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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严禁与异性非正常交往”的几点疑问

(2009-07-08 12: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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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杂文、

杂谈

    近日,眉山市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干部组织纪律性的若干规定》,同日,市委、市政府又接着下发了4个规范干部行为的红头文件,一天之内,就连续下发了5个文件。

 

    略举几条这些文件的内容:开会睡觉扣发年终奖1000元;酒后驾车出事后一律先免职;8小时外禁与异性不正常交往。我看了一下,对这些规定有几个小小的疑问不太懂,提出来向大家请教。

 

    眉山市规定领导不能同异性非正常交往,我们都知道,一项规章制度必然是针对某种普遍情况制定的。那么是否可以这么说,在眉山市,领导和异性非正常交往已经很普遍,或者泛滥成灾了,所以不得不制定出这一规定?当然,并不是说没有这一规定的地方就没有这种事,只是由此看出,有这种规定的地方这种事一定很严重。

 

    另外,我理解制定这些规定的领导们,他们的用心是良苦的,只是作用肯定是没有的。这项规定没有把领导干部与异性的“正常交往”和“非正常交往”进行详细定义,没有详细可行的执行标准,也就不好据此规定作出定性判断。比如就某种行为,调查人员说这就是非正常交往,他本人说那是正常交往,各执一词,都有理,怎么判断呢?况且8小时内有同事互相盯着,他可以忍耐一下;8小时外又没有便衣警察全程跟踪监督,一切情况都不知道,那这一规定不就形同虚设么?

 

    还有,跟同性交往就一定是正常的吗 ?同性之间也有非正常交往。比如可以和同性一起吃喝玩乐,顺便把幕后交易也谈好了,岂不方便?我还异想天开,认为同性也可以玩同性恋又怎么监督?上半年有钱人有权人流行玩幼女玩学生,世界的变化总是很快的,万一他们玩够了,改玩同性恋,这条规定不就得修改了吗?有权人玩同性恋古已有之,汉哀帝玩男宠,那美男枕着哀帝的胳膊睡觉,哀帝想起身又不忍心惊醒他,就把衣袖割断了,所以典故“断袖之癖”由此而来,并特指同性恋。

 

    又比如“开会睡觉扣年终奖1000元”,这条规定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罚款就不合法。他打了瞌睡又不是没完成工作任务,他还可以辩解:我打了瞌睡照样把工作干好了,任务完成了,就好比龟兔赛跑中的兔子,睡了一觉还能跑在前面,证明我比没打瞌睡的人跑得快得多,也强得多嘛,干吗还罚款?

 

    由此看来,这些规定虽然有良好的愿望和出发点,但因为执行起来有困难,它就象聋子的耳朵、瞎子的眼睛,是摆设,最终会成为滑稽的幽默文件躺在故纸堆里。

 

    这样的文件,没有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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