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59——劳务派遣协议

标签:
蔡开剑律师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劳务派遣用人单位 |
分类: 公司劳动 |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主体: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是作为劳动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和作为劳务使用单位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即不能化整为零不能规避法律规定。随着立法技术的完善,有些法律规定难免有些漏洞。我们能不能去有利用这个漏洞,将自己的权利扩展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呢?
不得行的。因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那就是需要大家诚信的遵守和运用他。否则的话,当权利机关按立法原意理解,你又要去battle一下。脸就可能被打得piapia的。因你的理解并不是法院的理解或者说行政机关的理解。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