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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67——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2022-07-17 11:58:39)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67——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最后一条。鉴于劳务派遣的相对低人力成本的优势,对于大型企业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这就难免会存在将临时工转为派遣工的内在需求,所以设立该兜底条款。

这里单位包括本单位和其所属单位,这里的设立包括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目的就是禁止自行劳务派遣,防止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真正将雇佣劳动者与使用劳动者相分离,保护劳动者权益。

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实践中就没有呢?不是的。只要外立表看不出来,如:

两公司分别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两公司的成立时间、开办主体以及公司类型、上级单位等均各不相同,即使两公司的负责人均是同一人,即主张二公司是一套人马二套班子属于于法无据。

不仅年轻人可以谈恋爱,不扯结婚证;但凡企业规模上去之后,都想工作有人干,而不想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里究竟是劳动者要求太多,用人单位能给到的又太少?归根到底,我们还是发展中国家,劳动用工的问题只有靠发展来解决。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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