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58——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标签:
蔡开剑律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
分类: 公司劳动 |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还没有修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企业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
用工单位最终承担了劳动者的报酬。从字面讲,用工单位还承担了用人单位的运营成本和利润。为什么要有劳务派遣呢?
用工单位节约劳动成本!多一个人分钱,还节约成本,源于灵活用工,对于劳动者保护力度下降。保护力度也不是说越高越好,而是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基本目标是都要有饭吃,再说都要吃得好。
如果用工单位需要减少特定员工,则应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是劳动派遣,只要退回用人单位即可。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