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66——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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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公司劳动 |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用工有劳动用工和派遣用工两种方式,劳动用工是原则,派遣用工是补充,实践中要避免用人单位以派遣用工的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用工,破坏我国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
明为劳务派遣,也有可能被法院突破法律的外衣而认定为直接用工,反而因未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遭受双倍工资的赔偿。详见下个案例:
张三在绿光监理公司为特定项目所设的项目部应聘,由绿光监理公司安排在项目部的总监决定是否聘用以及工资报酬水平,后直接在绿光监理公司所设的项目部提供劳动。张三开始提供劳动之前,红光人力资源公司与张三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从未进行过协商。而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将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张三根据派遣协议的要求派往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工作。监理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提供监理服务,进行项目监理、工程监理等不是监理公司的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工作,依法不能使用派遣用工的方式。虽然绿光监理公司和红光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有《派遣服务合同》,但张三与红光人力资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其直接由绿光监理公司决定聘用并从事监理工作,派遣的法定要件和岗位均不符合劳务派遣的要求,绿光监理公司主张劳务派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要由绿光监理公司决定红光人力资源公司与何人签订劳动合同,再进行派遣,明显有规避劳动用工之嫌。故自张三提供劳动之日起即与绿光监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用律师规避法律规定,这个要么是当事人的幻想,要么是律师配合当事人幻想的忽悠。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求大家遵守,而不是规避的.国家出台一个法律或者规定,律师就把他化解了,你当国家是什么?又把律师放在什么地位?
律师的作用是合规,法律天然具有其专业性。如果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可能无法掌握其本意。那么通过大家的努力,我们的行为在法律规范内,守法即节约成本。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