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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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X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张某自己提交的音频资料也可以看出张某甚至在入职报到之前就已经在准备日后诉讼的材料,很难想像一心只从自己利益出发的劳动者在加入一个单位后能够很好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这从张某与单位工作人员处理与己有关的事务时偷录偷拍的行为也可见精力在工作之外用得过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里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已经制定、公布的,还包括履行职务应该知道和掌握的基本准则。
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解除违法。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从严格适用此规定来讲,重大损害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或者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来认定,例如私自收款。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事兼职”系形式要件,“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这里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兼职,那么一旦兼职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从传统民法理论来讲,合同无效就自始不存在约束力,即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综上,用人单位非因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说明: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