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劳动合同法61——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022-07-16 11:14:48)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劳务派遣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61——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成都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到上海工作,这需要按上海的标准;反之亦然。与劳动者生活最密切的地方显然是员工当前的工作地,这体现便民的原则。地区之间的标准差异主要体现在最低工资和社保方面。实践中,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在法定最低工资之上,所以差异就是体现在社保方面。

劳保标准以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有诸多好处。社会福利通常与社保直接挂钩,例如购房资格的认定,子女入托、入学,退休待遇的核算。

我们遇到一个咨询,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成都有个办公室且在成都聘用员工,但在成都本地没有成立公司。所以用人单位在外地,在成都就没有缴纳社保的记录,于是成都的购房资格一直无法落实。

咨询到市局,答复只能是使用劳动派遣。

个人认为,这个是政策问题,政策都是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行调整。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