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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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未对其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因劳动者不配合而未做成,则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有伤残等级的:我们今年的一个案子,员工工伤鉴定已经做了,书面要求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以此理由,坚持给劳动者购买社保,这就属于对于劳动合同法条文没有充分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最快的时间节点是停工留薪期满时。
女职工的三期:再啰嗦一下,即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辞退女职工。但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女职工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在做出决定时应当谨慎处理。如“4月6日a被诊断怀孕,4月9日a与公司b谈话时即告知怀孕的事实。*公司于4月10日突击分别作出认为a考勤有问题、考试有问题、有乙类违纪问题等邮件发送,并在短时间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符合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常规操作。”
连续工作十五年,距退休不满五年:该法条立法本意为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该法条系强制性规定.这里的退休年龄的判定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判定,如特殊用工就会较普通员工提前退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同时也规定了“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其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这条规定中是限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劳动者存在其他法定理由的,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