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6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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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开剑律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
分类: 公司劳动 |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上述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引用较多就是第三项,结合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因用工单位未向劳动者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福利待遇的,用人单位需要与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故用工单位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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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经过,即为经验。不仅需要知道有些可为,有些不可为;也应该明白可为与不可为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唯有努力。当事人在面对法律问题的时候,自己脑中是空白或者乱码的。只有说,律师需要坚持,三维护才能实现。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