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63——同工同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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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该条规定确定了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劳动部关于<<font face="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即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提供相同劳动量或取得相同劳动绩效时给予同等的劳动报酬。
对于工作年限、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绩效等存在差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允许存在差异性,以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能,与上述规定的精神并不相悖。
这个四个字看似简单,但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一致的树叶,更何况是工作。所有的不同酬都是由于不同工;所有的同工即使同酬,也会不同福利待遇。
这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也是我们奋进的动力。社会的发展需要大家,也依靠大家。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