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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0——代通金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22-05-06 10:22:48)
标签:

蔡开剑律师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分类: 公司劳动
劳动合同法40——代通金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一个月工资的适用条件:即符合本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条规定即不存在代通知金。比如违法解除就没代通知金。

患病与非因工受伤: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这里对患病和非因工受伤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期间不用记,要用的时候拿出手机现查都来得急。病休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且劳动者负有告知义务,即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履行请假手续。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医疗期满后不能工作:这里包括原有工作,也包括其他工作。虽然是员工的自身疾病或者非因工受伤,这表面上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也需要尽部分的社会责任。

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对此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从司法实践上来讲,用人单位的证明标准很高的。一个员工在你单位工作一定时间,然后你说,他不能胜任工作。其实是很难说服其他人的。销售人员不能按照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是否构成“不能胜任"这时,应当审查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不能突破普通劳动者8小时的完成量。末位淘汰制是否合法。在现有立法下,末位淘汰的做法与我国劳动法规定是抵触的,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人员从24缩减到15人,必然涉及到部分销售人员岗位变化,致使车公司销售部部分人员的劳动合同将发生变化,需要双方对岗位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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