的没有系安全带。车被拉出水面时,是四轮朝天翻着。

14、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他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627日下午5点多,他驾驶货车沿沣太九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沣泾大道高架桥下的辅道丁字路口后,他准备左转行驶,他观察了周边情况,看见一辆黑灰色小轿车停放在丁字路口南侧。他继续左转,在左转过程中,这辆黑灰色小轿车突然加速,快要行驶到他的车右后角时刹车停车,他害怕两车碰撞,就停了下来。这辆小轿车行驶到他车头,挡住他的去路,他下车询问情况,对方驾驶员说“我是碰瓷的”。他走近对方车窗,看见副驾驶躺着一个女的,当时哭得很伤心,他问开车的小伙是不是跟媳妇吵架了,小伙没有理他,他还劝了小伙几句,小伙说“没事没事,你也走吧”,然后一脚油门高速开走了。那小伙三十岁左右,头发较长,上身穿白色条纹短袖衬衣,左手戴了块手表。对方小车上共两人。

张某112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毛某某是将他别停的男子。

15、证人刘某1、岳某证言证明,陕DP××**牌海马轿车是刘某1的车辆。案发当天,他们二人开车到沣河游玩。19时许,他们游玩结束刚上车,从他们的车右侧停车位后面冲过来一辆车,直接冲到河里去了。他们下到河岸去看,河里有一辆车,旁边有一个小伙,小伙喊救他老婆。那个车像是雪佛兰,当时车速很快。

刘某112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毛某某是将车开到河里的男子。

16、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2062719时许,他在沣河边散步,突然有一辆深色雪佛兰小轿车以很快的速度从河岸上边的路上冲了下来。那辆车先撞到坡上面的一棵景观树上,把树撞断了,撞完后又撞上了一个大石头,车辆就开始向侧面旋转,从人行步道旁边的两棵树中间冲进了沣河。车一开始在水面上,后来往下沉,过了5秒钟左右,从车里面钻出来一个小伙,岸边的人给小伙扔木棍和救生圈,水里的小伙不出来,还喊救救他媳妇。他打完119后,消防救援人员也来了。

张某212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毛某某。

17、证人朱某1、钱某、高某、解某证言证明,他们在沣东消防大队工作。案发时,他们参与了救援。他们到现场时,现场的人说有一辆车开进沣河了,车已经沉到水底,有一名男子已经上岸。他们和村民一起用消防车的牵引绳将车拉出水面。当时车是四轮朝天的状态,高某把车的副驾驶门打开,从里面拉出来一名女性,当时人已经死亡。副驾驶的窗要么关着,要么留了一条缝,这名女性身上当时绑着安全带。车辆坠河的位置水深四五米。

18、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他是西咸新区能源金贸沣渭生态景观区的保安。案发时,他看到河对面有一辆车从河岸上面冲了下来,直接冲进了河里,车入河的速度很快。

19、证人师某1证言证明,他是西咸新区能源金贸沣渭生态景观区的保安。他到现场后,看到一个小伙在河面上,距离河沿三四米远,小伙喊救他媳妇。晚上9时许,才从河面上捞上来一个人,那个人已经死了。晚上12时许,才把车捞上来。

师某112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毛某某是在河里喊救命的小伙。

20、证人常某1证言证明,她是毛某某的同事。202062716时许,毛某某开车拉着他媳妇马某1从售楼部附近走了。她坐过毛某某的车,毛某某开车比较快,比较猛。

21、证人杜某1证言证明,202062716时许,毛某某开车拉着他媳妇马某1从售楼部附近离开。

22、证人刘某2证言证明,他是马某1的同事。2020627日下午4时许,他们领导找马某1,他就给马某1发微信,问马某1在哪,马某1说有事在外面。第二天早上上班时,他听说马某1出事了。2019910月份,他捎马某1下班,马某1说毛某某在网上找女孩聊天,他没有问详细情况。

23、证人毛某1证言证明,他是毛某某的父亲。2020627日晚9点多,他接到他哥的电话,说毛某某把车开到河里去了。他从甘肃老家来到西安后,毛某某说踩刹车时踩到了油门上,导致车辆开进了沣河。毛某某跟马某1三年前就订婚了,由于他母亲去世,农村的讲究是老人去世三年内不能结婚,所以拖到20205月才结婚。

24、证人马某2证言证明,马某1是她二姐。2020627日晚上8点多,她父亲给她姐打电话,她姐没接,她父亲又给她打。28日凌晨3点多,她父亲接到173开头的电话,说是她姐夫毛某某打来的,毛某某说和她姐开车掉到河里了,毛某某被警察带走了。第二天,她父亲坐车到西安,和毛某某一起去了咸阳一家医院,才知道她姐出事不在了。28日下午7点多,她父亲把情况给他们打电话说了,她和她大姐等人从河北赶到西安。她姐和毛某某感情很一般,经常吵架。她姐觉得毛某某不上进,不好好上班,还在外面找其他姑娘,毛某某觉得她姐抽烟。

25、证人马某3证言证明,她是马某1的姐姐。马某1和毛某某是20204月领的结婚证,52日办的婚礼。马某1和毛某某三天两头会因为小事吵架,她听马某2说,毛某某有一次和马某1吵架,把车开到200码,马某1还说迟早会死在毛某某手里。毛某某和马某1刚领完结婚证就吵架,把结婚证都撕了。

26、证人马某4证言证明,他是马某1的父亲。毛某某和马某1结婚前经常吵架,二人因为吵架把结婚证都撕了。201911月的一天晚上,他接到西安一个派出所的电话,说毛某某和马某1打架了,毛某某把马某1的腿打伤了。派出所要处理毛某某,问他是按规定处理还是从轻处理,他考虑二人毕竟是夫妻,就让派出所从轻处理了。马某1跟他说过,2020年正月初四,毛某某和马某1走完亲戚,在回家的路上吵架了,毛某某把车开得很快,大概有200码。毛某某说他的车买了全险,就算发生事故,把马某1撞死也够赔。

2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20627日早上10点多,毛某某驾驶雪佛兰轿车到芊域溪源小区接他,一起到鱼化寨“绿地501城市展厅”给他办理入职手续。11时许,他的手续办完了,毛某某的妻子正好在“绿地501城市展厅”上班,毛某某夫妇将他送回小区就走了。

28、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他和马某1是高中同学,2018年年初,他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当年5月订婚。20205月他和马某1结婚。他和马某1之间有两个矛盾,一是他发现马某1和别的男的有暧昧的聊天记录,二是马某1怀疑他出轨。马某1怀疑他出轨是因为他2019年给女网友转了几千块钱,马某1看他手机发现了。2020627日下午45点,他开车拉着媳妇马某1,把车停到了沣泾大道上林桥的桥洞下。停车后,他在车上玩手机,他媳妇睡着了。等他媳妇睡醒,发现他还在玩手机,就说他,他俩吵了几句,他媳妇下车了。过了78分钟,他发现他媳妇在上林桥东侧的路边,就把车开过去,让他媳妇上车。他媳妇上车后,他俩就吵了起来,他媳妇骂他不思上进,他俩还扭打在一起。随后,他下车走到副驾驶位置,拉开车门踹了他媳妇两脚,抢过他媳妇手中的不锈钢水杯砸他媳妇。他当时觉得自己太窝囊了,不想活了,就想把他媳妇拉下车,自己去寻短见,但拉了几次,他媳妇都不下车,他就关上副驾驶车门,上车把车往北开。这时,刚好有一辆红色大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过来向北左转弯,他想把车往货车上撞,但最后刹住了。货车继续往前走,他追上货车,把车斜着插到了货车前面,继续和他媳妇吵架。货车司机给他鸣笛,他没理,货车司机下车走到他窗口,看到他和媳妇吵架,还说让他俩别吵架了,把车挪一下,他就把车开走了。他先沿沣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西咸管委会附近路口时,左转弯,继续沿西咸大厦门口由东向西行驶。这一路上,他加速行驶,有空就钻。不知道开到什么位置,他想一个人去死,就让媳妇下车,但他媳妇不下车,于是他就继续把油门踩到底,不计后果地向前冲。当车快开到西咸大厦门口的路与河堤路丁字口时,他看到前方是红灯,而他车的正前方是一辆白色越野车,他怕撞上越野车,就往左打方向,想从越野车旁边的空车位撞上去。接着,他们的车就撞到了树上,气囊弹了出来,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当他有意识的时候,发现车在水里,他已经完全淹没在水中。他伸手乱摸,摸到了媳妇的手,想拉着媳妇从他这一侧的窗户钻出去。但是,他系着安全带,没拉动,他松手解开了自己的安全带。他又伸手去解他媳妇的安全带,没摸到,他实在憋得不行了,就先从他这一侧的窗户钻了出去。他钻出车外后游出了水面,向岸边的人呼救。接着,他又下去救他媳妇,但都没有救上。后来,救援人员陆续来到现场。他当时知道前方是河,但他不想活了,就想撞上去。他没考虑过车速过快会产生什么后果,当他意识到车速很快的时候,想收车已经收不住了。当时他妻子在车上,他只想给妻子一个教训。他对案发地点较为熟悉,知道河堤路西边是树,再往西就是沣河。他是20151228日拿的驾照,201912月底买了车后,就一直开。马某1不会游泳。

毛某某指认沣泾大道上林桥桥洞附近是他与妻子马某1在车某发生厮打的地点。案发时,毛某某驾车行驶过沣新路与河堤路丁字路口西侧的绿化带,之后经过该绿化带,撞上树后,车辆翻入距离河岸约七八米的沣河中。毛某某还指认陕A9××**号雪佛兰轿车是他案发时驾驶的车辆。

29、人民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证明,毛某某的亲属自愿向马某1的亲属赔偿人民币4.2万元,并承担马某1丧葬事宜的所有费用,马某1的亲属对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情绪,驾车故意高速驶入河中,致被害人马某1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毛某某所提其未加速行驶,也未故意别停货车,主观上无杀害妻子马某1的主观故意及辩护人认为毛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现场监控视频、证人张某1、刘某1、岳某、张某2的证言及被告人毛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毛某某高速驾驶汽车、故意别停货车的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与妻子马某1发生争执后,明知高速驾驶汽车驶向沣河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马某1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毛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毛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之意见,经查,毛某某仅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马某1发生矛盾,竟高速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故意逼停货车,冲过停车区域将车开入沣河,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所提毛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被告人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马某1死亡,依法应予严惩。惟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毛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 靖

审 判 员  许 楠

人民陪审员  辛永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蓓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