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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5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2022-06-28 14:49:02)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57——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由于没有劳务派遣资质而派遣劳动者会导致劳动关系的转换成为被派遣单位的劳动者。

也有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确认。

究竟哪个正确呢?还是应该回归认定劳动关系的本质,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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