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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68——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

(2022-07-17 12:00:36)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68——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基于此,判断当事人双方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还是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关键是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更为关键的是,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专章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满足灵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未按规范用工,超时限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如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将可能导致部分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被企业转为非全日制用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目前(2017年8月14日),以劳动合同用工为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为补充的劳动合同制度已基本建立,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日趋规范有序,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灵活就业是群众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多人,他们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服务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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